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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特大桥高空作业安全施工专项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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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铁隧道集团张唐铁路ZTSG-2标工程 赤城白河特大桥高处作业专项方案 目 录 一、编制依据 1 二、编制范围 1 三、编制原则、编制原则 1 四、工程概况 2 五、高处作业的基本类型 2 5.1、临边作业 3 5.2、洞口作业 3 5.3、攀登作业 3 5.4、悬空作业 4 5.5、交叉作业 4 六、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 4 6.1、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4 6.2、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5 七、安全目标、安全方针、安全保证方针 5 7.1、安全目标 5 7.2、安全方针 6 八、安全生产综合保证措施 15 九、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6 9.1、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6 9.2、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17 9.3、施工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19 9.4、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22 9.5、混凝土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24 9.6、防火、防风、防爆安全技术规程 26 9.7、材料堆码、装卸和搬运安全技术规程 27 9.8、季节性施工 28 9.9、桥梁墩台安全技术规程 29 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29 10.1交接班制度 29 10.2、安全检查制度 30 十一、紧急事件应急措施 32 11.1、急救援组织体系 33 11.2、应急响应 34 11.3、应急处置 34 11.4、注意事项 37 37 赤城白河特大桥高处作业专项方案 一、编制依据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1.2、《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 1.3、《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JG5099-1998);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七十号主席令); 1.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7、《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3-2009) 1.8、 张唐铁路赤城白河特大桥设计图纸、施组及其它有关规范和规程。 二、编制范围 本专项施工方案适用于赤城白河特大桥桥梁高处作业施工。 高处作业定义:根据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基准而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与高空作业的区别: 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指的是在建筑、设备、作业场地、工具设施等的高部位作业,亦包括作业时的上下攀登过程。 高空作业:一般是指高而又无支撑之物的空间,其高度范围很广。 三、编制原则、编制原则 编制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编制目的 3.1、 确保施工全过程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2 、确保施工全过程不发生人员死亡重大安全事故; 3.3、 确保施工全过程不发生人员伤残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事故; 3.4、确保施工全过程不发生火灾、环境破坏、治安犯罪事故; 3.5 、减少施工过程中人员一般受伤事故发生几率,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四、工程概况 赤城白河特大桥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样田乡,跨越白河及112国道,桥中心桩号DK97+961.22,桥全长1636m。梁采用整孔简支箱梁,孔跨布置为(28-56米)整孔简支箱梁+(1-20m)简支T梁;线路坡度为-4‰;该桥两边桥台分别与路堑和隧道相接,桥台下部采用挖井基础,台顶平置,承台均为双层,全桥共26个承台,高度均在4m~5m;共26个桥墩,1#墩为实心墩,高度为11m,2#墩为变截面空心墩,高度为35m,3#~26#桥墩为变截面空心墩,高度均大于50m。全桥基础采用Ф1.5钻孔灌注桩。在墩台和梁柱施工过程中大部分为高空作业,施工作业难度大,施工安全要求高,易发生安全事故。 五、高处作业的基本类型 在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中,如果未防护,防护不好或作业不当都可能发生人或物的坠落。人从高处坠落的事故,称为高处坠落事故,物体从高处坠落砸着下面的事故,称为物体打击事故。长期以来,预防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始终是施工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 建筑施工中的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交叉等五种基本类型,这些类型的高处作业是高处作业伤亡事故可能发生的主要地点。 5.1、临边作业 临边作业是指: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 下列作业条件属于临边作业: 5.1.1、基坑周边,无防护的料台与挑平台等; 5.1.2、无防护的高处作业面及周边; 5.1.3、井架及脚手架等的通道两侧面; 5.1.4、各种垂直运输卸料平台的周边。 5.2、洞口作业 洞口作业是指:孔、洞口旁边的高处作业,包括施工现场及通道旁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桩孔、沟槽与管道孔洞等边沿作业。 墩台的进人洞及设备安装预留洞口等(在未安装正式栏杆等围护结构时),还有一些施工需要预留的上料口、通道口、施工口等。凡是在2.5m以上,洞口若没有防护时,就有造成作业人员高处坠落的危险;或者若不慎将物体从这些洞口坠落时,还可能造成下面的人员发生物体打击事故。 5.3、攀登作业 攀登作业是指: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建筑物周围搭拆脚手架、张挂安全网,装拆塔机、龙门架、桩架,登高安装钢结构构件等作业都属于这种作业。 进行攀登作业时作业人员由于没有作业平台,只能攀登在可借助物的架子上作业,要借助一手攀,一只脚勾或用腰绳来保持平衡,身体重心垂线不通过脚下,作业难度大,危险性大,若有不慎就可能坠落。 5.4、悬空作业 悬空作业是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进行高处作业。其特点是 在操作者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中的构件吊装,利用吊篮进行外装修,悬挑或悬空梁板、 雨棚等特殊部位支拆模板、扎筋、浇砼等项作业都属于悬空作业,由于是在不稳定的条件下施工作业,危险性很大。 5.5、交叉作业 交叉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现场施工上部搭设脚手架、吊运物料、地面上的人员搬运材料、制作钢筋等等,都是施工现场的交叉作业。交叉作业中,若高处作业不慎碰掉物料,失手掉下工具或吊运物体散落,都可能砸到下面的作业人员,发生物体打击伤亡事故。 六、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 6.1、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高处作业特性,结合各桥梁工程的实际情况、施工环境、施工季节等特点,从人、机、料、法、环等因 素综合分析,识别确认有7个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危险源为:1、高处坠落;2、物体打击 ;3、机械伤害 ;4、触电; 5、坍塌。 