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XX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程爱国担任,成员由公安、质监、环保、交通运输、工商、港口管理、消防等部门有关领导担任,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监管一处。各县(市)区、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专门机构。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各个环节。整治工作的重点: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非化工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化工库、油库、工业气体充装站和汽车加油站等重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3.达到重大危险源使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2、 4.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 5.危险化学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6.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落实情况; 7.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 8.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行为; 9.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 10.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消防法规的情况; 11.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防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检查情况; 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月20日至3月
3、31日)。重点宣传2011年新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查出的隐患督促企业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到位。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对各县(市)区、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在每个阶段结束后次月5日前,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于12月5日前书面上报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