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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LG301-05号片区[金沙地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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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LG301-05号片区[金沙地区]法定图则 NO. LG301-05/01(草案) 深圳市LG301-05号片区[金沙地区] 法定图则 NO.LG301-05/01 (草案)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oo九年四月 目 录 文 本 1. 总 则 2 2.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 3. 土地利用性质 3 4. 土地开发强度 5 5. 配套设施 5 6. 道路交通 7 7. 地名规划 9 8. 城市设计及其他有关规定 10 图 表 文 本 1. 总 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外环大道、丹梓大道、深圳市行政边界及青松路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391.88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深圳坪山新城综合发展规划》和《深圳市东部工业组团分区规划【坪山、坑梓】(2005-2020)》。其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具有一定规模的高科技产业地区。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主要原则是:通过现代化产业园区建设,体现弹性与刚性相结合、生态优先与人性关怀、节约和高效、互动与共享、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 1.4 本图则由文本和图表构成。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 1.8 本图则解释权属归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中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名词解释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1.9 本图则自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从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2.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建设一个生态环境优美,人文气息浓郁,理性与感性结合的新型生态产业空间。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现代化产业片区。 3. 土地利用性质 3.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以工业用地(M)为主,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2 本图则中01-07、01-08、01-11——01-26、02-02——02-11、03-21、03-22、04-01——04-28地块为国家级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用地,园区总用地面积265.55公顷。其中,02-05地块土地利用性质确定为工业用地,为国家级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企业加速器。 3.3 本图则范围内的深惠边界地区:以利于土地开发,并保证环境安全为原则,边界地区用地的隔离方式、隔离宽度等应结合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及具体项目环评要求设置,并以相关部门确认的隔离要求为准。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5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7 本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8 本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规划”的地块指对该地块内指标为规划经综合判断所确定;“依政府批件”的地块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 4. 土地开发强度 4.1 本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450万平方米,规划人口规模为5.7万人。 4.2 本图则中02-05地块容积率根据生物医药产业特性确定为3.0。 4.3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4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4.5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为片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建设规模总量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程度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表5.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设施类别 项目名称 数 量 所在地块号 总量 规划 增加 现状 保留 规划 教育设施 幼儿园 2 2 - 03-09、04-28 小学 1 1 - 03-18 医疗卫生设施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 3 - 03-10、03-20、04-28 文娱设施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3 1 01-12 03-14 04-28 体育设施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3 2 03-07 03-20、04-28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社区服务中心 2 1 03-07 04-28 社区警务室 3 3 - 03-07、03-20、04-28 商业设施 社区肉菜市场 1 1 - 03-17 道路交通设施 社会停车场 1 1 - 01-07 人行天桥 1 1 - - 轨道交通场站 1 1 - - 货运站 1 1 - 01-08 公交综合车场 1 1 - 03-16 电力设施 变电站 1 1 - 01-09 环卫设施 垃圾转运站 1 1 - 02-04 垃圾收集站 1 1 - 02-04 公共厕所 3 3 - 01-19、02-04、04-28 注:地块号加下划线表示该设施非独立占地建设。 5.4 本片区污水排至沙田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5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市、区级市政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或压缩规模。 