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4
协议编号:
温州市人才租房补贴发放协议
甲方(住建部门):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单位电话:
乙方(人才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单位电话:
根据《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行意见》和《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的相关规定,甲方会同人才办、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就乙方申报的人才住房租房补贴资格条件进行了审核。经公示无异议,乙方符合发放人才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人员共 名(具体名单见附件)。双方就租房补贴发放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人才住房租房补贴发放标准:
1、D类以上人才、正高级职称(特级技师)人才、博士研究生:每月2400元。
2、副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其他E类人才:每月1200元。
3、全日制本科生每月600元。
4、全日制专科学历高校毕业生300元。
第二条 人才住房租房补贴发放时间。
人才住房租房补贴一年发放3次,一般在5月、8月和11月发放,累计不超过5年(专科不超过三年)。新核准的人才补贴发放时间从当期批次发放月当月起算,在下个补贴发放月开始发放。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每次补贴发放前,应再对乙方的住房信息进行再次核查。当期批次享受补贴人员名单与本协议附件中人才名单不符合时,以当期批次享受补贴人员名单为准进行发放。
2、甲方有权按照《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温委发〔2023〕2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行意见》(温政发〔2023〕21号)和《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的规定,根据掌握或乙方反馈的情况,会同属地人才办、人力社保局,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算,并作出停止或继续发放人才住房租房补贴决定;
3、甲方应准时、足额发放人才住房租房补贴;
4、乙方人才发生离职及购房情况的,乙方应向用人单位提出“暂停及终止”人才住房补贴协议,用人单位应登录申报系统点击“暂停及终止协议”及上传相关材料。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规定甲方按协议规定准时、足额地向其申报核准对象发放租房补贴;
2、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人才住房租房补贴的申请、初审和监管等工作,应如实上报人才相关的申请材料,以及向甲方提供核查人才住房租房补贴资格所需的相关材料;
3、乙方及其人才应及时如实向从属地人才办、人力社保局,和住建部门报告人才的资格、住房情况、就职单位等变化情况,并保证系统状态已发生变更。因人才离岗情况导致租房补贴多发的,由乙方负责追回,60天内未追回的由乙方先行垫付;
4、乙方应告知其申报核准对象在甲方委托发放租房补贴的银行按规定开立银行卡,并做好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录入工作;
5、乙方应向其申报核准对象做好人才住房补贴政策、补贴停发情形等相关情况的告知、解释工作。
第四条 协议终止的情形
(一)此协议拟定的核准对象的租房补贴发放期限届满;
(二)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三)核准对象或配偶在享受补贴期间购房;
(四)乙方法人注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共担管理服务责任。对于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明,列入人才政策申领黑名单,暂停单位所有人才政策申请资格三年,并报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和市征信中心备案,性质恶劣的提交纪检部门按规定解决。
(二)协议双方当事人发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导致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批准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乙方经办人一经签订本协议,即表白其已对本协议附件内容核对无误。
附件:符合人才住房租房补贴保障条件的人才名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 法定代表人(署名):
单位联系人: 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号码: 联系人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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