资源描述
技防设备治理维护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厂区平安技防设备,保障消费、供水、生命和财产平安,针对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水厂按照平安治理规定,安装和装备必要的技防设备和器具。
目前主要装备的技防设备: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在厂区大门、围墙、加氯加药间及重点要害部位安装视频安防监控。
2. 防盗报警系统:要害部位安装入侵探测器。
3. 紧急报警装置:门卫室、值班室和办公室都安装和对讲机,。
4. 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第二条 对安装的技防监控系统严格进展治理,确保其发挥有效防备作用。
1. 已经建成安装的技防系统,应当保证系统正常运转,不得随意中断。
2. 技防系统所记录的图像信息材料及其他相关记录材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15日;治安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图像信息材料及其他相关记录材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
3. 不得擅自删除、修正技防产品、系统的运转程序和记录
4. 不得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处和范围;
5. 不得泄露技防系统的机密;
6. 不得干扰、阻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7. 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进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使用技防系统,应当恪守以下规定:
1. 建立专人治理制度,机柜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让无关人员接触、使用、改装该设备和图像信息;
2. 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用处和去向等事项进展登记,并妥善保管;
3. 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4. 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系统的用处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5. 图像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备查;
6. 觉察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7. 每日严格做好设备的设防、撤防工作,并及时记录情况。
8. 设备治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该自觉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防备设备的相关数据和图像材料,未经上级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提供应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加强对技防系统的维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平安运转:
1. 对治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进展岗位培训和操作培训;
2. 加强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觉察征询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通知指定单位给予维修,及时排除缺点,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 确保图像信息画面质量明晰;
4. 建立应急处理制度。
5. 做好日常的清洁保养工作,定期除尘除灰,防止设备受潮、受撞击、受雷击等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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