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起诉状范本民事起诉状原告:郭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址:,身份证号:210726*联系电话:被告: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址:,身份证号:211402*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一、判令被告二、判令被告 事 实 与 理 由200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原告相刮,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于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08年3月28日,锦
2、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 月 日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女,汉族,1987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xx路xx栋楼xx室,联系方式:xxxx。 被告:xx,男,汉族,1967年5月27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南路xx号,联系方式:xx。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2号平安大厦6楼,负责人:xx,联系方式:
3、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xx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x元; 二、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0月28日19时15分,被告xx驾驶车牌号为皖xx的小型客车,在撮造山巷内行驶时,因未注意安全、文明驾驶,压到原告脚部,致使原告受伤。后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xx负全部责任,当事人xx无责任。另查皖xx号小型客车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交强险合同在有效期内. 原告于事故发生当日被送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就诊,后又多次
4、复诊。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应当予以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至贵院。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女,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西安市长安区五台乡东甘村北沟沿X号。电话:XXXXXXXX 被告:李四,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户家镇程坪村。电话:XXXXXXXX 被告:王五,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西安市雁塔区雁塔中路XXX号。电话:XXXXXXX 被告:WW财产保
5、险公司WW分公司营业总部负责人:二毛 经理职务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XX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 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81。9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伤残补助金10056元,误工费10200元,护理费630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49237。9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8日12时,被告李四驾驶陕ABZ号车沿韦曲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将行人原告张三碰撞,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长公交认字【2012】第484
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三无责任。被告李四所驾驶的陕ABZ*号车于2011年11月28日在被告WW财产保险公司WW分公司营业总部处办理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0天,被告车主王五承担了部分医疗费。后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果。二被告至今一直没有对原告进行及时和有效的赔偿。原告认为,被告李四作为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王五作为车主雇佣司机李四为其开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WW财产保险公司WW分公司营业总部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