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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275-2020 一站式机动车驾驶人换证服务规范.pdf

上传人:liyu****2010 文档编号:68090 上传时间:2022-04-27 格式:PDF 页数:15 大小:626.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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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040.03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2752020 一站式机动车驾驶人换证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of one-step motor vehicle drivers license change 2020 - 09 - 27 发布 2020 - 10 - 27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275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省卫生健

2、康委员会、金华市人民医院、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刚、陈清、金靖程、李晓光、钱巍、滕伟建、魏剑云、张家敏、孙珏。 DB33/T 22752020 1 一站式机动车驾驶人换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站式机动车驾驶人换证服务的基本要求、 服务流程、 服务资源、 评价及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医院、 中国邮政及其他被授权单位提供机动车驾驶人换证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3、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69.3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DB33/T 2036.7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7部分:监督评价与改进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一站式机动车驾驶人换证 one-stop motor vehicle drivers license change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院、中国邮政合作建立体检换证点,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体检、换证“一站式”服务。 3.2 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办理中心 Internet traffic management business ma

4、nagement center 负责互联网公安交通管理业务(包括邮政网点代办业务)的办理机构。简称“网办中心”。 3.3 体检换证点 medical examination and license change points 具有代办区域、咨询台、服务窗口及服务设施,设置代办标识,公示代办业务项目、所需材料、服务流程、资费标准和监督投诉渠道,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的中国邮政自营网点。 3.4 体检医院 medical examination hospital 与体检换证点合作,协助完成机动车驾驶人换证工作的符合资质的医院。 DB33/T 22752020 2 4 基本要求 4.1 应优化

5、办理流程,整合政务资源,融合线上线下办理方式,实现一站式机动车驾驶人换证服务。 4.2 体检换证点、体检医院和网办中心三方系统应支持互联互通,并保护系统的网络安全、设备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5 服务流程 5.1 预约 5.1.1 机动车驾驶人可通过体检换证点官网、手机客户端或专线电话预约体检业务,预约平台工作人员核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及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状态,确定是否可以办理该项业务。 5.1.2 机动车驾驶人可前往体检换证点直接办理业务。 5.2 受理 5.2.1 应当场受理经预约的机动车驾驶人换证办理申请,并收存带有机动车驾驶人签名的办理材料。 5.2.2 对申请材料有

6、效齐全的,应当场登记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予以指正,并一次性书面告知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和相关要求。 5.2.3 符合容缺受理制度的事项,应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 5.2.4 属于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应审查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或电子信息。 5.3 身份确认 工作人员应使用身份证读卡器或人脸识别系统验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份信息, 核对机动车驾驶证, 登录预约平台,确认信息一致。 5.4 体检 5.4.1 一般要求 5.4.1.1 机动车驾驶人应如实申告是否有心脏病、

7、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并在电子签名板上签字确认。 5.4.1.2 机动车驾驶人应如实申告是否佩戴隐形眼镜,并在电子签名板上签字确认。 5.4.2 拍照上传 5.4.2.1 应通过高拍仪等设备采集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及机动车驾驶证正负页影像并立即上传。 5.4.2.2 应通过摄像头当场拍摄机动车驾驶人证件照并立即上传,拍摄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姿势端正、脱冠且不能着制式服装,视力矫正者应佩戴眼镜拍照。 5.4.3 采集信息 5.4.3.1 应采集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手机号码、邮寄地址和邮政编码等信息,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邮政代

8、办业务委托书交由申请人签字。 DB33/T 22752020 3 5.4.3.2 应收存申请资料, 代收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属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或损毁换证的,应当收回申请人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未交回时,应告知原机动车驾驶证不得继续使用,并录入代办系统;属于其他换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还应当收回申请人原机动车驾驶证。 5.4.4 检测内容 5.4.4.1 身高 应在贴有身高标尺处测量身高,机动车驾驶人立正姿势脱鞋站于身高标尺处,枕部、臀部、足跟三点紧靠标尺,头要正,两眼平视,测量水平尺紧贴头顶,具体数值应拍照并上传。 5.4.4.2 视力 视力检测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通过视力检查

