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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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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八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532020年4月19日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2、 职责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 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3、 定义起重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 工件、 器具、 材料等吊起, 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4、 起

2、重吊装作业的分级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4.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4.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4.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5 、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5.2 吊装作业人员( 指挥人员、 起重工) 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 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 但形状复杂、 刚度小、 长径比大、 精密贵重, 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 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5.4 吊装作业方案、 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 报分管经理( 或分公司经理) 批准后方可实施。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 升降、 运行应保持同步; 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6 、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6.2 派工单位、 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 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 确保处于完好状态。6.4 实施吊

4、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 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 标识、 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并设专人监护, 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 暴雨、 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 不应安排吊装作业。7 、 作业中安全措施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应佩戴安全帽, 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7.2 应分工明确、 坚守岗位, 并按GB 5082

5、规定的联络信号, 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 其它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 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 地锚受力情况, 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 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 确认一切正常, 方可正式吊装。7.4 严禁利用管道、 管架、 电杆、 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 不得将建筑物、 构筑物作为锚点。7.5 吊装作业中, 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 暴雨、 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 应停止作业。7.6 吊装过程中, 出现故障, 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 没有指挥令, 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7.7 起吊重物就位前, 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 升降、 运行应保持同步; 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8 、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 不论由何人发出, 均应立即执行。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并及时报告险情。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 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 不得进行起重操作。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 不得捆挂、 起吊不明质量, 与其它重物相连、 埋在地下或与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8.5 在制动器、 安全装置失灵、 吊钩防松装置损坏、 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

7、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 吊具、 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 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 应检查制动器, 用低高度、 短行程试吊后, 再平稳吊起。8.7 重物捆绑、 紧固、 吊挂不牢, 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 或斜拉重物, 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 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8.9 吊物捆绑应牢靠, 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8.10 无法看清场地、 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 不得进行起吊。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 吊具、 辅具、 钢丝绳、 缆风绳和吊物不得

8、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 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不能满足时, 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8.12 停工和休息时, 不得将吊物、 吊笼、 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 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 在有载荷的情况下, 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8.14 下方吊物时, 严禁自由下落( 溜) ;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8.15 遇大雪、 暴雨、 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 应停止露天作业。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 轮胎吊车、 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 除遵守本标准外, 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9 、 作业完毕作业人

9、员应做的工作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 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 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 应断开电源开关。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 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9.3 吊索、 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 并对其进行检查、 维护、 保养。9.4 对接替工作人员, 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处负责管理。三级、 二级由安全处进行审批, 一级由公司分管经理( 或分公司经理/制造部长) 审批。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 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

10、, 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 应编制吊装方案, 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10.3 作业证批准后, 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 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 严禁涂改、 转借作业证, 变更作业内容, 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 安全措施全部落实, 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 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10.6作业结束后, 作业单位将吊装作业许可证交回安全处。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50元。10.7分公司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由分公司安全员负

11、责。11、 考核11.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11.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为保证人身、 设备和生产安全, 对从事易燃、 易爆、 有毒管道容器、 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 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2、 术语和定义2.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 如使用电焊、 气焊( 割) 、 喷灯、 电钻、 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和炽热表

12、面的非常规作业。2.2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 包括: 煤气车间、 液化气站、 加油站、 氧气站、 氧气和乙炔库等。3、 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 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3.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 输送管道、 储罐、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3.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3.3.

1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 装置经清洗、 置换、 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 可根据其火灾、 爆炸危险性大小, 经制造部长/分公司经理批准, 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3.3.3 遇节日、 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 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以下简称动火证) , 进入受限空间、 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 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 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 配备足够、 适

14、用的消防器材。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 设备、 管道等生产、 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 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并进行清洗、 置换, 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 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地面如有可燃物、 空洞、 窨井、 地沟、 水封等, 应检查分析, 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 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 可燃物料的设备, 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 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 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4.1.6 在生

15、产、 使用、 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 氧含量不得超过15%。4.1.7五级风以上( 含五级风) 天气, 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 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 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 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4.1.10 动火作业前, 应检查电焊、 气焊、 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 保证安全可靠。4.1.11 使用气焊、 气割动火作业时, 乙

16、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 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 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4.1.12 动火作业完毕, 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 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 先置换、 清扫, 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 方可进行动火作业。4.1.14在有毒物品、 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 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 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 容器和设备上, 安装检修完毕后, 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 进行通煤气、 蒸汽、 水、 压缩气和

