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部平安消费治理职责 第一条 编制年、季、月消费打算时,要列入平安消费的指标和措施。公布各项消费指标的同时,公布平安消费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条 负责将年度平安技术措施工程列入各级年度施工消费打算并安排实现。 第三条 接收建立单位的新任务时,对有尘、毒危害或大型撤除工程时应与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详细研究,以确保平安施工。 第四条 下达的新建、改建、扩建打算中,应有相应的职业平安卫生措施内容。 第五条 凡新产品、新工程等投产前,不符合平安技术、工业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打算和安排消费。 第六条 合理安排施工消费任务,要妥善平衡施工力量,协调指导施工,以防因抢任务引起各种不平安要素。 第七条 推行采纳新技术、新工艺、革新工程和合理化建议时,都要会同平安部门制订平安技术措施,无保证平安措施工程,一律不得采纳和推行。 第八条 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平安消费检查和严峻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进展技术鉴定,提出改良措施。 第九条 在制订科技开展规划时,要有职业平安、卫生的内容、要积极引进、推行职业平安卫生新技术。 第十条 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平安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同时制定平安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