9、摄像头录制检测过程,并立即上传; b) 机动车驾驶人坐在指定位置检测, 保持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和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有效距离为2.5 m; c) 机动车驾驶人一手持遮眼板遮住一眼,双眼交替检查,先右后左检查视力,每个视标辨认不超过 5 s,当每行能顺利辨别 2 个3 个视标后可指认下一行; d) 当配戴眼镜时,需勾选矫正视力; e) 裸眼视力不佳的机动车驾驶人自带矫正眼镜; f) 当机动车驾驶人存在弱视、 单眼等影响驾驶安全的明显缺陷时, 应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进行体检。 5.4.4.3 辨色力 辨色力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通过辨色力检查摄像头录制检测过程,并立即上传; b) 机动车驾驶

10、人眼与图谱距离为 50 cm70 cm,视线与图谱垂直,图片的检查次序随机选择,应随机抽取至少 2 张数字检查图和 2 张图形检查图,每张图片中都应含有红绿图或指定图片中的其中一种,辨认每张图片不超过 8 s; c) 当机动车驾驶人存在色弱、 色盲等影响驾驶安全的明显缺陷时, 应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进行体检。 5.4.4.4 听力 听力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通过听力检查摄像头录制检测过程,并立即上传; b) 机动车驾驶人背对工作人员端坐,工作人员分别在距离机动车驾驶人左耳、右耳 50 cm 处放置已敲响的音叉,让机动车驾驶人判断声源方向,左耳用左手、右耳用右手指明声源方向; c) 当机

11、动车驾驶人存在听力障碍等影响驾驶安全的明显缺陷时, 应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进行体检。 5.4.4.5 四肢、躯干功能 四肢、躯干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通过四肢、躯干功能检查摄像头录制检测过程,并立即上传; DB33/T 22752020 4 b) 机动车驾驶人在指定区域,面向全景摄像头站立,展开双手五指后握拳,正反各一次,曲臂一次; c) 机动车驾驶人抬腿挽起裤腿, 暴露踝关节, 做踝关节旋转, 要求顺时针、 逆时针方向各转一圈,检查双下肢功能,排查有无安装假肢情况; d) 机动车驾驶人做下蹲、起立动作一次,再步行 2 m,检查双下肢及躯干功能情况; e) 当机动车驾驶人存在四肢、

12、 躯干功能障碍等影响驾驶安全的明显缺陷时, 应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进行体检。 5.4.5 录入数据 工作人员应及时录入、上传采集的体检信息,机动车驾驶人确认无误后在电脑签名板上签字。 5.4.6 移交 体检换证点应在受理业务后一日内,复核、整理申请资料,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收回的原机动车驾驶证移交网办中心;并将体检信息资料发送到到体检换证应用平台“医生审核”端。 5.5 审核 5.5.1 体检医院 医师审核后给出体检结论,并上传至网办中心。 5.5.2 网办中心 网办中心应按照下列流程和要求进行审核: a) 自收到体检换证点上传的电子申请资料之日起,应在 24 h 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完 1

13、5 min内反馈审核结果;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打印纸质照片,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打印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收费凭证,并进行寄递; b) 自收到体检换证点移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应在 24 h 内核对业务信息和申请资料,将申请资料装订、归档,并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6 服务资源 6.1 设施设备 6.1.1 体检换证点 6.1.1.1 总平面设计图 总平面设计图具体设置参见附录A的图A.1。 6.1.1.2 标识牌 宜在醒目位置安装“体检换证点”标识牌。 6.1.1.3 背景墙 背景墙宜悬挂于体检换证点的正后方墙面,办理人员和投诉电话应在醒目处公示。 6.1.1.4 公告栏 公告栏应包括业务法律依据

14、、 业务流程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宜悬挂于网点营业台席附近墙面醒目处。 DB33/T 22752020 5 6.1.1.5 服务窗口 6.1.1.5.1 操作台席具体设置参见附录 A 的 A.2。 6.1.1.5.2 台牌应根据实际情况展示“交管业务受理”和“暂停业务受理”信息,可放置营业台席。 6.1.1.5.3 应支持各种移动支付方式且满足 GB/T 32169.3 中的相关要求。 6.1.1.6 证件拍照区及身高测量区 证件拍照区及身高测量区具体设置参见附录 A 的 A.3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证件拍照区应安装于证件拍照区业务办理的背景幕布上方,身高标尺应安装贴于背景幕布右侧; b)

