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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流程.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6768853 上传时间:2024-12-2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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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能介绍一下“直通放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和外贸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出入境检验检疫“大通关”建设,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国家质检总局于7月18日发布了82号公告,决定在全国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2、问:为何要出台“直通放行”政策? 答:今年以来,我国外贸形势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汇率变化、原材料涨价、劳动力成本增加,使企业发展面临很大困难,这些情况在我们江苏体现较为明显。上半年全省外贸出口增幅有所回落,部分外贸企业经营面临各种因素带来的困难。为了帮助企业应对难关,我们必须切实采取措施,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正是检验检疫系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一项切实有效的措施。 同时,实施“直通放行”制度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及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要求的最迫切、最有效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模式,适应江苏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推进“大通关”建设的重要举措。 3、问:我是一家出口企业,“直通放行”对我们有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 答:符合“直通放行”管理规定中有关条件的企业,经规定程序申请获得“直通放行”资格后,在出口《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中所列货物时,可享受便捷、高效、经济的检验检疫通关放行模式,可为企业在口岸免去部分的吊箱、仓储等项费用,并且,实施直通放行模式后的每批货物通关时速度也可加快1到2天。 4、问:为什么说直通放行是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呢? 答:因为按照目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进口货物需要在口岸完成检疫查验;出口货物在产地检验合格运到口岸后,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在口岸查验验核查货证;另外原模式下通关单必须在口岸办理,这样存在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货物多次查验、进出口岸企业需要多次申报等问题。而直通放行制度下,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的进出口的特定货物,将口岸检疫查验的环节转由内地检验检疫实施;而出口时用监装和加贴封识替代口岸核查货证,并且进出口企业可以在内地申请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通关单。这样避免了进出口货物口岸开箱查验,减少了在港时间,加快每批货物通关时间,同时免去查验时涉及的集装箱的吊箱、仓储等费用。 5、问:我想了解一下“直通放行”是针对哪些企业实施的? 答:申请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二)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三)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四)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五)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鉴于当前外贸企业特别是出口企业面临着较大的困难,为使更多的企业享受直通放行待遇,我们正在研究考虑,按照监管有效、风险可控的原则,进一步放宽申请实施直通放行企业的条件要求,除82号公告规定的一些条件外,年进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并且企业分类管理等级为一类或二类的工业品生产企业可申请直通放行。 6、问:哪些进出口货物可以实施“直通放行” 答:申请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二)来自非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三)用原集装箱(含罐、货柜车,下同)直接运输至目的地;(四)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范围。 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在《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但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一)散装货物;(二)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三)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四)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五)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7、问:“直通放行”在给企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会不会可能增加企业其他的费用支出? 答:“直通放行“的实施将会涉及到信息系统改造升级、配套采用一些加施检验检疫封识(包括电子锁等),以后还要逐步实现GPS监控系统等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等方面。 这些可能会产生一些费用。但我们会把握几个原则:第一、检验检疫能够消化解决的,决不摊派到企业头上;第二、坚持公开、共正、公平、高效,为企业将费用降到最低;第三、即使实施“直通放行”后新增部分费用,结合时间因素等其他情况综合考虑,它跟原有模式相比,也会具有较大的经济性和便利性,否则将失去直通放行的意义。 8、问:什么时候可以正式实施“直通放行”? 答:关于全省系统直通放行制度的整体推进工作,我局制定了“结合实际,务求实效、先行先试、分步推进”的贯彻原则。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我省系统直通放行推进工作划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江苏省内口岸局与内地局的直通放行;二是江苏局作为内地局与其他直属口岸局的直通放行;三是江苏局作为口岸局与相关直属内地局的直通放行。我省现阶段的直通放行工作的重点一是在省内口岸局与内地局全面试行直通放行,二是做好江苏局作为内地局,上海局作为口岸局的直通放行工作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逐步扩大推广。 9、问:省内出通关单,在上海海关报关是否会受影响? 答:从目前部分企业试点的情况看,江苏检验检疫系统打印通关单后,相关数据可以通过“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传输到外省的海关系统,凭我们出具的通关单在上海报关也不受影响。同时,凭外省的检验检疫局出具的通关单在南京海关也是可以的。另外,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就相关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一直在协商当中。 《直通放行管理规定》对直通放行规定了二大类条件,一是企业条件;二是货物条件。 1.企业条件 2.货物条件 1.申请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二)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 (三)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 (四)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五)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2.1申请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二)来自非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 (三)用原集装箱(含罐、货柜车,下同)直接运输至目的地; (四)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范围。 2.2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在《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但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一)散装货物;(二)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三)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四)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五)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答: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和外贸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出入境检验检疫“大通关”建设,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国家质检总局于7月18日发布了82号公告,决定在全国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第二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流程   1、工作模式: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   2、三电工程包括: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   第一节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重要的考点)   单选题:   1、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不合格,该企业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   ),用于对外索赔。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C.检验检疫证书   D.入境货物处理通知书   答案:C   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   第一个步骤:报检   第二个步骤:受理报检   第三个步骤: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个步骤: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   对于合格的,有两种情形   1、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是同一个地方,那么就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2、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方不一致的,则开出《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例1:烟台的A公司出口一批牛肉,A公司在烟台出口货物,报检的工作程序是:   1、向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烟台受理报检   3、计收费用   4、实施检验检疫   5、合格,烟台检验检疫机构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6、凭着《出境货物通关单》报关   7、放行   例2:烟台的一家工厂,货物从青岛口岸出口,前面的4个步骤是一样的。   1、先向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   2、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检疫   3、计收费用   4、实施检验检疫   5、检验合格后,烟台检验检疫机构开出的不是《出境货物通关单》,而是《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6、这批货物从烟台运到青岛后,企业凭着烟台检验检疫机构给开出来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到青岛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   7、凭着青岛检验检疫机构开出的《出境货物通关单》以及其他单证向海关报关,履行完有关的手续后,海关放行。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简单的说就是: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评定合格--签证放行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的工作程序一般是( )。   A、受理报检-签证放行-检验检疫-合格评定   B、受理报检-检验检疫-合格评定-签证放行   C、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受理报检-签证放行   D、检验检疫-受理报检-签证放行-合格评定   答案:B   (三)出入境货物通关单联网核查(09年新增)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检验检疫机构。   (四)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09年新增)   直通放行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式放行是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二、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集装箱的报检   1、入境集装箱的报检   (1)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指空的集装箱,或者集装箱装的是非法检货物   (2)对于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进境集装箱,与进境货物一起报检,一起签证放行   2、出境集装箱的报检   (1)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空的集装箱)   (2)对于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出具的检疫证单验证放行。   (3)对于在出境口岸拼装货物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三、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工作程序(09年新增)   快件运营人按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   入境快件道道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四、出入境邮寄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09年新增)   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范围邮寄物的寄件人或代理人在办理邮寄手续时,应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经检验检疫有关人员审核单证并实施检验检疫后,方可邮寄。   进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的,在邮寄物上加盖检验检疫印章,予以放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根据检疫要求,出具相关检疫证书,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不准邮寄出境。   五、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检验检疫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第二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是指报检/申报、计/收费、抽样/采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签证放行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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