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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搬迁、合并项目环境影响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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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山市隆成日用 制品有限公司搬迁、合并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环建书〔2014〕45号 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报来的《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搬迁、合并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技术评估意见、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表》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技术评估意见、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该项目的意见,同意你司进行搬迁合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选址(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202号,选址中心位于东经113°18'7'',北纬22°36'39'')建设该项目。 该项目若使用高频热合机(如高周波机)等电磁辐射设备,须按规定另行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你司搬迁合并后总用地面积为124060.73平方米,搬迁合并后总建筑面积为123687.31平方米。 你司搬迁合并后主要从事童车、童床、理疗产品、婴儿手推车、背布、婴儿床、电动玩具车、学步车、汽车座椅、高脚椅生产,搬迁合并后年产童车480万台、童床54万台、理疗产品30万台、婴儿手推车480万台、背布10万条、婴儿床30万张、电动玩具车2万部、学步车90万台、汽车座椅110万只、高脚椅40万只。 准许该项目使用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生产原辅材料及生产设备,并设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生产工艺流程。禁止该项目采用落后的、属淘汰类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禁止该项目对外接受委托进行金属表面酸洗、磷化加工。 该项目食堂的选址、总平面布置、油烟净化与排放、排水与隔油、噪声与振动控制、固体废物控制等应参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执行。 三、原准许你司营运期总排放生产废水327吨/日(98100吨/年)。准许你司搬迁合并后营运期总产生生产废水240吨/日(72000吨/年),生活污水500吨/日(150000吨/年)。生产废水的收集和排放须尽量以明管方式设置。 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最终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分析要求排入北部排灌渠。生产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排水管道。若不能确保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则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在确保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前提下,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四、准许你司搬迁合并后营运期产生酸雾废气(控制项目为硫酸雾),喷粉粉尘(控制项目为颗粒物),烘干炉、时效炉燃天然气烟气(控制项目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烟气黑度),注塑废气(控制项目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焊接烟尘(控制项目为颗粒物、锰及其化合物),食堂厨房油烟。 废气无组织排放须从严控制,可以实现有效收集有组织排放的废气须以有组织方式排放。须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分析要求对该项目设置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须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喷涂车间边界与居住区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该项目注塑车间边界与居住区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该项目焊接车间边界与居住区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酸雾废气、喷粉粉尘、焊接烟尘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 烘干炉、时效炉燃天然气烟气中的二氧化硫、烟尘、烟气黑度指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其氮氧化物排放须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排放控制要求。 注塑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其臭气浓度指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新、扩、改建项目)。 食堂厨房油烟排放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执行。 五、该项目营运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六、准许该项目营运期产生废切削液、废冷却油、酸洗磷化废液、该项目生产废水处理污泥、含有或直接沾染化工原料的废弃包装物等危险废物。你司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其中危险废物的临时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中相关规定。 你司对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管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规定。 七、你司须制定完善的营运期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组织专人做好日常巡检,杜绝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发生。落实相关人员责任,一旦发生环境事故,严格按照其应急预案中相关规程操作,有效控制环境风险事故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 设有金属表面酸洗、除油、除锈、磷化工序的生产车间,以及有害化学品贮存区的建设须符合防洪要求。设有金属表面酸洗、除油、除锈、磷化工序的生产车间,以及有害或危险化学品贮存区须设置符合防渗、防漏要求的事故泄漏液体和消防事故废水收集系统。 须采用稳定可靠的处理技术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须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缓冲池,且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防洪要求。 八、你司必须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放污染物。 你司搬迁合并后营运期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不得大于6.48吨/年,搬迁合并后营运期生产废水氨氮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648吨/年。 准许你司搬迁合并后生产过程消耗天然气60万标准立方米/年。你司搬迁合并后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不应大于1.1226吨/年。 九、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十、该项目须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及生产,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违反上述规定属违法行为,建设单位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十一、该项目配套环保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该项目施工前须向我局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该项目须在建成后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才准许正式投产。 十二、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我局原批复文件(中环建表审字〔2003〕第84号、中环建表审字〔2003〕第250号、中环建登〔2009〕04680号、中环建登〔2009〕05048号、中环建登〔2010〕05807号、中环建登〔2011〕01299号、中(升)环建登〔2012〕00021号)当即撤销。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30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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