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园子煤矿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井下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刘园子煤矿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矿井必须设置井下消防材料库,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第225条有关规定。第二条 消防材料库储库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备有明细卡片,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更换。第三条 消防材料库储库的材料、工具等,非因处理事故不实用,因事故处理所消耗的材料,必须及时补充。第四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皮带机头、移动变电站周围及采掘工作面附近
2、的巷道,都应备有灭火器,其数量、规格和放置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第五条 消防器材的保管、发放统一由矿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建立保管发放更换台账。第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消防器材、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设专人每班对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遗失、损坏的要及时补充、更换。第七条 井下各地点所需消防器材由使用单位统一配备,配备到位,并负责管理,定期更换责任人。第八条 通防工区负责对井下各地点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发现不合格器材要及时更换并有记录可查。第九条 消防器材必须专物专用,不得将消防器材擅自挪作他用。第十条 每季度通防工区与有关部门应对井下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一条 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的存放地点。第十二条 对随意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的责任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附:井下各地点消防器材配置数量、地点设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