17、涂抹肥皂水等方式, 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 应重新检修, 直至合格为止。4.1.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 应立即停止作业, 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 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4.1.17各使用液化气和氧气的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的液化气、 氧气管道、 容器, 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并做好详细的检查、 维修记录。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18、 必要时可请保卫处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4.2.3 动火作业前, 动火单位应通知生技处/分公司生产科及有关单位, 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2.4 动火作业过程中, 应使系统保持正压,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 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 应采取上、 中、 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 应进行环境分析, 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5.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

19、过30 min, 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 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5.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 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 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 体积百分数) ;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 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 体积百分数) 。6 、 职责要求6.1动火作业负责人6.1.1负责到安全处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向作

20、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6.1.3应在作业完成后, 组织检查现场, 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6.2动火人6.2.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6.2.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6.2.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6.3监护人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 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6.3.2应坚守岗位, 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 不准兼做其它工作。6.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6.3.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 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清除残火, 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6.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21、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6.4.2检查、 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 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6.4.3在动火作业中,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 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6.5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违反有关规定, 由安全处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 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 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触犯刑律者上交司法部门处理。6.5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 到现场取样分析, 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

22、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6.6.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6.6.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检查、 完善防火安全措施。7、 动火证的管理7.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 不得空项。7.2办理好动火证后,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 方可批准开始作业。7.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 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7.4动火证一式三联, 一联由安全处/分公司生产科留存, 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 一

23、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 动火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处/分公司生产科, 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罚款50元; 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7.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安全的副总或制造部部长/分公司经理审批, 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全处长/分公司安全生产科长负责。8、 考核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9、 禁火区分类特殊禁火区: 9.1煤气车间/煤气站内所有设备及距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9.2加油站内及距站5米内的场所。9.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

24、气体的管道和容器。9.4纸库、 纸箱仓库、 塑料编织袋库、 劳保库、 乙炔气库、 硝酸钠库、 成品库、 氧气库、 液化气库及距库5米内的场所, 变电站高压室、 低压室、 电容器室、 控制室、 电缆沟。9.5在煤气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 不论高度多少, 必须办理动火证, 下部左右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 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9.6一级禁火区: 9.6.1距各煤气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9.6.2距加油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9.6.3距纸库、 纸箱仓库、 液化气库、 乙炔气库5米以外、 10米之内的场所。9.6.4配料车间料仓, 厂区电缆桥架。一级禁火区: 9.7距劳保库、

25、 硝酸钠库、 氧气库、 成品库、 塑料编织库5米外10米内的场所。9.7.1五金库、 各车间配电室。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 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高处作业。2、 职责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 负责本制度的修改、 督察。2.2其它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 负责本制度的执行。3、 定义3.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称为高处作业。3.2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称为坠落基准面。3.3坠落高度( 作业高度) : 从作业位置

26、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称为坠落高度。3.4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 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3.5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 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 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 视为接近带电体。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4 、 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 二级、 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符合GB/T 3608的规定。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 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

27、.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 称为二级高处作业。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 称为特级高处作业。5 、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 应针对作业内容, 进行危险辨识, 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5.1.2进行高处作业时, 除执行本规范外,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5.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5.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

28、业安全设施的人员, 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 持证上岗, 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5.1.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5.1.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 方可批准高处作业。5.1.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 工具、 仪表、 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 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 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 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 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5.1.9在紧急状态下( 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 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 遇

29、有6级以上强风、 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 有害气体、 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 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5.1.10 高处作业前,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5.1.11高处作业前, 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 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5.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安全带、 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5.1.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5.1.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

30、料、 器具、 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5.1.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 梯子、 防护围栏、 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 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 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 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分的照明。5.1.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 电梯、 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 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5.1.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 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

31、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 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 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 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 铰链应牢固, 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5.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 监护人应坚守岗位。5.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 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 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 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5.2.3作业场

32、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 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 材料、 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 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 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 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 易滚动的工具、 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 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 应堆放平稳, 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 通道板和登高用具, 应随时清扫干净; 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 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5.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 应采取可靠的防滑、 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 冰、 霜、 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 应事先设置避