6.2、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6.2.1、高处坠落——凡在基准面2 米(含2 米)以上作业,公路临边、攀登、悬空作业及雨天、雪天进行的高处作业,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作业点和工作面。 6.2.2、物体打击——高空坠落及水平崩溅物体造成人身安全伤害的。 6.2.3、机械伤害——机械运转工作时,因机械意外故障或违规操作可能造成。 6.2.4、坍塌——基坑开挖、脚手架、模板搭设与拆除,梁板顶超负荷堆放,机械使用不当,造成的坍塌,对人身或机械造成伤害或损害的。 6.2.5、触电——工程施工区域距离高压线路未达到安全距离,用电设备未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保护设备性能失效,移动或照明使用高压,违规使用和操作电气设备,对人身造成伤害或损害的。 上述分析的危险源为目前预知、预测的危险,随着施工的进展,新的危险还会不断出现,因此要不断的进行分析、预测、发现危险,进行分析、量化、评价,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落实在施工过程中,我们才能实现生产安全,才能做到减少事故的发生。 七、安全目标、安全方针、安全保证方针 7.1、安全目标 杜绝发生较大伤亡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起重伤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高处坠落、落水淹溺、车辆伤害年死亡率为零;年重伤率为零;中暑发病率≤3‰;火灾(一级或以上)责任事故率为零;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7.2、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7.3、安全保证 7.3.1、安全保证体系框架 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框图 结合工程实际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安全计划和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从组织、思想、制度、技术等方面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7.3.2、安全组织机构 张唐铁路一分部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史有龙 副组长:刘燕春、李刚、张龙、雷鹏 组 员:王富元、刘志钦、王海中、李林 7.3.3、安全职责 7.3.3.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⑴、贯彻执行《安全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生产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审定、颁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⑵、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决策,负责确定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⑶、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资金的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措施 经费。 ⑷、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⑸、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⑹、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进场后的公司、项目、班组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对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⑻、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⑼、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7.3.3.2、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总工程师负责具体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负有领导责任。 ⑴、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⑵、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组织研究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⑶、督促技术部门对新产品、新材料的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提出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 ⑷、协助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参与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⑸、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做好技术方面的鉴定。 ⑹、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教育。 7.3.3.3、项目副经理安全职责 ⑴、随时了解本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具体组织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安全情况,找出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并组织实施。 ⑵、审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后,积极组织力量,确保计划实施,并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⑶、每月组织一次全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施工方法、劳动组合、设备、工具、生产、安全设施等情况,及时消除隐患,项目经理部无力量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⑷、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新工人岗前培训,工人调换岗位的安全教育。协助上级组织好对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⑸、充分发挥专职安全员的作用,尊重和支持他们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不安排他们干非本职工作。 ⑹、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防护用品,并教职工正确使用。 ⑺、发生一般安全事故,要立即亲赴现场,组织处理,并将事故及时上报。主持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提出事故调查报告,采取预防重复性事故的措施。 ⑻、监督有关部门及时上报事故统计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7.3.3.4、安质部长安全职责 ⑴、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条例、规则、规定、细则、制度、办法、措施以及开展安全活动的情况。 ⑵、经常深入施工作业现场,掌握安全动态,提出整改意见,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遇有险情或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暂停生产或指挥作业人员撤离险区,并立即报告给有关领导处理。 