15、 拍照背景布最高处应安装在离地 2 m 处,雪弗板字“证件拍照区”应安装在离地 2.1 m 高; c) 证件照摄像头最低像素为 200 万像素,摄像灯光应为充足均衡白光,色温 5500 K; d) 安装证件照摄像头时,支架应为 18 cm12 cm,支架左边缘离视力箱水平距离应为 7cm,支架下边缘证件照摄像头离地面垂直距离应为 150 cm,平面镜与视力灯箱平行,两者最底边缘离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100 cm。 6.1.1.7 视力检测区 视力检测区具体设置参见附录 A 的 A.4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视力检测区”标识牌应安装在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的墙面上方离地 2.1 m 处; b)

16、 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底部应离地 1 m,并与镜子相邻; c) 应设置 1 m 等候线和 2.5 m 视力测量线,其中 1 m 等候线黏贴于离体检区域大于 1 m 处地面,根据室内布局情况黏贴 1 条2 条; d) 视力检查摄像头最低像素为 200 万像素,摄像灯光应为充足均衡白光,色温 5500 K; e) 安装视力检查摄像头时,支架应为 18 cm12 cm,支架右边缘离视力检测区的墙壁水平距离应为 86 cm,支架下边缘离地面垂直距离应为 142 cm。 6.1.1.8 辨色力检测区 辨色力检测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宜设置在操作台席一角,桌面粘贴“辨色力检测区”标识; b) 统一使用俞

17、自萍色盲检查图,应放置于辨色力检测摄像头下方 70 cm 处的操作台面,并保证其摊开后全部显示在镜头之内; c) 辨色力检测摄像头最低像素为 200 万像素,摄像灯光应为充足均衡白光,色温 5500 K; d) 安装辨色力检查摄像头时,支架应为 18 cm12 cm,支架左边缘离操作台最左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为 64 cm,支架下边缘离地面垂直距离应为 158 cm,离桌面垂直距离应为 78cm。其具体设置参见附录 A 的图 A.5。 6.1.1.9 听力检测区 听力检测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拾音器应安装于听力检测区操作台面垂直墙体上方 30 cm; b) 配备相应的隔音措施,并设置“保持环境

18、安静”警示标示。 6.1.1.10 四肢、躯干功能检测区 四肢、躯干功能检测区具体设置参见附录A的A.6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3/T 22752020 6 a) 在身高测量区前方设置长 200 cm,宽 150 cm 区域,方便四肢功能检测; b) 全景摄像头最低像素为 130 万像素,摄像灯光应为充足均衡白光,色温 5500 K; c) 全景摄像头应安装于距体检点墙壁中心水平距离 400 cm 处,能拍摄到四肢、躯干功能检测区,范围大小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6.1.2 体检医院 6.1.2.1 体检医院应设置主检室和审核室两块区域,且位置邻近。主检室和审核室设置符合工作开展相应要求。 6

19、.1.2.2 体检医院应设置背景墙,并悬挂工作人员服务守则及换证服务审核流程。 6.1.2.3 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根据审核流程配备相应数量终端处理设备,每台终端处理设备之间应隔断; b) 应至少配备一台打印机。 6.1.3 网办中心 网办中心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置受理区域、办公区域、邮寄区域、档案区域、材料区域和生活区域; b) 设置接档台席、审核台席、制照台席、制证台席、制票台席和收寄台席,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档台席设有相应数量终端处理设备、激光打印机; 2) 审核台席设有相应数量终端处理设备; 3) 制照台席设有相应数量终端处理设备、照片打印机、塑封机、裁剪机

20、、照片打印纸和塑封膜; 4) 制证台席设有相应数量终端处理设备、 证件打印机、 面单打印机和空白机动车驾驶证证芯; 5) 制票台席设有相应数量终端处理设备、证件打印机、空白发票; 6) 收寄台席设有相应数量终端处理设备、袋牌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扫描枪、专用信封、袋牌、邮袋。 c) 配备相应的制证、缴费、打印等系统、网络和设备。 6.2 人员 6.2.1 一般要求 6.2.1.1 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行为规范。 6.2.1.2 应遵守保密协议,不应私自查询、为他人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不泄露、传播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 6.2.1.3 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培训,并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6.2.

