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钻孔施工期间防止钻孔发火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煤业公司、矿井:
2011年5月29日18点,高山煤矿1142下顺槽施工取芯钻孔时,由于措施执行不到位,导致钻孔内瓦斯燃烧,造成CO超限。为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特制订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1、进一步加强钻孔施工期间防止钻孔发火管理规定
2、加强钻孔施工期间防止钻孔发火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进一步加强钻孔施工期间防止钻孔发火管理规定
为防止钻孔施工期间引起钻孔发火现象的发生,避免人员中毒伤亡,特制订本规定。
一、 矿井施工抽放钻孔(包括探钻)原则上必须采取水力排渣,不允许采取风力排渣。
二、 抽放钻孔采用风力排渣时,钻孔施工专项措施必须报公司通防部、安监部批准,措施必须符合永贵154号文件《钻孔施工期间防止钻孔发火管理规定》要求施工条件,同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措施中必须指定钻孔施工负责人,并且负责人必须为打钻队副队长或钻工班组长。
2、 钻孔施工前,班前会必须进行措施学习贯彻和对钻孔施工人员进行培训。
3、 钻机水辫必须进行改造,能够使钻机同时接通风、水管路,保证风、水可以自由转换。
4、钻孔钻进困难时,要加强孔口co检查,杜绝出现co;如钻孔长时钻进困难,必须停钻更换位置施工,严禁强行钻进。
三、施工取芯钻孔必须符合抽放钻孔风力排渣要求。
四、工作面施工排放钻孔时,要求:干粉灭火器(2×8公斤)距工作面不超过5m;消防水管距工作面不得超过20m,并且要求消防水管前端连接软管(≥19mm)到工作面,水压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
0.6m³/min,否则严禁施工。
五、公司通防部检查时,发现未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将对矿负责人和矿技术负责人罚款1000~3000元。
六、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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