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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兰政发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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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兰政发(2011)10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支持甘肃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10〕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快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中医药作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现代医学的不断进步,经过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市中医药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还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还不到位,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尚不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不足,部分中医机构基础设施简陋、设备陈旧;中医药人才匮乏,特别是具有深厚中医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中医药临床技术骨干短缺,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专业人员严重不足;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未得到有效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药科研体系还不健全;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中药饮片质量参差不齐,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努力开创我市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把中西医药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以政府为主导,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为中医药发展与提高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立足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中医药的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中医中药相互促进,发挥各自优势;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发展。 三、目标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健全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中医药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创新水平。 “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市、县区两级中医医院改扩建和新建任务,全市县及县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下同)业务用房基本达到国家标准,配置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适宜设备和实用人才;加强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均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和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形成以市、县区中医医院为龙头,综合医院中医科和民办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为基础,涵盖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功能的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四、健全完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一)加强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能力。市、县区两级政府在区域卫生规划中要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设立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和扶持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争取和实施国家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与发展规划,使市、县区级中医医院建设达到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二)提高基层中医药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实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村卫生室要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够运用中西医两法开展诊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深入开展有中医药特色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创建工作。鼓励和支持兰州地区省、市名中医和公立医疗机构中医执业医师通过增加执业注册地点的方式,到城市社区、农村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医疗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继续深入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三)健全和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和功能。强力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推动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中医药病床不少于总床位数的5%,并将其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指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必备中药、煎药室和煎药机。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到2013年底,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四)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兴办中医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组织运营规模化的办医格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审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五)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和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筛选一批符合我市实际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价格低廉的中医药服务。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中医药防病科,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与技术,提高运用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逐步完善城乡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合理制定中医“治未病”相关诊疗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循序渐进原则,逐步纳入各类医保报销范围。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积极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推动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疾病预防和康复、食疗药膳、运动调摄等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严格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到2012年底每个县 区建立一个中医“治未病”示范基地。 五、实施中医“名医、名科、名院”发展战略 (一)培育一批知名中医医师。继续组织参与国家级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优秀中青年知名中医医师。积极参加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认真开展市、县、乡、村级老中医药专家经验继承工作,每三年一个周期,每期培养150名以上中医药继承人。积极利用省级中医药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市、县区两级骨伤、脾胃、肾病、肝病、肿瘤、妇科、儿科、肛肠、康复、针灸、推拿等中医专科专病人才的培养和科研水平。参照国家、省级标准安排专项经费或配套经费,给予指导老师、继承人和研修人员,用于指导老师代教补助、继承人和研修人员赴外省学习交流经费补助,并安排给派出单位。将骨伤、脾胃、肾病、肝病、肿瘤、妇科、儿科、肛肠、康复、针灸、推拿等中医专科专病人才培养纳入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临床技能培训项目。每三年开展一次市级名中医药专家评选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中医药专家进行奖励。重点培养中药新药研发技术领域省市同行公认的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二)培植一批中医名科。抓好国家、省级重点扶持的中医优势专科和特色专科建设项目工作,加强市级重点中医专科建设,逐步形成兰州地区中医专科品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投入,在全市培育并形成专业覆盖齐全、地区分布合理、特色优势明显、创新能力较强的中医重点专科品牌。人口较少的县区中医医院可以走大专科、小综合的发展模式。支持中医专科开展中医临床研究和中药新药开发,市级科研立项予以倾斜。(三)建设一批知名中医医院。各级中医医院要积极争创国家示范中医医院,突出中医特色,提高服务能力。加大对市级中医医院的投入,按照全省中医医疗、教育、科研中心的定位,把市中医院建成特色优势突出、管理服务一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市级“龙头”三级中医医院。每个县区重点建设一所高水平的中医医院。修订完善中医诊疗常规、出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完善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规范,保证临床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中医药的临床疗效。 六、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一)推进中药产业的持续发展。积极开展全市重点药材品种资源的调查与分析研究,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加快建设一批中药材种植基地,打牢中药产业发展的基础。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投资中药材规范化种植,鼓励中药企业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按照GSP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建立中药材专业市场。争取创建现代中药科技创新示范园区和现代中成药产业示范园区。依托中药材种植基地,积极发展以中药材购销为主的现代医药商贸物流园区。建立规范的中药配送中介服务机构。(二)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研发使用。鼓励医疗机构将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验方开发成使用方便的中药制剂。验方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备案记录、调剂记录和临床病历,均可以作为使用历史的证明资料;对于在医疗机构已经使用5年以上的传统名方及验方申报医疗机构制剂时,依法简化申报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扶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生产,鼓励医疗机构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加工配制中药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使用。(三)加强中药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中药质量标准,提高中药饮片质量。合理应用网络资源,建立药品抽验信息平台,加大中药监督抽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等违法犯罪活动。