21、1.4 应保持环境清洁,维护设备正常运行。 6.2.2 体检换证点 体检换证点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佩带胸牌上岗,遵守服务礼仪规范,使用文明用语; b) 提供营业大厅引导服务; c) 按照相关要求采集机动车驾驶人相应体检信息; d) 做好体检换证点的卫生监督及消毒隔离工作; e) 及时受理并处理来电和来函投诉,提供投诉举报结果反馈查询功能,且应记录下列信息: DB33/T 22752020 7 1) 投诉举报受理编号; 2) 被投诉举报单位、部门或相关责任人; 3) 投诉举报类型; 4) 投诉举报内容。 6.2.3 体检医院 体检审核医院工作人员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

22、相关规定。 6.2.4 网办中心 网办中心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邮政部门应在网办中心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档案交接、证件寄递等工作; b) 遵守机动车驾驶证证件、规费票据管理规范; c) 系统申请业务应在 24 h 内办理并邮寄。 6.3 服务信息化 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a) 客户端应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录、用户绑定、消息提醒、短信定制、费用缴纳、业务办理、客户服务、营业网点和办事指南的基本功能,支持各种移动支付方式; b) 管理端应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人员和组织管理、角色管理、权限管理、配置管理、资源管理、日志管理和统计分析的功能。 7 评价及改进 7.1 可采用警医邮三方自我评价、机动车

23、驾驶人满意度评价、第三方机构评价或多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价及改进。 7.2 网办中心应建立监督机制, 明确监督重点、 岗位职责、 处理期限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并符合 DB33/T 2036.7 的规定。 7.3 应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并采用实地巡查和网上稽查相结合的方式。 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是否准确、完整或及时; b) 办事是否存在超权限、超时限或逆程序; c) 办事是否存在不作为和违规作为等情况; d) 咨询投诉是否及时和有效。 DB33/T 22752020 8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网点服务设施制作内容与工艺 A.1 总平面设计图 总平面设

24、计图应符合图A.1的规定。 图 A.1 总平面设计图 A.2 操作台席 A.2.1 内容与规格 操作台席的内容与规格应符合图A.2的规定。 DB33/T 22752020 9 图 A.2 操作台席立面图 A.2.2 材料与工艺 制作材料宜为木工板面板或高密度板基层柜体,面层烤漆。 A.3 证件拍照区及身高测量区 A.3.1 内容与规格 证件拍照区及身高测量区的内容与规格应符合图A.3和图A.4的规定。 图 A.3 证件拍照区及身高检测区 DB33/T 22752020 10 图 A.4 证件拍照区立面图 A.3.2 材料与工艺 A.3.2.1 字宜采用雪弗板雕刻喷漆。 A.3.2.2 身高贴宜

25、采用高清车贴雕刻。 A.4 视力检测区 A.4.1 视力检测区立面图 A.4.1.1 内容与规格 视力检测区立面图的内容与规格应符合图A.5的规定。 DB33/T 22752020 11 图 A.5 视力检测区 A.4.1.2 材料与工艺 字宜为雪弗板雕刻喷漆。 A.4.2 指示地贴 A.4.2.1 内容与规格 指示地贴的内容与规格应符合图A.6和图A.7的规定。 图 A.6 1m 等候线 图 A.7 2.5m 视力测量线 A.4.2.2 材料与工艺 制作材料宜为高清户外防水车贴。 A.4.3 视力检查摄像头 A.4.3.1 内容与规格 DB33/T 22752020 12 视力检查摄像头的内容与规格应符合图A.8的规定。 图 A.8 视力检查摄像头立面图 A.5 辨色力检查摄像头 辨色力检查摄像头的内容与规格应符合图A.9的规定。 图 A.9 辨色力检查摄像头立面图 A.6 四肢、躯干功能检测区 A.6.1 四肢、躯干功能检测区立面图 四肢、躯干功能检测区立面图应符合图A.10的规定。 DB33/T 22752020 13 图 A.10 四肢、躯干功能检测区立面图 A.6.2 全景摄像头 A.6.2.1 内容与规格 全景摄像头的内容与规格应符合图A.11的规定。 图A.11 全景摄像头设置立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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