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省 市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案 由纠纷案 号( ) 温瑞 字第 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的告知事项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和诉讼费、案款,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和银行账户相关信息;2、确认的送达地址和银行账户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同期在受理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3、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或银行账户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或银行账户;4、如果提供的地址、银行账户信息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银行账户,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诉讼费、案款退付失误或无
2、法退还的,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背面。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银行账户信息1、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地 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2、本人指定以下代收人地址为送达地址:代收人: 与本人关系: 地 址: 邮编: 3、本人确认下列银行账户为诉讼费、案款退付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 支行银行账号:4、本人指定下列现代通讯方式送达或告知退费付款情况: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传真,接收号码:电子邮件,邮箱地址: 其他方式及码址: 5、其他联系方式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的确认我已经阅读了(听明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及银
3、行账户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包括本确认书背面-的法律规定),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备 考法院工作人员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节选)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