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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
重庆银行抵押合同
甲方(债权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部、中心)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抵押人):
抵 押 合 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甲方(抵押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部、中心)
地址: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了保证甲方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所签订的( )年( )字第 号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原意以其自有的财产(下称“抵押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同意签订本合同,愿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以下第 种;
1、主合同项主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合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债务本金数额为人民向(大写) ,利息及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
2、
第二条 抵押财产
1、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 清单》。乙方自愿以清单所列抵押财产为甲方设置担保。
2、抵押财产和抵押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长理人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检查。
抵押其间,乙方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甲方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抵押财产。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的,乙方应在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连带清偿责任。
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财产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意,乙方可转让乙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转让抵押财产的价明显低于其价值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乙方转让抵押财产所提的价款,应当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抵押财产登记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妥抵押财产登记;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险
1、若需办理抵押财产保险的,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持续办理抵押财产贵客保险,直至换押终止。
2、乙方办理保险时需将甲方作为第一受益人;如抵押发生前乙方已办抵押财产保险,乙方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如原设保额不足值,必须按前款规定补足投保金额),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正本,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代为接收抵押财产的保险赔偿金,从中优先受偿抵押债务。
第四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在债务人不能偿还主合同债务本息时,甲乙双方可以以协议对抵押财产加以处理,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人到其债务。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法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人未依法履行到期(含合同到期和提前到期)债务的;
2、乙方或第三方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
3、乙方主合法继继承或受遗赠人拒履行到期债务的;
4、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5、乙方、债务人或第三人发生侵犯甲方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甲方按期足额收回债权的其他行为。
三、前款所列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处理抵押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提款项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合同债务的,甲方继续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五 乙方声明与保证
乙方在法律上有资格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且,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获得其董事会或任何其他机构的充分授权(如需授权)。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乙方合法拥有对抵押财产设置抵押的权利,且没有与任何第三人发生争议。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其签署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乙方确认债务人向甲方提供的各项业务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乙方在变更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时,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及对别说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乙方同意,并接受和配合甲方对财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包括电话、现场或通过其他信息查询机构进行查询等方式。
未经甲方书面意,乙方不得以出租、转让、赠与、再抵押或重复抵押等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如甲方同意乙方以前述方式处置抵押财产,所得处置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之债务或在甲方监控下使用。
第六条 一旦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抵押财产发生灭失、毁损等使抵押财产价值消失或降换的情况。
2、抵押财产权属发生变更或发生争议。
3、抵押财产遭查款或冻结。
第七条 乙方所提供的抵押为独立的抵押,不受其他担保人所提供的影响或被代替。
第八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主合同债务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俣同载明的条款承担担保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荐下抵押未办理的效抵押登记。乙方应对主合同荐下合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赔偿)责任。
第九条 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但甲方保留对该顺序进行变更的权利:(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违约金;(3)赔偿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8)其他依法应付款项。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在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2、甲方对乙方宽容,不视为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除非按前款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3、当主合同修改时,除非主合同贷款本金增加导致乙方担保责任扩大,主合同的其他内容发生变更不必事前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仍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甲方有义务及时通如乙方上述合同变更内容。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以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内容
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币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的争议按主合同约定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债务人 各执 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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