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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2474-2022 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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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CCS C 8广Techn2022 -220.20 80 西壮木材ical spe- 01 - 26 发壮族材加工cificati发布 广西壮族自工企业on for f壮族自治区自治 业消防fire safe 区市场监督区防安全ety of wo督管理局 地DB全技术ood proce 发 布 45方标B45/T 247术规范essing e2022 - 0布 5 标准742022 范 nterpris02 - 28 实准 2 ses实施DB45/T 2474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2、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贵港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西、万绍杰、谭新、欧宁、张秋霞、蓝学敏、梁蔚、张育裕、魏巍、梁雄松。 DB45/T 24742022 1 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木材加工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要求、电气安全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的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其他木材加工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

3、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2476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标准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

4、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DB45/T 2048 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材加工企业 wood-working enterprise 依法成立, 有固定场地和设备设施, 对木、 竹、 藤等有机类植物加工制造的生产组织 (以下简称 “企业”)。 3.2 木质粉尘 wood dust 木材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碎屑或细微颗粒物。 DB45/T 24742022 2 4 消防安全职责 4.1 职责要求 4.1.1 企业消防安全应符合相关规定。 4.1.2 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4.1.3

5、企业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统筹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4.1.4 企业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宜配备一名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4.1.5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场所,各企业对其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时应明确一个使用单位或者共同委托一家管理单位作为统一管理单位, 并明确统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等实施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单位共同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6 企业应按照广西地方标准 DB45/T 2048 建立微型消防站,配置器材、人员,开展

6、日常管理、联动调度和火灾扑救的工作。 4.2 应急预案 4.2.1 应按 GB/T 38315 的要求编制、评审、发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组织预案的培训,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估,保存相关记录。 4.2.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 火灾风险源分析; 火灾风险评估;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讯联络、防护救护、警戒保障的程序和措施。 4.2.3 企业应按预案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4.3 应急演练 4.3.1 应按 GB/T 38315 的要求实施预案演练。 4.3.2 应根据制定的预案开展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7、4.3.3 每次演练应记录预案演练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4.3.4 应对预案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4.4 消防安全制度制定 4.4.1 应按照 GB/T 38315 要求,制定下列相关制度: 消防风险管控制度:应规定企业消防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工作流程,明确各岗位火灾风险管控职责;规定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的措施,明确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险管控措施、消防安全风险告知;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

8、、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 DB45/T 24742022 3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 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做好情况记录;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 燃气和电气设

9、备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 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4.5 宣传教育 4.5.1 企业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 4.5.2 企业应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公共部位张贴或悬挂消防宣传标语、消

10、防宣传画廊、消防宣传板、消防报刊或杂志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4.5.3 企业在消防宣传日、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应通过张贴海报、图画、广播、光盘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 4.6 消防培训 4.6.1 从业人员应学习基本消防安全知识,每季度参与一次包括以下内容的消防安全培训: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4.6.2 应组织开展对火灾发生时的自救、互救、逃生等消防常识培训。 4.6.3 培训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11、。 4.7 防火巡查 4.7.1 防火巡查应按制定的制度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专、兼职消防人员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 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自查。 4.7.2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按附录 A 要求填防火巡查记录表: DB45/T 24742022 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 消防设施、器材; 用火、用电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消防车通道;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7.3 每月初应在 7 日内将上月的防火巡查记录统一装订,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少于 1 年。 4.7.4 使用电子巡更系

12、统的巡查记录应可靠存档备查或打印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 1 年。 4.8 防火检查 4.8.1 防火检查应按制定的制度进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4.8.2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按附录 B 要求填防火检查记录表: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消防水源;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楼梯、安全出口以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 用火、用电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微型消防站的值班值守

13、情况,人员、装备配置情况;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4.8.3 每月初应在 7 日内将上月的防火检查记录统一装订,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少于 2 年。 4.8.4 消防设施设备现场设置的检查卡在记录完毕后应统一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 2 年。 4.9 火灾隐患整改 4.9.1 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改正。 4.9.2 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拟定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组织制定火灾隐患整改计划。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及时确定整改方案、措施及责任

