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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处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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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处平安消费责任制   第一条 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行业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平安消费的指令、文件和决定,负责平安消费监视检查和综合治理、考核工作。   第二条 监视检查贯彻执行有关平安消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平安规章制度情况。   第三条 负责监视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汇总上报事故隐患。   第四条 监视检查平安培训情况。   第五条 理解掌握平安工作动态,及时为领导提供平安信息;参与制定平安规章 制度,并监视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 对规程的编制、审批、学习、现场执行等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参加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参加受水威胁采掘工作面征询题排查和地质说明书的审批。   第七条 参与编制、审查平安规划、打算、灾害预防和处理打算、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平安技措工程打算等,并对落实情况进展监视检查。   第八条 对初采工作面、工作面撤除、瓦斯异常区、老空积水等平安治理重点加强调度、检查。   第九条 参加事故抢救、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那么组织或参加事故分析处理。   第十条 按要求参加矿平安办公会议;组织或协助组织平安检查、质量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搜集、整理有关平安技术材料,按规定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按要求提供有关平安材料,接收上级有关平安监察(检查)。   第十三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对因监视检查工作失误造成的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负监视检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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