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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协议版日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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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质量保证协议 供方名称: 协议编号: 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 2011年1月 质量保证协议 甲方: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 乙方: 总则:为了保证、提升甲方产品质量,保证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满足甲方的质量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特订立本协议。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要共同遵守,在必要情况下双方可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 1.质量保证及交货质量验收规定 1.1 对乙方产品质量的保证条件要求 1.1.1乙方产品标识按甲方Q/YCG 0007—2009《整机和零部件产品标识》执行。 1.1.2 乙方产品附有出厂检验合格标识,每批次附有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1.1.3 乙方应做好制造过程质量管理,建立相关质量记录,并接受甲方的不定期抽查。特殊总成件的某些性能试验不能每批进行试验,须报甲方质量保证部批准。 1.1.4 乙方如发生批量产品不合格或出现严重故障时,应进行缺陷分析,制订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并提供给甲方作为改进效果验证的依据。 1.1.5乙方需要改变产品的设计状态,如:改变技术参数、产品设计更新、改变设计方法等技术类更改时,必须在进行相关试验验证成功并书面向甲方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甲方同意后送样,重新确认合格后才能正式供货,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6乙方需方改变产品的技术状态,如:更换或新增重要设备、更换或新增模具、改变零部件或原材料、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只要甲方认为是重要更改,乙方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品满足甲方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书面向甲方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甲方同意后送样,重新确认合格后才能正式供货,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7乙方对原材料应该进行严格的定点采购,并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和批次管理。必要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对提供甲方的物料进行标识。乙方需要增加、更换分供方或委外加工时,必须先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分供方资料,经甲方同意(必要时进行重新送样确认)后方可配套送货。如乙方将产品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制造时,甲方有权提出进入第三方调查其质量保证能力,乙方应予积极协助。 如果第三方制造的产品无法达到甲方技术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外委加工。 1.2 交货质量验收规定 1.2.1 按甲方的产品图纸、技术条件、工程规范、检验规范及双方确认的图纸资料或签订技术协议等技术文件对乙方产品进行零缺陷验收。 1.2.2对甲方不能检测的项目,如性能试验,甲方进货检验时依据乙方提供的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进行确认,同时甲方不定期对乙方产品进行检查,必要时委托经国家认可具有检测能力水平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抽查(属批产产品且是甲方要求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的,抽检合格,委托检验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如抽检不合格,委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2.3 当验收及生产过程发现不合格品时,甲方有权按甲方的《不合格品控制管理标准》及《采购件到货质量责任警示管理标准》进行处置,乙方负责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处置工作。为防止不可返修的不合格品再次流回甲方工厂装机,甲方可在零部件打上明显的标记后退回乙方,乙方不得将这些产品再次流入甲方,一旦发现,甲方将对乙方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配套资格。 1.2.4甲方对乙方的产品进行到货抽样检验时,对经检验后的抽样件应做好标识和防磕碰、防锈蚀处理。如因防护不当造成产品返工、返修或报废等,相应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1.2.5甲方定期对乙方的供货质量进行等级评价,并作出相应的进货验收检验方案调整。 1.2.6乙方产品经甲方进货检验不合格,需进行100%挑选(返工)时,由乙方自行挑选(返工)。 1.2.7乙方对进货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甲方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经甲方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甲方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复检并得出结论确定,并将检验结论通知乙方。 2.产品质量改进 2.1乙方根据产品交期情况,及时登录甲方的QAS系统查询所供货产品的质量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回复甲方。 2.2甲方每月收集、统计乙方产品的质量信息,并通过电子邮件、QAS系统或传真等方式向乙方进行反馈,乙方必须及时查收和处理。 2.3对甲方反馈的质量信息和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的质量问题,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和整改内容要求制订落实整改措施计划,并把计划落实情况及见证材料反馈给甲方,以实现质量信息的闭环管理。甲方提出需要乙方提供整改件验证的,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整改件,对整改件乙方必须作出明显标识并提供全项目检测报告。 2.4必要时,甲方随时派员赴乙方生产现场对质量整改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进行检查验证。