14、部门。 4.9.3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4.9.4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送至送消防救援机构。 4.9.5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企业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DB45/T 24742022 5 5 消防安全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应与生产、仓储区分开设置。 5.1.2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 h 的防火隔墙和 1.0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

15、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1.3 危险化学品放置处、仓库等场所应在出入口等醒目部位设置禁止明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警示标识。 5.1.4 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5.1.5 生产区域、仓储区域不应设置电动车充电设施。 5.1.6 生产中使用胶粘剂时,作业场所应有明显标识,并应做通风、远离火源等防火措施。 5.1.7 存在木粉尘的粉尘层、沉淀和堆积的场所应被视为可能形成爆炸性危险环境,应按 GB 12476 要求划分区域,并标识。 5.2 总平面布置 5.2.1 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层数、面积、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16、5.2.2 不应将道路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及非指定露天区域作为临时或长期使用的物料周转场地。 5.3 车间消防安全管理 5.3.1 车间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应综合考虑消防安全的要求,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5.3.2 车间工作地面应保持清洁。在生产工作地周围地面上,不应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料。 5.3.3 喷漆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安装排风装置,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应做好防静电工作,操作人员应穿着防静电服装,喷枪等设备应接地; 干燥用的电热烘箱等设备应与喷漆车间或喷漆工段隔开,加热元件禁止裸露,已喷漆的工件应在通风位置放至油漆无滴落后再放入烘

17、干设备烘干; 应严格控制车间的油漆和溶剂存量,以及车间内的有毒或可燃蒸汽的浓度,浓度应低于爆炸极限下限的 25。 5.4 仓库管理 5.4.1 仓库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5.4.2 仓库和中间仓库内物品应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储存,并留出必要的间距,且不应遮挡、阻碍安全疏散。 5.4.3 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 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5.4.4 物品

18、入库前应有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4.5 仓库内禁止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DB45/T 24742022 6 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 时间、 动火人、 现场监护人、 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5.4.6 仓库以及周围 50 m 内,不应燃放烟花爆竹。 5.4.7 机动车进入库区,应安装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应靠近可燃物;机动车不应在仓库内停放和修理。 5.4.8 进入仓库的铲车和其他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5.5 危险化学品管理 5.5.1 企业应制定危险化学品

19、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5.2 危险化学品应在符合规定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进行存放,并应按 GB 2894 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应在室外或安全区域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工作。 5.5.3 企业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5.5.4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满足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库房内通道畅通,有隔热、降温、通风、防雨等措施; 油漆、胶水等易燃易爆化学品贮存区域,应采用防爆型式电气线路、开关、插座等。 5.6 生产设备管理 5.6.1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保护,且连接正确、可靠

20、。纤维干燥管道和砂光除尘系统应有防静电和防雷接地装置。 5.6.2 设备液压系统、润滑系统、气动系统应密封良好。 5.6.3 设备设施周围应设置消防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 5.6.4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不应使用容易碰撞出火花的铁质工具及摩擦可能产生静电的工具。 5.6.5 除尘系统设备设施应具备防爆功能,并应在除尘系统安装火花探测及自动熄灭装置。 5.6.6 切割区、砂光区的设备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5.6.7 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 5.6.8 企业的锅炉房设置应符合 GB 50041 的规定。 5.7 消防设施和器材 厂区

21、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应符合GB 50016、GB 50974、GB 51251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 m的木材加工厂房和仓库应按照 GB 50016 规范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占地面积大于 1 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 000 m的单层、多层木材加工厂房和仓库应按照 GB 50016 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木材加工场所,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消防用水可由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并应满足不小于 3 h 火灾延续时间的消防用水;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 500 m的木材加厂房和仓库所应按照 GB 51251

