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甲方(出让人):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乙方(受让人):一、根据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凡利用公用建筑物、公共构筑物及公共场地等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其位置均列为户外广告位置经营权出让范围。甲方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公交车车身广告位置的经营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三、甲方出让给乙方的户外广告位置为:泉州中心市区营运的公交车车身广告(发布位置只限两侧车身和车身后面,玻璃部分和
2、车顶部除外),数量共 辆(详见附页: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营运车辆细化表)。四、本合同项下出让的户外广告位置用途为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五、该户外广告位置经营权出让期限为 年,自 年至 年(其中801、802共45部车延迟半年交付).六、本合同项目下的公交车车身广告位经营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 ,即每年 。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半年 。乙方缴纳的200万元交易保证金中的100万元自动转为第一半年的出让金。人民币 (扣除801、802共45部车的出让金 元),不足部分多还少补。自第二个半年起,乙方必须于每个半年第一个月前10日(即 )内支付当半年的出让金人民币 ,直至付清为止。七、履约保证金(一)乙
3、方缴纳的200万元交易保证金中的100万元将自动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其余100万元转为第一半年的出让金,多还少补。(二)户外广告位置经营权有效期内,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或拒绝支付违约金,则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乙方应支付的相应款项.乙方应当在三十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三)合同期满,乙方与甲方履行完移交手续后,甲方在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八、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解除后按甲方要求清理广告设施,并赔偿甲方损失。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款,经甲方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
4、让、抵押户外广告位置经营权的.3、乙方取得户外广告位置经营权后,未及时发布广告(商业、自身或公益广告),闲置空版面超过15天的,车身首次发布广告不受此限.4、乙方违反广告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被甲方或甲方主管部门告诫后拒不改正的。 5、乙方故意损毁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甲方无故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若因车辆更新、报废或政策性因素减少的除外)提供车辆给乙方发布户外广告,经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2、乙方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需要甲方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甲方拒绝提供致使乙方无法经营的。九、双方权利义务:(
5、一)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户外广告位置和发布广告。(二)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出让的广告位置经营权,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并赔偿甲方的损失.(三)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甲方因不可抗力要求提前收回乙方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经营权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乙方,并赔偿乙方的损失。(四)乙方有权在取得经营权的公交车车身广告位置上,经营发布商业广告、自我形象宣传和公益广告,并保证有5的公交车辆无偿发布公益广告。(五)在合同履行期内,因行政指令等特别需要,乙方应服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若遇政府征用或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该广告设施
6、的,乙方享有受补偿的权利。(六)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车身广告位置经营权,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形式和广告版面。(七)乙方取得车身广告位置经营权后必须取得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甲方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广告版面要求图案清新,内容健康,制作精良。不得发布性病、丰胸、男科、妇科等医疗性广告。广告应当与市容环境相协调,不得使用有碍市容观瞻和行车安全的颜色作为底色,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车窗和上下车门;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没有商业广告时,必须发布自身广告或公益广告,闲置空版不得超过15天(首次发布广告除外)。(八)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
7、、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律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九)乙方负责车身的维护,对版面破损的应及时予以维护或更换。甲方提供的车辆车身附有原广告内容的,由乙方一并更换。(十)甲方因营运生产的需要,可对供发布广告的公交车运行的线路作调整,对乙方制作、更换、维护车身广告应提供方便,并积极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十一)甲方不保证车体广告车辆数保持不变。车体广告车辆数若因车辆更新、报废或政策性因素减少,我司将配合乙方向相关部门申请补足。如相关部门不同意补足车辆数,车体广告出让金将按实际发布车辆、时间计算。(十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二项单方解除
8、合同的,乙方不必按甲方要求清理广告设施,车身广告设施由甲方负责清理.十、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户外广告位置经营权的,应当将未履行期限内的广告位置经营权出让金还给乙方,按未履行的合同期的广告位置经营权出让金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广告制作费、相关税费、乙方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损失).甲方未能在乙方要求的合理返还期限内归还出让金,还应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到期后,甲方应按规定及时退回履约保证金,拖欠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二)因甲方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将未履行期限内
9、的广告位置经营权出让金返还乙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广告制作费、相关税费、乙方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损失)。(三)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交付的广告位置经营权出让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按尚未支付的广告位置经营权出让金总额的10赔偿甲方的损失。(四)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尚未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的,违约方应及时纠正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五)乙方未能按甲方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设置广告设施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若乙方不按期整改,甲方有权予以拆除,拆除及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六)因乙方原因致使广告设施损坏或被
10、认定处于不安全状态时,经甲方催告修复,乙方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维修费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十一、不能归责于甲、乙双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甲方应当将未履行期限内的广告位置经营权出让金返还给乙方,并积极协助乙方向第三方索赔。十二、户外广告位置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的条件成立而终止合同,户外广告位置经营权由甲方收回,乙方的户外广告经营权随即终止。十三、双方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若因一方迟延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不能免除其责任。十四、广告设施
11、的制作应严格按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泉州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定(试行)和泉州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实施。十五、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2项规定的方式解决:1、提交泉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六、本合同一式肆份,附件、公开竞价文件(编号QT2010001)、成交确认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交通运输集团、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进行修正、补充或变更。双方商议的修正、补充或变更须经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同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邮编: 邮编: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