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参加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期研究事故发生、发展趋势和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要求。 ⑷、监督检查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对新工人上岗的岗前培训,调换工作岗位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⑸、参加领导组织的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用安全通知书等形式上报下达,限期改进。 ⑹、负责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督促或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安全技术规则,安全操作细则,施工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推广安全系统工程等现代化管理办法。 ⑺、负责机动车司机的考核和年检、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 ⑻、了解安全生产的好、坏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处分和奖励意见报项目领导。 ⑼、负责事故的报告及统计工作,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7.3.3.5、工程部部长安全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指示、方针、政策。 ⑵、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时制订安全措施计划。 ⑶、对自行设计的临时结构进行强度、稳定性安全指标检算,报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并指定专人进行逐层交底。 ⑷、重点工作开工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促使其落实,保证施工安全。 ⑸、重点工程或技术性复杂、危险性大的项目,必须编制专门安全预案并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⑹、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纠正并制止违章作业,发现险情危及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险区,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组织处理 ⑺、制定季节施工防台、防汛安全措施,并督促实施。 ⑻、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其隐患提出整治方案。 ⑼、参加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 7.3.3.6、架子队长安全职责 ⑴、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以身作则抓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⑵、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设备、工具、工作场所和工人的安全防护,制止违章行为,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⑶、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保证作业环境、生产设备符合安全卫生规程要求,及时发放劳保用品并监督正确使用,不断改善职工作业条件。 ⑷、经常向施工班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教育,认真抓好安全月(周)活动的开展,检查“三级”教育和技术培训情况,对不合格者,不准上岗操作。 ⑸、主持召开班组安全生产会议,组织班组安全检查评比,树立典型,带动一般,督促后进。 ⑹、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新、难、重点项目、特殊项目、不良气候条件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项目经理部审批后付诸实施。 ⑺、组织工班正确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随时检查其领发、运送使用和退库情况。 ⑻、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及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分析,督促有关人员写出事故报告,并负责提出预防改进措施。 ⑼、支持安监(检)人员的工作,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 7.3.3.7、现场安全员职责 ⑴、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同时还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继续扩大。 (2)、严格执行安保计划中支持性文件、法规、条例及强制性规范的要求。积极配合项目经理加强对员工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控制,并做好安全记录 ⑶、参加编制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 ⑷、指导生产班组安全员开展安全工作。 ⑸、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⑹、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调有关部门人员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⑺、督促有关部门人员按规定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 ⑻、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女工保护工作。 ⑼、监督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 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7.3.3.8、现场技术员安全职责 ⑴、现场技术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尽职责,对技术安全负责。 ⑵、按照国家、省、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规范等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齐全,针对性强。 ⑶、及时解决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术问题,还要根据施工生产和季节气候变化情况,制定预防性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⑷、协助工长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活动 ⑸、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督促检查有关人员贯彻执行情况。 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⑺、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现象,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施工,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解决。 ⑻、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编制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7.3.3.9、现场质检员安全职责 ⑴、现场质检员要对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导致发生伤亡事故负责。 ⑵、认真检验有关建筑材料的材质质量,防止因材质问题而发生事故。 ⑶、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作业,认真执行质量标准,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而导致发生事故。 