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丧失损坏赔偿处理方法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保护学校资 产的意识,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就仪器设备丧失 损坏的赔偿作如下规定:一、赔偿与可免予赔偿的界定原那么(一)应予赔偿范围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2、未经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而使仪 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3、实验过程中,不服从教师指导,致使仪器设备损坏。4、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5、由于失职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6、其它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丧失损坏。(二)不予赔偿范围1、原物品已接近报废,在正常使用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2、仪器设备本身存在缺陷而导致损坏。3、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
2、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仪器设备 损坏。4、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能引起确实难以防止的损 坏。二、赔偿原那么1、对常用的工具、量具、仪器仪表及民用性强的仪器 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电扇等,损坏丧失,原那么上 照价赔偿。2、对单价10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丧失按以下原 那么计价赔偿。(1)损坏丧失零配件的,只按零配件计价。(2)损坏后可修复的,赔偿全部维修费。(3)损坏后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由设备处会 同仪器设备所属部门负责人酌情认定赔偿数额。3、对于某些稀缺物品的丧失损坏按原价的23倍赔偿;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丧失和损坏,责任人和使用所在 单位相关负责人应承当相应的经济责任。三、赔
3、偿处理程序(一)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丧失事故,使用单位会同仪器 设备所属单位应立即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丧失报告单”, 向设备处报告。(二)设备处、使用单位和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共同查明原 因,明确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分管校长、校长审 批。对丧失、损坏隐瞒不报者,经查实除照价赔偿外,并追 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三)按上述程序审批后,责任人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 持审批单到财务室交纳赔偿金,然后凭交款单到设备处办理 销账手续。逾期不交的教职工,由财务室从其下月工资中扣 除,学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丧失,除按上述规 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适当的 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警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