22、 要求设置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的,应设置在场所的屋顶或外墙上部,并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当采用钢结构屋顶的, 排烟窗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10; 设置自然排烟不满足要求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应按照 GB 50140 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为工业建筑的中危险级; 应按照 GB 50016 和 GB 51309 要求配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DB45/T 24742022 7 5.8 粉尘防爆 5.8.1 粉尘的防爆应符合 GB 15577 的规定。 5.8.2 工艺设备宜将危险物料密封在容器内,防止粉尘泄漏。

23、 5.8.3 产生的粉尘的设备宜采用露天或开敞式布置,或采用机械除尘措施。 5.8.4 可能释放爆炸性粉尘的设备应单独集中布置。 5.8.5 生产设备和工艺装置设置的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设在厂房内,泄爆口朝向不应面向安全出口、安全通道、紧急避险区、车间内通道以及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5.8.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设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设置和宽度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5.8.7 产生木质粉尘的木工机械设备应设置收尘设施, 且应采取防止粉尘爆炸和木屑燃烧的安全措施,收尘管道设计风速应不小于 20 m/s

24、。 5.9 电气安全管理 5.9.1 用电产品 用电产品使用应遵守以下要求: 不应带电移动电气设备、接线、检修; 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应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 用电产品使用前,应确认使用环境和条件符合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并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用电产品检修后重新使用前应再次确认; 用电产品在运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宜设置监控或监视措施; 用电产品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停止运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确认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 用电产品在检修后,应检测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不合格的应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长期不用的用

25、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检测和安全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车间照明照度大于 150 lx 时不得使用白炽灯;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 100 W 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易燃物库房不应使用碘钨灯或大于 60 W 的卤钨灯、高压纳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照明开关宜设在库房外; 不应将电气线路缠绕在护栏、管道、脚手架、钢结构上;不应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件;不应使用电压高于 24 V AC 的移动式灯具; 电器设备与可燃物间距不应小于 0.5 m,

26、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电气开关箱应设置在场所外; 场所内不应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 从事电气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后方可上岗。 DB45/T 24742022 8 5.9.2 供配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变电所应符合 GB 50053 的要求;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为 TN-S 或 TN-C-S 系统;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和接地故障的保护; 电气设施及配电间环境整洁、留有安全间距,门窗及孔洞封堵、警示标志及工作标志齐全、绝缘及绝缘操作工具完整、照明及应急照明正常、接地

27、系统接点接触良好可靠;手持电动工具及移动电气设备电源线采用护套软线,无接头及破损,在供电末级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剩余电流 30 mA); 场所内敷设的消防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其它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应满足环境要求,采取通风、防尘、防水、防腐蚀、防小动物的措施;刀闸、开关、接触器应动作灵活、接触可靠、合闸到位,触头无烧损;在盘、柜孔洞及电缆管应封堵严密,结冰的地区室外电缆应采用防冻电缆或采用涂抹防冻结涂料在电线电缆上充当防冻保护涂层的措施; 电源总开关应具有隔离、短路、过载、漏电(剩余电流)等保护功能;电源开关箱及电源线路下不应堆放可燃

28、物品;开关、插座等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在木工打磨、喷漆、调漆、油漆胶水库房等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接地型式应采用 TN-S 或 TN-C-S(三相五线制)型式,直接引入配电箱、柜或用电设备的 PE线(接地保护线),应接至主 PE 端子排;明敷的 PE 干线的表面应涂 15 mm100 mm 宽度相等的绿、黄相间的标识条纹。 5.10 建筑物防雷 厂区内建筑物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防雷设施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并应取得检测合格报告。 DB45/T 24742022 9 A A 附录A (资料性) 防火巡查记录表 防火巡查记录表见表A.1。 表A.1 防火巡查记录表 巡查人员: 编号: 序号 部位 时间 存在问题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DB45/T 24710 防火检检查人员:序号 1 2 3 4 5 6 7 8 检查情况742022 检查记录表见: 况 表B.1。 部位 附防火表B.1 B B 附录B (资料性) 火检查记录表 防火检查记 检查 表 记录表 时间: 存在问题 编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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