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部分 概述
1.1定义
是指用木材或木材制品作门框、门扇骨架、门扇面板、耐火极限达到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要求。
1.2分类
按耐火极限区分有甲级木质防火门、乙级木质防火门、丙级木质防火门。
1.3规格尺寸
木质防火门的洞口尺寸、构造尺寸应符合GB 5824《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的规定。
第二部分 主要技术性能及执行标准
1.4执行标准 GB 14101《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1.5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1)门框槽口和双扇门中缝宜设膨胀防火密封条(执行标准GB 16807《防火膨胀密封件》),代替传统的石棉绳、石棉板、硅酸铝纤维绳等密封材料,以保证启闭灵活性和火灾时门缝的阻火完整性。
2)木质防火门宜为平开门,必须启闭灵活(在不大于80N的推力作用下即可打开)。并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3)用于疏散通道的木质防火门应具有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关闭的功能,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宜装锁和插销。
4)带有子口的双扇或多扇木质防火门必须能顺序关闭。
5)木质防火门安装的留缝宽度和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1.5-1、表1.5-2的规定。
表1.5-1 木质防火门安装的留缝宽度
项目
留缝宽度(mm)
门扇对口缝,扇与框间立缝
1.5~2.5
工业厂房双扇大门对口缝
2~5
框与扇间上缝
1.0~1.5
门扇与地面间缝
外门
4~5
内门
6~8
卫生间门
10~12
厂房大门
10~20
表1.5-2 木质防火门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Ⅰ级
Ⅱ级
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3
框对角线长度
2
3
框与扇接触面平整度
2
6)木质防火门的门框与门扇搭接的裁口处宜留密封槽。且镶填不燃性材料制成的密封条。
7)木质防火门应具有足够的整体强度,经沙袋撞击试验后,仍应保持良好的完整性。门内填充料不应出现开裂或脱落现象。
8)木质防火门表面刷油漆。应符合GBJ 206《木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9)木质防火门的耐火极限应符合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
10)用作建筑外门的木质防火门,其抗风压性能应符合GB/T 7106-2002《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的有关规定;其气密性应符合GB/T 7107-2002《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的有关规定;其水密性应符合GB/T 7108-2002《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的有关规定。
11)材料
(1)木材
a)木材的选材标准应符合表1.5-3的规定。
表1.5-3 木质防火门用木材的选材标准
制品名称
等级
木材缺陷
门扇的立挺、冒头、中冒头
压条、门的线角
门心板
门框
Ⅰ
Ⅱ
Ⅰ
Ⅱ
Ⅰ
Ⅱ
Ⅰ
Ⅱ
活
节
节
径
不计个数时应小于(毫米)
10
15
5
10
15
10
15
计算个数时不应大于(毫米)
材宽的
材宽的
(毫米)
材宽的
1/4
1/3
1/4
1/3
20
30
1/3
1/2
个数
任何1延米中不应超过
2
3
0
2
2
3
3
5
死 节
允许,包括在活节总数中
不允许
允许,包括在活节总数中
髓 心
不露出表面的,允许
不允许
不露出表面的,允许
裂 缝
深度及长度不得大于厚度及材长的
不允许
允许可见裂缝
深度及长度不得大于厚度及材长的
1/6
1/5
1/5
1/4
斜纹:斜率不大于(%)
6
7
4
5
15
不限
10
12
油 眼
Ⅰ、Ⅱ级非正面允许
其他
浪形纹理、圆形纹理、偏心及化学变色允许
注:①Ⅰ极品不允许有虫眼,Ⅱ极品允许有表面的虫眼。
②木质防火门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等缺陷时,应用同一树种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油制品,木塞的色泽和木纹应与制品一致。
③在木质防火门的结合处和安装小五金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b)木质防火门应采用窖干法干燥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2%。当受条件限制,除东北落叶松、云南松、马尾松、桦木等易变形的树种外,可采用气干木材,其制作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当地的平衡含水率。
(2)填充材料
填充材料应符合GB 5464《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中的规定。
(3)玻璃
玻璃应采用不影响木质防火门耐火性能试验合格的产品。
(4)五金配件
五金配件应是经国家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定型配套的产品。
第三部分 施工、安装要点
5.1木质防火门的制作要求。
1)门框及厚度大于50mm的门扇应采用双榫连接。框、扇拼装时,榫槽应严密嵌合,应用胶料胶接,并用胶楔加紧。
注:在潮湿地区,Ⅰ级品应采用耐水的酚醛树脂胶,Ⅱ级品可采用半耐水的尿醛树脂胶。
2)制作胶合板门(包括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必须在同一平面上,面层及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应在横楞和上、下冒头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以防受潮脱胶或起臌。
3)门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应净光或磨砂,并不得有刨痕、毛刺和锤印。
(2)框、扇的线型应符合设计要求,割角、拼缝应严实平整。
(3)小料和短料胶合门及胶合板或纤维板门扇不允许脱胶。胶合板不允许刨透表层单板和戗槎。
(4)门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木质防火门制作允许偏差
项目
构件名称
允许偏差(mm)
Ⅰ级
Ⅱ级
翘曲
框
扇
3
2
对角线长度
框、扇
2
胶合板、纤维板门一平方米内平整度
扇
2
高、宽
框
0
-1
0
-2
扇
1
0
+2
0
口、线条和结合处
框、扇
0.5
1
冒头或榫子对水平线
扇
±1
±2
注:高、宽尺寸,框量内裁口,扇量外口。
4)当条件具备时,宜将门扇与框装配成套,装好全部小五金,然后成套安装。在一般情况下,则应先安装门框,然后安装门扇。
5)木质防火门制成后,应立即刷一遍底油(干性油),防止受潮变形。
6)门小五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五金应安装齐全,位置适宜,固定可靠。
(2)合页距门上、下端宜取立挺高度的1/10,并避开上、下冒头,安装后应开关灵活。
(3)小五金均应用木螺丝固定,不得用钉子代替。应先用锤打入1/3深度,然后拧入,严禁打入全部深度。采用硬木时,应先钻2/3深度的孔,孔径为木螺丝直径的0.9倍。
(4)不宜在中冒头与立挺的结合处安装门锁。
(5)门拉手应位于门高度中心以下,门拉手距地面以0.9~1.05m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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