33、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 浓雾等恶劣气候, 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 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 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 发现有松动、 变形、 损坏或脱落等现象, 应立即修理完善。5.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 有害气体、 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 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 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 按应急预案执行。5.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5.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 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 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34、。特别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 如空气呼吸器、 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 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 确定联络方式, 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5.2.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 石棉瓦、 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 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 石棉瓦、 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 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 梁、 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 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 并加以固定, 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5.2.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5.2.10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 应按

35、指定的路线上下, 不得上下垂直作业, 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5.2.11在采取地( 零) 电位或等( 同) 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5.2.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 应及时解决; 危及人身安全时, 应停止作业。5.2.13因作业必须, 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 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作业后应立即恢复。5.2.14防护棚搭设时, 应设警戒区, 并派专人监护。5.2.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 应发出信号, 并迅速撤离现场。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5.3.1高处作业完工后, 作业

36、现场清扫干净, 作业用的工具、 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5.3.2脚手架、 防护棚拆除时, 应设警戒区, 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 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5.3.3高处作业完工后, 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5.3.4高处作业完工后, 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 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6 高处作业票的管理6.1一级高处作业, 由安全处长/分公司安全生产科长负责审批。6.2二级、 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制造部长/分公司经理审批。1) 在升降(吊装)口、 坑、 井、 池、 沟、 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 在易燃、 易爆、 易中毒

37、、 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 在无平台、 无护栏的塔、 釜、 炉、 罐等化工容器、 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 在塔、 釜、 炉、 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 有害气体、 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 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

38、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6.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 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 一份交作业人员, 一份交作业负责人, 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 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6.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 在作业期内,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应重新办理作业证。7考核7.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7.2

39、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设备检修前、 检修作业中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的设备大、 中、 小修与抢修作业。2、 职责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 负责本制度的修改、 督察。2.2其它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 负责本制度的执行。3、 定义设备检修: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 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4 、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4.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资质由引进检修施工单位的处室负责审核把关。4.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

40、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4.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 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 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 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4.4 检修前, 检修施工单位引进处室、 设备使用单位和施工区域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4.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4.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4.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 教训。

41、4.5 检修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4.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4.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 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4.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 动火、 动土、 断路、 吊装、 抽堵盲板、 受限空间等作业时, 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4.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 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4.10 设备必须经过清洗、 置换等安全技术措施后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移交给设备使用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4.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 施工区域负责人共同检查, 确认设备、 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4.12

4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 起重机械、 电气焊用具、 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 手持式、 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4.13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 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 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4.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 消防器材、 通信设备、 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 并保证完好。4.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 栏杆、 平台、 盖板等进行检查, 确保安全。4.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4.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 井、 沟、 孔洞等应

43、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设置警告标志, 夜间应设可靠的警示标志。4.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4.19 应检查、 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 行车通道, 保证畅通。4.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 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4.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 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使其处于安全状态。4.22设备检修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到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办理设备检修作业票( 以下简称作业票) 。5、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5.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5.

44、4多工种、 多层次交叉作业时, 应统一协调,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 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 检修人员避让, 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并设专人监护。5.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 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5.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 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 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 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 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6、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6.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 扶手、 栏杆、 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6.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 脚手架

45、、 临时电源、 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6.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 杂物、 垃圾、 油污等应清理干净。7、 作业票的管理7.1作业票填写人员须按作业票的项目逐项填写, 一般不得空项。7.2办理好作业票后, 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检修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 方可批准开始作业。7.3作业票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 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7.4作业票一式三联, 一联由安全处/分公司生产科留存, 一联由检修单位留存, 一联由检修作业人员持有备查, 检修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处/分公司生产科, 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

46、元; 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7.5易燃易爆设备、 一级和二级禁火区的设备、 检修过程中容易发生中毒等其它事故的设备检修作业票由分管安全的副总或制造部部长/分公司经理审批, 一般设备检修的作业票的审批由安全处长/分公司安全生产科长负责。 8、 考核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防止发生缺氧、 中毒窒息等事故, 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2、 职责2.1安全处是本制度

47、的制定单位, 负责本制度的修改、 督察。2.2其它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 负责本制度的执行。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3、 定义3.1受限空间: 公司内各类塔、 槽、 罐、 炉膛、 锅炉、 管道、 容器以及地下室、 坑( 池) 、 下水道或其它封闭、 半封闭场所。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 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 以下简称作业票) 。4.2安全隔绝4.2.1受限空间与其它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 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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