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及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有关规定.
教学重点:应纳税额的计算及有关规定
教学难点:对销售额的把握\ 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的规定
学时:4学时
方法:讲授法
内容: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需要首先核算准确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有多种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对不同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税法分别作了规定:
1.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5.包装物押金
(三)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 + 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1 - 消费税税率)
(四)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 1 + 税率 )
注意:实际工作中哪些收入是含税收入?商业企业零售价、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价个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包装物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买价×扣除率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运费×扣除率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摩托车、汽车、游艇
6.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上述1~5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三、进项税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计算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就可以得出实际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直观地反映了增值税仅对商品流通环节产生的增值额征税的原理,同时,也简洁、明了地解释了增值税的主要内容和计税方法。为了使这个公式得以正确运用,需要掌握以下规定: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2.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3.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四)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货物购销活动中,因货物质量、规格等原因常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情况。由于销货退回或折让不仅涉及销货价款或折让价款的退回,还涉及增值税的退回,这样,销货方和购货方应相应对当期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进行调整。为此,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五)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例:P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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