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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加盟寿险营销业务人员职级套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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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六: 同业加盟寿险营销业务人员职级套接办法 一、同业加盟总则 (一)已达到一定业务、人力规模的机构原则上不应将引进同业作为队伍来源的主渠道,要立足于培养和引导现有团队的成长。新设或处于大发展时期的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也应有选择的引进同业人员。 各级机构每年新引进的业务主管人数应控制在业务主管总人数的一定比例范围内:机构设立的第一年80%;机构设立的第二年40%;机构设立的第三年20%;机构设立的第四年10%;机构设立的第五年及以后原则上不宜再引进同业业务主管(注:业务、人力规模未达到应有水平,需要大发展的机构除外)。 (二)同业加盟人员的选才标准 应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引进同业业绩优秀、展业经验或管理经验丰富,并具有良好道德素质的人员。 频繁跳槽、不能提供个人(团队)业绩证明材料或同业口碑不好的人员不宜引进。 (三)同业加盟人员入司后,公司应组织专项培训,以使其尽快与公司文化融合。 (四)因同业加盟形成的育成关系,育成人不享有育成回计。 (五)同业加盟形成的团队,可计入上级主管或育成人的架构或育成指标。 (六)同业加盟人员入司后,原则上不得直接套接团队。 二、同业加盟人员职级套接条件 具有营销经验的同业人员申请加入我司,各级营销部可根据申请人的寿险营销经历,参照相关要素进行考评,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套接业务主任、行销主任或以上职级。同业人员职级套接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具有6个月(含)以上营销经历,且任职期间个人月均FYC大于1500/1200元的,可直接任行销主任。 (二)具有9个月(含)以上营销经历,且任职期间个人月均FYC大于2000/1600元的,可直接任高级行销主任。 (三)具有12个月(含)以上营销经历,且任职期间个人月均FYC大于3000/2400元的,可直接任行销经理。 (四)具有15个月(含)以上营销经历,且任职期间个人月均FYC大于5000/4000元的,可直接任高级行销经理。 (五)具有18个月(含)以上营销经历,且任职期间个人月均FYC大于8000/6400元的,可直接任行销总监。 (六)具有12个月(含)以上营销经历,同业所任职级至少相当于我司业务员A职级,且任职期间个人月均FYC大于1500/1200*元、直接增员业务员A(须经过一次维持考核并达标,含以上职级)2人及以上的,可任筹备业务主任。 (七)具有24个月(含)以上营销经历,同业所任职级至少相当于我司高级业务主任职级,且任职期间室月均FYC大于14000/11200元、直接育成业务主任(含以上职级)1人及以上的,可任筹备业务经理。 (八)具有36个月(含)以上营销经历,同业所任职级至少相当于我司高级业务经理职级,且任职期间部月均FYC大于120000/96000元、直接育成业务经理(含以上职级)1人及以上的,可任筹备业务总监。 (注:①“*/*”分别表示Ⅰ/Ⅱ类地区的标准。②新设机构引进同业人员,审批原则可适当放宽。) 三、同业加盟人员职级审批与操作流程 (一)操作要点 1、同业人员加入我司,申请直接任筹备主管或业务专务职级的,除提供一般业务人员入司材料外,必须提供相应的寿险从业年资证明、业绩证明和业务主管经历证明。个人业务部有责任对其所提供的证明进行严格核查。 2、同业加盟人员需套接相应职级的,应根据职级审批权限,在入司后1个月内提出同业加盟申请。 3、同业加盟人员应聘筹备主管职级的,除填写《入司申请表》外,还应填写《同业加盟职级套接说明》(具体格式见附表1)。 4、同业加盟任筹备主管职级的人员,除与公司签订《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外,还需另外签订《同业加盟人员入司协议》(具体格式见附表2)。 5、若分公司需对同业加盟人员转司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应根据诚信原则另行订立合约,明确达成条件、发放金额及发放办法。 对同业加盟人员可采取分月补助的发放办法(如业务主任3000元/月,业务经理5000元/月)。每月根据个人业绩、团队业绩和团队人力达成情况(目标业绩和人力应在合约中列明),按达成比率发放。 制定同业加盟人员补偿方案时,应进行充分测算,防止产生退保套利现象。补偿方案的费用由分公司自行承担。 (二)审批流程 1、同业加盟任筹备业务主任或行销主任档次 同业人员加入我司,直接任筹备业务主任或行销主任档次的,须由中心支公司分管个险领导面试并组织测查该人员在同业表现情况后报分公司个人业务部审批,分公司审批的主要依据为上述第二点所述标准及测查情况;分公司审批同意后,可让中支在“营销员系统”中进行操作。 2、同业加盟任筹备业务经理或行销经理档次 同业人员加入我司,直接任筹备业务经理或行销经理档次的,须由分公司个人业务部直接面试并组织测查该人员在同业表现情况后审批,分公司审批的主要依据为上述第二点所述标准及测查情况;分公司审批同意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总公司个人业务部,根据总公司下发的“审批证书号”在“营销员系统”中进行操作。 3、同业加盟任筹备业务总监或行销总监 同业人员加入我司,直接任筹备业务总监或行销总监职级的,须由分公司分管个险领导直接面试并组织测查该人员在同业表现情况后报总公司个人业务部审批,总公司审批的主要依据为上述第二点所述标准及总公司个人业务部测查情况;总公司审批同意后,由分公司根据总公司下发的“审批证书号”在“营销员系统”中进行操作。 四、同业加盟人员考核办法 (一)同业加盟任行销主管 同业人员加入我司,直接任行销主管的,从任职当月开始,按相应职级的佣金津贴标准领取收入,并按相应职级的维持、晋升考核标准进行正常考核。 (二)同业加盟任筹备业务主任 1、同业加盟任筹备业务主任的,任职后各项报酬待遇同“业务主任”职级。 2、同业加盟任筹备业务主任的,筹备期共九个月,分为三个筹备考核季: (1)第一个筹备考核季(任职后前三个月)考核条件: ①室月均FYC达业务主任职级维持考核指标的50%; ②个人月均FYC达700/560(Ⅰ/Ⅱ类)元。 (2)第二个筹备考核季(任职后第四至六月)考核条件: ①室月均FYC达业务主任职级维持考核指标的75%; ②个人月均FYC达700/560(Ⅰ/Ⅱ类)元。 (3)第三个筹备考核季(任职后第七至九月)考核条件: 按业务主任职级的维持考核标准进行正常考核。 3、若筹备业务主任在任一筹备考核季中未达到维持标准,则降为业务员A。若筹备业务主任在任一筹备考核季中各项指标达到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职级的维持标准,则可直接套接为该职级,并从下月起按套接后职级的维持考核标准进行正常考核。 (三)同业加盟任筹备业务经理 1、同业加盟任筹备业务经理的,任职后各项报酬待遇同“业务经理”职级。 2、同业加盟任筹备业务经理的,筹备期共十二个月,分为四个筹备考核季: (1)第一个筹备考核季(任职后前三个月)考核条件: ①部月均FYC达业务经理职级维持考核指标的25%; ②个人月均FYC达700/560(Ⅰ/Ⅱ类)元。 (2)第二个筹备考核季(任职后第四至六月)考核条件: ①部月均FYC达业务经理职级维持考核指标的50%; ②个人月均FYC达700/560(Ⅰ/Ⅱ类)元。 (3)第三个筹备考核季(任职后第七至九月)考核条件: 部月均FYC达业务经理职级维持考核指标的75%。 (4)第四个筹备考核季(任职后第十至十二月)考核条件: 按业务经理职级的维持考核标准进行正常考核。 3、若筹备业务经理在任一筹备考核季中未达到维持标准,根据当季团队FYC和个人FYC情况,依各职级维持标准降至业务主任或业务员A。若筹备业务经理在任一筹备考核季中各项指标达到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资深业务经理职级的维持标准,则可直接套接为该职级,并从下月起按套接后职级的维持考核标准进行正常考核。 (四)同业加盟任筹备业务总监 1、同业加盟任筹备业务总监的,任职后各项报酬待遇同“业务总监”职级。 2、同业加盟任筹备业务总监的,筹备期共十二个月,分为四个筹备考核季: (1)第一个筹备考核季(任职后前三个月)考核条件: 区月均FYC达业务总监职级维持考核指标的25%。 (2)第二个筹备考核季(任职后第四至六月)考核条件: 区月均FYC达业务总监职级维持考核指标的50%。 (3)第三个筹备考核季(任职后第七至九月)考核条件: 区月均FYC达业务总监职级维持考核指标的75%。 (4)第四个筹备考核季(任职后第十至十二月)考核条件: 按业务总监职级的维持考核指标进行正常考核。 3、若筹备业务总监在任一筹备考核季中未达到维持标准,根据当季团队FYC和个人FYC情况,依各职级维持标准降至业务经理、业务主任或业务员A。若筹备业务总监在任一筹备考核季中各项指标达到业务总监职级的维持标准,则可直接套接为该职级,并从下月起按套接后职级的维持考核标准进行正常考核。 附表:1、同业加盟职级套接说明 2、同业加盟人员入司协议 9 附表1: 同业加盟人员职级套接说明 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 姓名 入司日期 身份证号 工号 从业年限 套接职级 从业期间 表现 入司后 增员、育成情况 个 人 履 历 时间 (精确到月) 工作单位或所服务公司 职务 或职级 个人(团队)月均FYC 受 训 记 录 时间 培训单位 培训内容 其 他 面试人: (中心)支公司意见 分公司意见 个险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个险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附表2: 同业加盟人员入司协议 编号: 甲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促进营销队伍建设及业务发展,特任乙方为“筹备 ”职级。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入司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乙方入司后,甲方将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业务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基本法)中关于同业加盟人员报酬项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佣金和其他各项津贴;并按基本法中对同业加盟人员的相关考核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 在乙方报酬和考核方面的补充事宜: 日 日 日 日 日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选派人员到乙方所管理的团队进行学习和工作,并可对乙方的经验、方法、业务工具等进行推广使用。 (二)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标准职场、必要的业务文件、相关规定、信息,并负责帮助协调有关工作和业务联系。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按时支付相关报酬、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合理的工作条件。 (二)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和提升甲方企业形象、弘扬公司企业文化。 (三)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管理行为,不得故意不服从上级要求,不得做有关公司、上级的负面宣导。 第四条 若乙方发生违反第三条第(二)、(三)项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停止向乙方支付各项报酬,并不赔偿乙方因解除本协议所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 本协议与《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并用。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 方: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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