7.3.3.10、现场生产操作人员安全职责 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⑴、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听从指挥,与一切违章作业的现象作斗争。 ⑵、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该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防护用具。 ⑶、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水平,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 ⑷、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问题,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⑸、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单位和领导忽视工人安全、 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或控告。 八、安全生产综合保证措施 8.1、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防护措施; 8.2、深化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牢记“安全第一”的宗旨,特种作业人员坚持持证上岗。 8.3、抓好现场管理,搞好文明施工。抓好现场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工程材料的合理堆放,各种交通、施工信号标识明晰,施工工序有条不紊,施工现场秩序井然,做到文明施工。 8.4、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把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到每一级领导,落实到每一个工点、每一道工序、每一个职工。严格考核,奖罚严明。 8.5、项目部及作业队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任务是: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培训教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等。 8.6、项目部设安全部,配安全主任,施工队配安全生产责任人,班组配兼职安全员。安检人员要挑选工作责任心强,有施工现场工作经验并经过安全管理培训的人员担任。 8.7、加强班组建设,执行“三工、三检”和“周一”安全活动,集思广益,发现问题,找出隐患,杜绝“三违”,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工:工前讲安全注意事项、工中检查违纪行为、工后进行安全讲评。 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周一:周一进行班组安全教育。 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8.8、认真实施标准化作业,严肃施工纪律和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指挥与违章操作,保证劳动防护设施的投入,使安全生产建立在管理科学、技术可靠、防护严密的基础上。 8.9、重点工程及不良气候条件下的危险性大的作业项目,要结合现场和实际情况,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九、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9.1、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9.1.1、为保证施工安全目标,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下设安全部;各施工队成立安全生产组织小组,各班组设专(兼)职安全员,自上而下形成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体系,对生产全过程实施安全监控。 9.1.2、建立安全值班措施,规定值班人员并制定值班责任制,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报告。 9.1.3、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保障人身安全,不得出现上下交叉作业情况出现,施工用电线路整齐架设,且做到三箱五线电以保证施工用电的安全。 9.1.4、墩台施工平台由Φ48×3.5mm的钢管搭设,以井字型形式围绕墩台搭设,顶端平台由横向Φ48×3.5mm钢管与立杆用扣件锁紧而成,并满铺厚夹板或脚手板,平台四周护栏高度在1.1~1.2m左右,并挂安全网围闭。 9.1.5、墩台施工设上下专用步梯,步梯采用脚手架配套的标准步梯,搭设成“之”字型,步梯较高时须与立柱用钢管进行锁紧连接,保证步梯的稳固,步梯用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入口部位设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操作规程。 9.1.6、参加高处作业的施工机械、车辆严禁带病工作。 9.1.8、夜间作业需充足的照明。 9.2、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9.2.1、攀登和悬空作业人员危险性都比较大,作业人员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等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此类工作。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9.2.2、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在进行施工以前,应逐级向有关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高处作业人员在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落实后,方可进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在完成后应按类别逐项加以检查并且做好记录。 9.2.3、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9.2.4、高处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其衣着要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决不能穿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靴鞋。施工人员应戴安全帽,佩安全带,穿工作服和绝缘胶鞋。 9.2.5、高处作业人员在登高前应首先检查所登设施本身是否安全牢固,登高作业安全用具是否完好。 9.2.6、高处作业地面应有专人监护、联络,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并听从现场指挥,不准擅行其事。工作地点下面应加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性装置,以防万一有落物伤人。无关人员不准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逗留或通行。 9.2.7、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该堆放平稳,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时不能抛掷。施工作业场所内,凡有坠落可能的物体物料,都要一律先行撤除或者加以固定以防跌落伤人。 9.2.8、施工过程中若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并立即进行处理;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毁坏或擅自移位和拆除。 9.2.9、高处作业应在良好的天气下进行,在工作中遇有6级以上大风以及雷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工作。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的安全措施,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9.2.10、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攀件,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承载力不应小于1.1KN。 