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食堂及小卖部日常管理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保证学校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食堂常规管理:
1、做好“防蝇”、“防蚊”、“防鼠”工作,设备齐全。若无设备,发现一次罚款10元。若发现出售被鼠咬过的食品和上级规定不予出售的食品,发现一次除罚款50元外并负责由此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或责任。
2、做好试尝留样工作,按规定保存48小时,留样记录名称应与留样盒内食品保持一致。若发现不一致一次罚款5元。
3、做好试尝留样记录,及时登记食品留样。若发现记录不及时一次罚款5元。
4、按规定着装,保持着装整洁,若发现不按规定着装一次罚款5元。
5、做好食品原材料采购登记索证记录,若没有登记或登记不规范,发现一次罚款5元。
6、按照合同规定保证饭菜数量(三两米饭,两个素菜和免费菜汤一份)及质量,学校若接到学生投诉饭菜数量及质量不够,查证属实,每次罚款20元。
7、学校食堂禁止出售凉拌菜及过期、变质食品,发现一次罚款50元。
8、各种食品必须清洗干净,再煮或炒等加工,若发现学生举报饭菜里有沙或虫等,经查证属实,一次罚款20元。
9、同样的菜不能连续三顿或三顿以上出现,若出现一次罚款50元。
10、做好食品加工间内清洁卫生工作、食品加工用具清洗消毒、生活用水消毒工作。若不按规定执行,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1、做好食品储藏工作,冷藏食品要生熟分开存放,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存放,做好“三防”工作,食品原材料要离地隔墙30厘米。若不离地隔墙,发现一处罚款10元。
12、从业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工作,不能留指甲,涂指甲油或戴戒指从事食品加工工作。按时办理好经营者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失效而未办理的罚款10元,学校发出整改通知书后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仍未办理的,学校将根据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取消经营权。
13、从业人员应自觉参加上级及学校组织的食品卫生培训,从业人员若感染流行性传染疾病时应自觉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并暂停工作,病愈后方可继续工作。若未向学校分管理领导汇报还继续工作,发现一次罚款20元;若因从业人员感染流行性疾病导致学生发生群体流行性疾病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者自行承担。
14、学生在购买饭票时,应根据学生自愿,经营者或班主任不得强求学生购买,学生购的周票、月票应据实结算。
15、本规定和上级相关部门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准,本规定视为无效。
16、若经营者无视学校规定,每项连续二次罚款不改,予以警告,三次仍不改,学校将根据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取消经营权。
小卖部常规管理:
1、按规定着装,保持着装整洁,若发现不按规定着装罚款5元。
2、做好商品采购登记工作,应先验收登记后再允许出售,若发现未验收登记己经出售,发现一次罚款5元。
3、禁止向学生出售“三无”食品、过期食品或学校违禁物品,若发现出售“三无”食品、过期食品或学校违禁物品,销毁全部“三无”食品、过期食品或学校违禁物品并罚款50元。
4、做好食品摆放工作,所有销售商品需离地隔墙。若发现出售商品乱堆乱放,没有离地隔墙,发现一次罚款10元。
5、做好防鼠工作,禁止向学生出售被鼠咬过食品,若发现一次除罚款50元外,并负责由此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或责任。
6、按时办理好经营者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失效而未办理的罚款10元,学校发出整改通知书后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仍未办理的,学校将根据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取消经营权。
7、小卖部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不得牟取暴利,不得随意涨价,更不准以学校组织活动等为名向学生硬性摊派推销商品。
8、经营者若感染流行性传染疾病时应自觉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并暂停工作,病愈后方可继续工作。若未向学校分管理领导汇报还继续工作,发现一次罚款20元;若因经营者感染流行性疾病导致学生发生群体流行性疾病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9、若经营者无视学校规定,每项连续二次罚款不改,予以警告,三次仍不改,学校将根据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取消经营权。
厨房和小卖部:以上规定若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学校将发出整改通知书,通知各经营者整改,若三次发现同样问题,学校将加倍处罚。如果业主在下达处罚通知书后一周内不交罚款,经营者罚款从经营者的担保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罚款作为学校奖励贫困学生的奖学金。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造成的大小安全事故,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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