如乙方不按甲方计划达到整改要求,则按照质量责任考核进行降低采购比例、停装等考核处理。 2.5停装后质量改进的复装申请:乙方将质量改进的证实资料书面提交甲方,同时提交“复装申请表”,经甲方评审批准后方可恢复供货装配验证,通过验证后方可复装。 3.售后服务约定 甲方整机销售,乙方对其配套产品按整机“三包”时限对用户实行“三包”服务(“三包”期内所提供的备件或零部件应为当期合格产品,严格杜绝使用返修件),并且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参与对主机产品故障和事故的分析处理。乙方对其提供的配套件在三包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实行 :□自主服务 □委托甲方代理服务(只限于整机售后服务,如无特殊说明或其它协议,则视为委托甲方代理服务。在甲方工厂内出现不合格产品均为乙方自主服务)。 3.1 乙方应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必要时派人常驻甲方进行现场服务、或用户三包服务。 3.2 如在甲方售后产品实行自主服务,应与甲方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另行签订《服务协议》,对服务要求做出具体的规定。 3.3 乙方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设置专人负责接收甲方传递的售后服务信息单和专门接收服务信息的电话、传真和E-mail,并根据市场需求建立服务站(点),配备专职的产品服务人员,保证服务流程的畅通。乙方须在甲方的统一管理下对最终用户进行服务,并将服务内容登记在甲方服务记录中,不得自行对用户进行三包换件服务,如有违反,接受甲方的质量事故考核。 3.4 对致命或突发性严重故障的发生,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须在24小时内做出处理意见的答复(可传真或Email),为减少用户损失和甲方声誉影响,甲方可正常实施三包维修服务,乙方须认可。 3.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三包期内责任故障的处理和责任确认,原则如下: 3.5.1对于重大或批量故障,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迅速派人到现场分析处理,甲方为乙方提供方便;若乙方不按时到位参与处理,甲方有权按甲方的规定和方法进行处理,乙方对甲方的处理结果和质量责任视为认可。 3.5.2在故障处理中,通过换件(含总成件和零部件)处理或拆件救急排除故障的,故障责任判定属乙方;甲方有权对故障件进行试验分析和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3.5.3甲乙双方在处理质量事故时若意见不一致,可以向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并经国家认可技术质量监督资格的机构进行仲裁。仲裁判定属于乙方责任的,则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5.4三包故障件回厂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对于大型的结构件:车架、平台、动臂、斗杆、驾驶室、铲斗、推土铲、平衡重等,以及出口到国外机器的三包故障件,双方只用旧三包故障件图片+文字描述等方式进行确认鉴定,如乙方需运回旧件,则需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运筹部提出申请并预交付一定运输费。 3.5.5对于大型的结构件:车架、平台、动臂、斗杆、驾驶室、推土铲、铲斗(YC85以上)、平衡重(YC60及以上机型)、液压油缸(YC85以上)、回转支承(YC85以上)发生故障,属乙方质量责任的,需要从玉柴重工发运配件到用户的运输费由供方负责,运输费以承运单位的运输发票为准。 3.6对超出“三包” 责任约定的特殊案例,由甲方运筹部组织乙方、甲方办事处和用户支持部协议解决。 3.7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并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于甲方组织的用户服务技术培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3.8本协议持续期间甚至协议终止后,乙方须依据需要为甲方提供用于售后维修的备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甲方停止生产使用乙方零部件后5年内,乙方须继续向甲方提供所需备件。 3.9根据国家产品召回的法律法规或出现以下情况并经判定属乙方责任时,乙方需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召回: 3.9.1在甲方装试机过程中发现质量隐患,经评估会对整机可靠性造成严重损害; 3.9.2因乙方产品质量责任,产品售后500小时内故障率≥10%; 3.9.3因乙方产品质量责任,产品三包期内故障率≥20%,或重大故障率≥5%(重大故障按玉柴重工质量特性确定)。 4.质量责任考核和质量索赔 4.1质量考核标准 序号 类别 项 目 考核标准 备注 1 过程管理 不按有关通知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如PPAP文件等)。 扣罚500元/次; 不及时处理质量信息。 扣罚200元/次; 不按甲方整改通知(计划)要求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或措施计划不落实。 扣罚500元/次; 年度内累计3次不落实整改计划或没有效果的,则甲方有权作出停供或停装措施。 乙方在服务中存在不配合行为及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不及时。 扣罚500元/次; 对影响天标生产的除扣罚外按甲方的《生产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索赔。 2 不合格品考核 批量来料检验不合格 发现送检批产品中,混放有甲方刻下拒收报废标记的产品。 拒收同时按该批产品价格(含税)的10%(直送件为20%)处罚乙方,年度内出现2次,则甲方有权作出停供或停装措施。 拒收。 批产件,该批零件价格在100元以下的,按零件总价2倍的处罚。零件总价在100元以上的,按200~500元/批扣罚。 注:当多类不合格项目存在时按最高类执行。 3 批量质量考核 批量性不合格品流入生产现场。 造成装配停工返修、更换的,考核500元/次,同时进行索赔。 造成整机一般性故障的发生或隐患的,考核1000元/次,停装整改,同时进行索赔; 造成整机严重性故障发生或隐患的,考核2000~5000元/次,立即停装、停供整改,同时进行索赔。 三包期内用户反馈同一生产周期的采购件出批量性故障。 造成整机一般性故障的发生,考核3000元/次,停装整改,同时进行索赔; 造成整机严重性故障发生或隐患的,考核5000~100000元/次,立即停装、停供整改,同时进行索赔。 4 质量事故 发生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质量事件,造成整机赔退、更换和民事财产赔偿,并造成恶劣影响。 将进行事件调查,经双方确认后按责任大小,处罚在2000~100000元间,同时进行索赔。 5 评价考核 甲方根据产品质量、生产能力、合作方面的表现,按照《供方评价管理标准》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排名居末位的供应商予以淘汰。甲方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供应商产品的配套份额、供货资格,进行年度评优评先和新产品试制布点。 说明: ● 来料检验判为不合格时,甲方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如有异议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明确回复,超时不作明确回复,则视为认可甲方结论,如乙方有异议,可重新检验原抽样件,如结果相同,则乙方承担重新检验的所产生的费用。 ● 对需要作破坏性检验的产品,检验合格、甲方支付破坏零件的货款,检验不合格,甲方不支付破坏零件的货款。 ● 批量性不合格:A、B类产品同一质量问题达5件/次以上, C类产品同一质量问题达10件/次均作批量性不合格。 ● 对首轮样件、试制件来料出现的不合格,不进行质量考核。 4.2质量索赔 4.2.1质量索赔标准 序号 类别 项目 索赔标准 备注 1 不合格品索赔 来料检验不合格:返工后从新检验 检验费(Ff):甲方对不合格品返工后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该抽样检验的而采取全数检验的方式) Ff=整批全数检验工时×20元/小时/人 不合格品流入生产现场 装试机质量索赔 质量索赔总额=故障零部件的价值+由此故障造成的返工费用。 返工费用含辅材料损失及返工维修费用。 返工后能重新使用的只负责甲方返工费用的索赔。(见附表) 甲方已将乙方的产品安装于半成品、成品内,由于乙方的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甲方的半成品、成品部分报废或全部报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引起全部的直接损失。 流入甲方金工分厂现场质量索赔 对流入生产现场的半成品按实际返工费用索赔。 2 使用故障 三包期内用户反馈故障 质量索赔总额=故障零部件的价值+连带损坏零件的价值+由此故障造成的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按YC系列挖掘机零部件(总成)“三包”责任期限内的服务费用索赔标准(见附表)进行结算。对于甲、乙双方协商的个案服务约定,按约定进行责任划分与索赔。 甲方已将乙方的产品安装于甲方的成品内,并已交运至甲方的客户处使用,由于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甲方的成品批量退换货、返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直接损失(包括所有运费、返工费);由于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甲方的成品批量退货严重质量事故的,甲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 4.2.2在“三包”责任期限发生的批量质量问题或突发性严重质量故障,乙方除按5. 2条规定承担造成损失费用外,必要时还需对该批产品中尚未出现故障部分实施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4.2.3索赔责任认定: ● 对于乙方参与服务的三包旧件,甲方以乙方服务签认的“产品保修鉴定、信息反馈单”或“玉柴重工服务单”作依据,作出索赔通知单,传乙方确认: ● 对不方便回场的大型故障件,乙方在接到“产品保修鉴定、信息反馈单”或“玉柴重工服务单”、“索赔通知单(明确索赔金额)”后,通过图片、传真件在7个工作日内对故障确认,如对责任判定有异议可申请到现场对故障件进行仲裁;乙方如需运回故障件,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 对回到甲方现场的故障件,乙方在接到甲方开出“产品保修鉴定、信息反馈单”或“玉柴重工服务单”、“索赔通知单(明确索赔金额)”后,15天内到达甲方运筹部对照故障旧件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则由乙方向甲方运筹部提出仲裁申请,由甲方运筹部组织仲裁,作出仲裁结论,同时甲方将根据《质量责任仲裁管理标准》收取仲裁费。对超期未进行确认,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 4.2.4甲方根据乙方确认结果、甲方运筹部仲裁结果作为索赔依据,进行最终索赔,并把故障旧件退回乙方。乙方不能对故障件以旧换新代替故障责任索赔,一旦发现,甲方按索赔额的3倍以上处罚。 4.2.5甲乙双方处理质量事故意见不一致时,可向国家认可的技术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仲裁。 质量赔偿的申诉:甲方通过甲方运筹部将赔偿要求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后,如有异议,乙方可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运筹部申诉或7日内前来甲方公司确认,否则视同默认。甲方运筹部收到乙方的质量赔偿申诉书后,应立即组织公司内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并在7日内出具分析结果,同时通过甲方运筹部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仍有异议,可先与甲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在双方协商后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国家认可的技术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仲裁。败诉方承担仲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2.6对以上条款没有明确的其它要求,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考核及索赔的结算 5.1 各项质量责任按月考核及索赔,甲方每月及时将当月考核及索赔结果通知乙方,乙方如有异议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报告甲方运筹部,经核实有误更正;超期无信息返回即视为认可甲方的考核及索赔。 5.2结算通知发出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均应履行财务手续,如超期乙方仍不办理则甲方可单方面执行。 6.违约责任 6.1乙方私自改变产品的设计状态、技术状态、分供方及委托加工方等引发甲方质量损失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且向甲方承担该部分产品货款2倍的违约责任。 6.2乙方所供物料不合格批退时,如超出规定时间1个月仍未办理退货,甲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货款,并代乙方作出相应处理,乙方无权过问。 6.3进货物料在甲方产品出厂前各环节发现零星不合格,由乙方无条件负责更换;发生批量问题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甲方过程费用;进货物料在甲方产品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6.4因乙方提供虚假资料而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其它补充条款 7.1本协议作为供货合同的必具附件同时签订,乙方不签订本协议时,不能签订供货合同(除供货合同已明确相关的质量协议内容外),同时取消乙方作为主供方的资格。 7.2当甲、乙双方认为协议条款需要变更时,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7.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7.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盖章后生效。 甲方: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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