改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贮存保管条件,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把好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各个环节的质量关,确保中药质量安全。 七、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进一步挖掘中医药文化积淀,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中医药文化品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特色建设。加强各级中医医院文化建设,在建筑风格、环境建设、管理理念、制度建设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弘扬中医药行业传统职业道德,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医药人员的文化修养。建设一批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保健意识。市、县区中医院应建立不少于100平米的中医药文化知识宣传园地。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尊重保护中医药、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一)做好中医药理论与技术传承。继续开展历代医家医案及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诊疗经验的整理研究。制定专门政策对名老中医著书立说、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给予支持。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推荐具有较高资质的中医药人员作为国家和省级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继承人。开展市级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在市中医医院建立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为系统研究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整理研究传统中药制药技术和老药工经验,形成规范,传承推广。多方搜集民间医药知识、单方、验方和技术,加强民间中医独特诊疗技术的筛选、评价、利用和保护。(二)推进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创新。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支持中医药科研基地建设,搭建中医药科技创新技术平台,取得一批高水平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体系研究,推动中药新药的研制开发,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中医药研发体系,引入市场机制,加快中医药成果转化。(三)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完善中医药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点做好中医药科研、生产、经营、国内合作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申请中医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妥善保护不宜申请专利的中医药工艺、方法。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加强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九、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一)建立健全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的要求,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遴选一批基础条件好的中医药技术人才到国内高等院校和知名中医医院学习,强化中医药理论和实践技能培养。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筛选一批中医医院争创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通过多种教育方式,使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达到中专以上水平,县级以上中医机构中医药人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到2015年,乡村医生中中医人员要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二)落实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完善师承教育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优先解决相同条件下取得执业资格的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的问题。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中医师带徒活动,被评选为国家、省、市的名中医,要在双向自愿的前提下,每人带徒1—3名。(三)加强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培养。落实国家和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有计划地推荐优秀中医临床人才进行重点培养,造就新一代中青年名中医。通过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继承、重大课题研究、重点研究室建设等途径,培养一批高素质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组织开展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积极开展中医学经典、西医学中医培训工作,每年选拔50名中青年西医临床骨干进行系统的中医药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培育新一代中西医结合学术带头人。(四)开展城乡基层中医药实用型人才培养。认真贯彻省卫生厅招录大学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公开选拔一批中医药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制定定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政策措施,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给予照顾。开展社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鼓励乡村医生参加中医专业学历教育。(五)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制定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标准,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褒奖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 十、加快民族医药发展加强民族医药研发,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依托兰州市中医医院,积极与省内外具有一定特色的藏医院联系,学习和引进先进的藏医药技术,建立藏医药专科。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医药人员赴民族医药发展较好的地区进行培训,学习先进的制剂方法、管理经验,逐步提高我市民族医药的研发水平。 十一、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实施我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市、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把中医药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跟踪督导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动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市、县区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将中医药机构纳入城市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项目建设,进一步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完善公立中医医院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落实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鼓励、支持、引导境内外组织与个人投资发展中医药事业,捐助支持中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三)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辨证论治费、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中药材、中医药适宜技术和院内中药制剂全额报销。在城镇居民医保中对中医医院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报销比例提高10%,在新农合中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在原来提高10%,起付线降低20%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10%,起付线再降低10%;在医疗机构补偿中,各级财政要提高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的床位补助标准,其中市级达到同级综合医院床位补助的15倍;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时,鼓励基层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对中医药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补偿倾斜。(四)明确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要履行好中医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职能。发改部门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财政部门要增加对中医事业发展的投入,激励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人社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会同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在制定有关人才与薪酬政策时,要根据学科特点制定适宜中医药从业者的标准要求;积极调整城镇医保政策,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建立对创新中药审批的优先服务机制,支持医疗机构中药特色制剂研制,促进中医特色发挥。国土资源部门对列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中医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用地。科技部门要推动中医药领域的科技创新,支持开展对中医药防治疾病和中药新药创制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究,根据中医药学科特点评定科研课题和成果,为中医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知识产权部门要制定有利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中医药科研成果和技术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政策措施。物价部门要制定体现中医药技术价值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传统制剂项目的收费标准。宣传部门要重视中医药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其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作用。(五)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按照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中医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市级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医药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逐步完善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对公立中医医院实行中医特色服务年度绩效考评制度,保证公立中医医院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中医监督科,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规范中医医疗服务市场。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部署,结合本实施意见,制订具体贯彻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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