9.2.11、移动式梯子在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梯脚底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铰链必须牢固; ⑵、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2人同时作业; 9.2.12、高处作业不宜上下重叠。确需在高处上下重叠作业时,应在上下两层中间用密铺棚板隔离或采用其他隔离设施。 9.2.13、高处作业遇有架空输电线路时,应符合“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程”。当保持安全距离有困难时,应停电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 9.2.14、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工具应根据下表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9.3、施工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9.3.1、施工机械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机械设备使用前应经过调试、检测,确认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状态良好后方准使用; ⑵、压力容器(氧气瓶、乙炔瓶)设备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⑶、施工机械应指定司机负责保管,轮班作业应执行交接班制度; 9.3.2、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有对机械发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能力; ⑵、操作人员应按机械设备的规定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或超负荷运转; ⑶、驾驶室或操作室内不得超乘、存放或运送易燃、易爆物; ⑷、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疲劳作业,严禁机械带故障作业; ⑸、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并将带负荷的部件放松,并设有制动、防滑措施。 9.3.3、施工机械检修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机械设备不得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调整; ⑵、液压系统发生故障,停止作业检修时,应释放压力; ⑶、不得在坡道上停放或检修机械,当需在坡道上检修时应做好防护。 9.3.4、施工机械在特殊环境中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危险地段作业时,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⑵、在高压电线下附近作业或通过时,施工机械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下表要求; ⑶、在电杆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应加固。对于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及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为1~1.5m,拉线为1.5~2.5m,并视土质情况决定坡度,土台周围应插标杆警示。 ⑷、在埋有电缆、管道的地点作业时,施工前应在地面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未探明地下设施位置走向前,应由专人现场监护作业。严禁使用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盲目作业 9.3.5、钢丝绳的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钢丝绳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机械用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GB/T8918)的规定。 ⑵、用于走行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扭结、变形。 ⑶、起重用钢丝绳的接头,必须采用插接,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总长不得短于300mm;非起重用钢丝绳接头,可用索卡连接,但必须经常检查紧固情况;与绳径匹配的卡子数量和间距应按符合要求。 ⑷、钢丝绳有磨损或锈蚀时,应按下表规定进行折减,并按折减结果决定降低使用等级或更换。当钢丝直径与公称直径相比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断丝,该钢丝绳亦应报废。 ⑸、钢丝绳断丝达到下表规定时,应予更换。 钢丝绳断丝更换标准 ⑹、起重吊装用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起重吊装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9.3.6、起重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专职人员担任。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及其他建筑物和吊重物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吊装方法。 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起吊: ②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时; ②、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时; ③ 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时; ④ 重量不明、无指挥或信号不清时; ⑶、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进行停机。 ⑷、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起吊重物时,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⑸、起重吊装物件时,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荷自由下落。 9.4、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9.4.1、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作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9.4.2、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取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方式。 9.4.3、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器)一箱(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9.4.4、配电室及其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配电室应设在靠近电源、无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震动的地方,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动物侵入的措施。 ⑵、配电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⑶、室内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接零做电气连接。 ⑷、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及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⑸、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 ⑹、配电室应设专人值班,停送电应专人负责。 9.4.5、自备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 ⑵、发电机组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⑶、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⑷、多台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几组同期后后符合供电。 9.4.6、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加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挂在树木、脚手架上。 ⑵、导线的选用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等确定 ⑶、架空线路之间及与各种设施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外电架空线与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②、通信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10KV以上的高压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m,10KV高压线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③、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 应保持下表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拦或保护网,并悬挂警告标志牌等防护措施。 9.4.7、施工照明和行灯的安全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金属容器内作业或特别潮湿的环境中应使用12V安全电压; 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CB6829),并应定期检查。夜间施工安全作业场所照明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9.5、混凝土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9.5.1、混凝土工程使用的模板及支架结构的稳定性、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其承载能力应满足支承新浇混凝土的重力、侧压力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荷载的要求。 9.5.3、地面以下的模板安装、拆除,应先检查坑壁稳定和支护牢固情况。深长基础宜分层支模,边装边支,逐层施工。 9.5.4、地面以上的模板安装,应分段分层自下而上,逐层支撑稳固。 9.5.5、模板支架应安设在坚固地基上,并有足够支承面积。 9.5.6、钢筋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机械除锈应在调直后进行; ⑵、钢筋凋直机应固定,手与飞轮应保持安全距离;调至钢筋末端时,应防止甩动和弹起伤人; ⑶、钢筋切断机操作时,不得将两手分在刀片两侧俯身送料; ⑷、不得切断直径超过机械规定的钢筋; ⑸、钢筋弯曲机弯制钢筋时,工作台应安装牢固;被弯曲钢筋的直径不得超过弯曲机规定的允许值; ⑹、弯曲钢筋的旋转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锁子的一侧,严禁站人 9.5.7、钢筋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钢筋焊接(弧焊、点焊等)场地应干燥、平整、无杂物; ⑵、施焊作业不得在雨中露天进行; ⑶、焊机操作人员站立的地面,宜铺垫绝缘面层。 ⑷、焊接作业时,焊工须戴安全帽、防护面罩、手戴电焊绝缘手套、脚穿绝缘鞋,穿长袖衣服。 9.5.8、张拉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时,预应力张拉区应有明显标志,非操作人员不得人内,构件两端不得站人。 9.5.9、混凝土搅拌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人工推车上料,道路应平整畅通,非工作人员不得在通道上逗留; ⑵、搅拌作业时,不得将头、手伸入料斗和机架之间,手或工具不得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 ⑶、料斗升起时,人员不得从料斗下方穿行;作业后应将料斗落到坑内,当升起或清除料斗坑内杂物时,应将料斗用链条扣牢。 9.5.10、混凝土搅拌输送车行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走时,滚筒转速应控制在1~3r/min,当进入不平路面时,滚筒应停止转动。 9.5.11、混凝土输送泵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混凝土输送泵不得安放在斜坡上或水坑内; ⑵、水平泵送的管道敷设应减少弯曲,管道间支撑应牢固,接头处应密封,Y形管道应装接锥形管; ⑶、垂直泵送管道敷设时,应在垂直管架设的前端装接长度不小于10m的水平管,水平管靠近泵处应装逆止阀; ⑷、敷设向下倾斜的管道时,下端应装接一段水平管,如倾斜度较大,应在坡度上端安装排气活阀; ⑸、用压缩空气冲洗管道时,管道出口前方10m以内不得站人; ⑹、车辆行驶时,外伸支脚和布料杆应完全收回,并插好锁销; ⑺、停车地点应平坦、坚实,就位后应及时垫好垫木、放下支脚,显示车灯。 9.5.12、使用吊斗(罐)运输混凝土时,吊斗(罐)不得碰撞栏杆和脚手架,严禁超载吊运,并设专人进行指挥。 9.5.13、混凝土灌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灌注平台或脚手架应搭设牢固。 ⑵、灌筑基础部位混凝土时,应检查基坑边坡稳定情况,灌筑时安装或搭设的串筒、溜槽(管)或减速漏斗等,必须绑扎牢固,并严禁人员站在上面作业。 9.6、防火、防风、防爆安全技术规程 9.6.1、施工防火必须符合现行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易燃和可燃材料的存放场所与作业场地,应保持足够防火间距并留出消防通道,配设消防器材。 9.6.2、现场动火的作业点,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当需立体交叉动火作业时,应用非燃烧材料进行隔离。 9.6.3、现场的生产、生活区应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房屋、库棚、料场等的消防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消防规定。室内设置火炉取暖时,应有预防煤气中毒的措施。 9.6.4、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和使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的有关规定。氧气瓶与乙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严禁同室储存;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距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9.6.5、凡有毒、有粉尘侵害的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9.6.7、现场施工应掌握风力预报,在危及施工和作业安全时应采取措施或停工: ⑴、在风力达到5级时,不应进行露天起重作业和大型模板安装。 ⑵、当风力达到6级时,应停止露天起吊、装卸、高处作业。 9.7、材料堆码、装卸和搬运安全技术规程 9.7.1、各类物资应按品种、规格堆码整齐、稳妥,不得乱堆乱放和超高堆放。金属、木材及构配件等的底部应按规定加设垫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易于滑滚的材料堆放必须捆绑牢固,高度不得超过2m; ⑵、用人工堆放袋装材料时,其高度不得超过1.5m; ⑶、堆放钢板及钢杆件时,其高度不得超过1m,每层应用垫木隔开; ⑷、存放压缩气瓶时,应立放于无油、干燥、通风良好、无日光直射的室内; 9.7.2、装卸搬运危险品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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