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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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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0817号文件)精神,依法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为林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依法有序、先行试点,分类指导、全面铺开的原则;坚持保护生态,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原则;坚持以稳定为前提,保障农民的利益,民主

2、协商、平稳过渡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集体林明晰产权、勘界发证主体改革任务,建立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逐步确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业产权制度。 四、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在对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明晰林地、林木经营权和所有权,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1、对群众要求确权到户的集体林,以农户为单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统一经营状况较好且群众满意的集体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

3、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要转换经营机制,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利分配,落实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3、对不适宜家庭承包、群众要求面向社会流转的集体林,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 4、对过去从国有林单位划给社队权属清楚的宜林“两荒”,已经承包到户的,要稳定承包关系;承包期满的,且原承包人有意愿继续承包的,可优先承包经营,并重新确立承包关系;对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依法完善后,可由原承包人继续承包经营;对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宜林地长期闲置未造林的“两荒”,已经承包到户的,应由县政府或乡镇政府组

4、织收回,重新发包给本集体成员;对目前没有承包到户的“两荒”,且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应参与本次林权改革。 5、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已经明晰产权的,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互换,或自愿联合入股经营,互换后应当重新核发林权证。互换应报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或与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6、对在集体林地上义务植树营造的人工林,要明确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7、由农户长期经营的自留山,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对放弃经营或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本村级组织收回,重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8、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9、对过去国有单位和

5、乡村集体联合经营且纳入集体林改革范围的林地,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流转,但要明晰产权。合同到期后或双方有意向实施流转的,可以进行流转。 (二)签订承包合同。对群众要求承包的集体林资源必须签订合同,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组织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本着双方意愿,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式样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为准。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期限可到70年。对2008年11月30日前已确定承包或流转经营的期限,并依法经民主决策的,予以认可。 对已经承包或流转的集体林,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签订的合同或程序不规范,且大多数村民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应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对不符合

6、法律规定或者严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终止合同。 (三)勘界确权。明晰产权后,根据林权权利人申请,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已经承包或流转的集体林,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没有颁发林权证的,应颁发林权证。 建立林权证发证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林权证发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发证过程中的申请材料、外业调查资料、图、表等要及时立卷归档。归档文本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村、乡镇XX县区三级保管制度。 (四)明确流转程序。集体林产权明晰后,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有序流转,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有林地变为非

7、林地。流转程序包括申请、批准、资产评估或协商、签订合同、林权变更、建立档案。 1、流转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申请流转前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同意流转表决意见书。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林权证、流转申请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流转表决意见书。 2、流转审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集体林流转应事先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流转资源价值量确定。集体林流转是否经过评估,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需要评估的,流转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不需要评估的,可以协商确定。 4、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

8、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流转合同文本式样以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为准。 5、林权登记。对履行流转程序的,申请人应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林权证。对转出方已有林权证的,转入方应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权变更。 6、流转档案建立。对流转各环节形成的材料要进行整理归档,专门管理。 7、流转期限。已经承包的集体林,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其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8、流转资金使用管理。流转收益纳入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收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发

9、展林业和公益事业。 五、方法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采取县直接领导、乡镇全面组织、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方法组织实施。通过县乡组织,逐村、逐户实地进行林权确认,把林权落实到山头地块,为颁发林权证提供基础材料。 按照XX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9年11月1日2010年2月1日) 1、成立组织。成立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县长井岗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栾和江同志、县农委主任张中波同志、县林业局局长孙玉福同志任副组长,各乡镇及农委、林业、发改、财政、司法、法制、公安、监察、国土、统计、广电、

10、物价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孙玉福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农委副主任寇国峰同志、县林业局副局长朱庆东同志担任。各乡镇和村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承担组织实施和具体操作。 2、调查摸底。按照省统一确定的调查技术标准,组织力量,对辖区集体林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掌握集体林资源底数和林权状况。各乡镇、村(屯)要对以往签订的承包或流转合同进行梳理和认定。 3、制定林权改革方案。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层层制定集体林权改革方案。县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乡镇林权改革方案报县集体林权制

11、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宣传培训。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林权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林权改革政策,调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集体林权改革。积极开展业务骨干培训,培训对象以基层干部、林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主,培训内容包括林权改革政策、工作方案、确权发证要求和技术规定等。 (二)勘界确权阶段(2010年2月1日2010年6月15日) 1、实地勘界确权。由县、乡镇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组会同各行政村村长、村民代表等逐地块现地核实林地权属、面积、四至界限以及林木蓄积、株数等因子。已经流转的,认定工作必须有转入方参与。地块四至要用gps定位,载记坐标值,面积在1亩以下(含1亩

12、),可中心点定位;面积超过1亩,要采用封闭式拐点定位。在县、乡镇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指导下,逐地块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地形图上进行小班勾绘,成图比例尺可根据地块大小自行确定。有争议的地块要单独登记造册;对林权没有争议的地块,将外业调查结果张榜公布。 2、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由村委会与林农或其他经营主体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XX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乡镇政府所有的集体林,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由乡镇政府与经营主体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存在争议的集体林,在解决争议之前,不得参与林权改革。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

13、调处”和有利于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林地、林木资源保护利用,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通过协商等方法妥善解决。 (三)建档发证阶段(2010年6月15日2010年10月15日) 勘界确权后,乡镇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林权登记基础材料包括: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承包或流转双方签订的合同; 4、流转的要有付款凭证; 5、用gps定点的范围平面图; 6、边界协议书; 7、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四份。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提供的材料认真核实,并采用微机输

14、录、成图和打印,经有关责任人签字后,报县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林权证。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5日11月15日) 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验收办法。乡镇组织村自查,对所属村进行全面检查。全县抽查乡镇和村的比例不少于50%。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乡镇集体林权改革工作领导机构要层层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实际督查指导,确保集体林权改革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15、。 (二)制定实施方案。在深入细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县情、林情、民情,科学制定县、乡镇、村三级集体林权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并加大实施方案执行落实力度,确保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按程序操作。 (三)周密安排部署。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集体林权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把改革质量放在首位,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加强指导规范和检查监督,掌握工作动态,切实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要坚持边改革、边总结,以好的经验促进改革。 (四)建立专门队伍。县、乡镇要确定专门人员参与指导和服务集体林权改革工作,对外业勘界、内业登记发证等工作,相关部门要选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服务。要按照政策引导、部门服务、县乡组织、村组操作的要求,推选村民代表参与集体林权改革勘界确权,在县、乡镇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指导下开展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电视、广播、宣传专栏等媒体,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方针、政策、有关要求和成功经验,通过宣传引导,使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真正理解、支持、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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