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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乡规划指标参数计算规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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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郴州市城乡规划指标参数计算规则(试行) 为规范城乡规划指标参数的计算工作,科学合理地计算建筑面积、容积率和绿地率,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规定,根据我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计算   1、建筑物外挑(凸出主体外墙)小于0.6米(含0.6米)且窗台离地高度大于0.45米(含0.45米)的凸窗不计算建筑面积;外挑大于0.6米的凸窗应计算1/2建筑面积;窗台离地或离楼地面高度小于0.45米的凸窗计算全面积。   2、坡屋顶下设计无使用功能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3、临街底层架空的公共柱廊空间,净高不小于3.6米且净宽不小于3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小于3.6米或净宽小于3米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   4、建筑结构转换层(包括设备管道层)净高2.2米及2.2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净高2.2米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5、住宅阳台、挑廊和花园(包括户内空中花园、入户花园和空中庭院等),进深小于2.4米(含2.4米)的,且其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不大于住宅套内建筑面积20%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2.4米或者其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大于住宅套内建筑面积20%的,其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   6、建筑层高与层数计算:   (1)多层(含杂房与单间车库)及高层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等于5米时,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与层数(不含阳台部分);层高超过5米时,在两层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建筑面积与层数。   (2)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或等于6.6米时,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与层数,当层高超过6.6米时,在两层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建筑面积与层数。   (3)停车库层高大于3.9米小于或等于6.3米时,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与层数;层高超过6.3米时,在两层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3.0米即增加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与层数。   (4)工业厂房层高大于8米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与层数。   (5)建筑地面层数的计算以设计的±0.00标高为参照确定;假层、附层、插层、阁楼不计层数。   7、建筑底层架空开放空间用作公共休憩、园林绿化使用的,且层高大于3.6米(含3.6米),不计算建筑面积,且不计入容积率。   二、建筑容积率计算   1、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地块内的建筑用地面积以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及界线为准。   2、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包括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包括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为地下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作为其它功能使用的地下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3、利用地形高差形成的山地建筑   (1)露出地面建筑不临城市道路的非全掩埋的半地下停车库(无墙体分隔,且设置集中的出入口)、半地下设备用房(包括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半地下交通用房(包括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露出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不包括临街封闭的停车库)或非全掩埋建筑作为其它功能使用或有墙体分隔的独立车库,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2)露出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且临城市道路建筑分为临城市道路(外侧部分)和不临城市道路(内侧部分)两部分的,若内侧部分功能为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则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内侧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外侧部分计入容积率。 4、建筑底层架空的集中停车库(设有集中的出入口),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有敞开面的停车库(车库出入口对外部分)应计入容积率。   三、地块绿地率计算   1、绿地率:是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地区内的用地面积以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及界线为准)。   2、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包括地面绿化用地、建筑架空层的绿化、绿地包围内的水体用地、屋顶绿化与草坪砖绿化用地五种类型。   (1)地面绿化用地:是指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合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绿地。   (2)建筑架空层的绿化。按下表折算系数:  绿化类型 规 划 要 求 折算系数 建筑架空底层 绿化用地 架空高度≥3.6m 60% 3.6m≥架空高度≥2.2m 40% 架空高度<2.2m 不予计算   (3)绿地包围的景观水体与跌水,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按下表折算系数: 建设项目 规 划 要 求 折算系数 居住小区 景观水体与跌水 100% 其它项目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100%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4)屋顶绿化:是指地下车库屋顶、地下建筑屋顶和建筑裙房屋顶。按下表折算系数:   绿化类型 规 划 要 求 折算系数 地下车库与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 高度≤ 1m 平均覆土厚度≥1.8m,以乔木为基调, 配置乔、灌、地被植物的 100% 0.9m≤平均覆土厚度<1.8m,以亚乔木为基调, 配置灌木、地被植物的 80% 0.3m≤平均覆土厚度<0.9m,以灌木为基调,配置地被植物的 40% 2.2m≥ 高度> 1m 平均覆土厚度≥1.5m,以乔木为基调, 配置乔、灌、地被植物的 80% 0.6m≤平均覆土厚度<1.5m,以亚乔木为基调, 配置地被植物的 50% 0.3m≤平均覆土厚度<0.6m,以灌木为基调,配置地被植物的 30% 裙房屋顶绿化一层屋顶绿化 0.6m>平均覆土厚度≥0.3m,以灌木为基调,配置植物的 20% 平均覆土厚度≥0.6 m,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植物的 40% 备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覆土顶面相对于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 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不计算绿地面积。 3.设计室外地坪的±000标高以较高地面为参照。     (5)植草砖绿化,仅指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按下表折算系数:   绿化类型 要 求 折算系数 植草砖停车场 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 20% 林荫式植草砖停车场 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且每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遮阴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 50%   3、距离建筑物边的绿地面积计算视实际情况确定。   四、其它相关要求   1、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容积率、绿地率不得超过规划条件指标,否则不予审批;规划与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规划指标必须真实,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建设项目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规划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注明该项目总用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以及建筑密度、绿地率与停车泊位数,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详细清单。   3、在建筑方案、施工图技术指标复核与审查时,指标核算数据与建设单位申报的数值,其建筑面积误差在1%以内的且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原则上采用申请的数据,再按有关技术指标进行复核与审查;对误差值超过此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核实情况调整设计后再按上述要求核算指标。   4、建筑工程项目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设计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上注明该项目总用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以及各栋建筑的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详细清单。   5、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和绿地率计算,规划竣工验收和违法建设处罚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和绿地率计算,均按本规则计算。   6、原已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按原计算规则执行;原已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和违法建设处罚的建筑工程不再适用本计算规则。   五、本计算规则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原《郴州市城乡规划指标参数计算规则》(郴规发〔2008〕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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