5.6 本图则中为本片区及周边地区服务的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可在专项规划中进行深化,在深化过程中可能对本图则确定的上述设施进行修改,但须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5.7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外环大道、深汕公路和丹梓大道,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结构,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高速公路: 外环大道,红线宽度65米 城市主干路: 丹梓大道,红线宽度80米,双向六车道 聚龙中路,红线宽度100米,双向六车道 丹梓北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锦绣东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金联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青松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城市次干路: 荣田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 金辉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临惠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 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 6.3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除本图则指定外,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本片区各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支路与城市主干道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城市主干道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7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4 本片区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表12.4.2.1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指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6.5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本片区步行系统由丹梓大道、中心水体、临松路等构成。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6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 (1) 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2) 街坊之间联系较密切,而又被城市主干道分隔; (3) 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4) 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7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 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 地下人行通道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人行天桥最小净宽度不小于3米; (3) 全天候通行。 6.8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公交综合车场及停靠站,公交综合车场位于03-16地块。本片区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6.9 本片区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区内建议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7. 地名规划 7.1 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保证本片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稳定性,根据《深圳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和《深圳市地名、更名、注销规则的规定》(草案),编制本片区的地名规划。 7.2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名称和公共开敞空间名称。 7.3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并生效后的相关地名规划的命名为准。 7.4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7.1)。 表7.1 地名规划一览表 类别 序号 拟定名称 原有名称 命名说明 道路等级 备注 自然地理实体 1 田脚水排洪渠 田脚水 参照现状地名命名 - 沿丹梓大道,丹梓北路流向沙田污水处理厂 已有道路 1 丹梓大道 丹梓东路 参照《龙岗区干线路网规划》命名 主干道 西起外环大道,东至惠阳西A路 2 同辉路 同富裕路 参照现状地名命名 支路 西起聚龙路,东至金辉路 规划道路 规划道路 1 外环 大道 - 参照《龙岗区干线路网规划》命名 快速路 北起丹梓大道,南至青松路 2 金辉路 - 参照《龙岗区干线路网规划》命名 次干道 北起丹梓大道,南至临惠路 3 金联路 - 参照《龙岗区干线路网规划》命名 主干道 北起丹梓大道,南至临惠路 4 聚龙路 - 参照现状地名命名 次干道 北起丹梓大道,南至青松路 5 锦绣东路 - 参照已批选址意见命名 次干道 西起外环大道,东至荣田路 6 临惠路 - 参照已批选址意见命名 次干道 西起外环大道,东至金联路 7 荣田路 - 参照《龙岗区干线路网规划》命名 次干道 北起丹梓大道,南至临惠路 8 卢辉路 - 参照相交道路及所处位置命名 支路 西起聚龙路,东至锦绣东路 9 临松路 - 参照相交道路及所处位置命名 支路 北起锦绣东路,南至青松路 10 卢屋一巷 - 参照现状地名命名 支路 北起同辉路,南至锦绣东路 11 卢屋二巷 - 参照现状地名命名 支路 北起同辉路,南至卢辉路 12 绣辉路 参照相交道路及所处位置命名 支路 北起锦绣东路,南至卢辉路 13 绣联路 - 参照相交道路及所处位置命名 支路 西起金联路,东至荣田路 14 聚松路 - 参照相交道路及所处位置命名 支路 西起聚龙路,东至临松路 15 聚青路 - 参考周边道路名称命名 支路 南起青惠路,北至丹梓北路 16 惠田路 - 参照相交道路及所处位置命名 支路 西起聚青路,东至丹梓北路 17 惠联路 - 参考周边道路名称命名 支路 南起青松路,北至聚青路 18 临峰路 - 参照相交道路及所处位置命名 支路 北起丹梓大道,南至惠田路 19 外环丹梓立交桥 - 参照两条相交道路名称命名 立交桥 位于丹梓大道和外环大道交叉口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1 卢氏宗祠 卢氏宗祠 参照现状地名命名 - 位于卢屋居民小组内 2 荣田世居 荣田世居 参照现状地名命名 - 位于荣田居民小组内 3 荣田 生态公园 - 参照现状地名命名 - 位于金沙地区中部,临惠路以北,丹梓大道以南 8. 城市设计及其他有关规定 8.1 本片区是坪山新城东片的重要产业片区,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体现产业发展特征。 (2) 体现深惠门户特征。 (3) 充分尊重现状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资源,创造生态产业园区。 (4) 增强片区与周边地区尤其是聚龙山片区以及惠州市惠阳区的联系,体现空间上的整体感与延续性。 (5) 景观系统结合步行系统考虑,形成贯穿整个片区的景观体系。 (6) 区域共享与参与。 8.2 本图则依托现状自然山水条件,形成“点、线、面结合,楔形延伸,环状连通,区域协调渗透”的空间结构。 8.3 本图则以西侧的聚龙山为制高点,考虑北侧五马峰的景观要求,高度控制在50米以内。其中,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东南部高度控制在15米,层数以多层为主;生物医药园西侧及电子信息园高度控制在小高层。 8.4 丹梓大道沿线,以沃尔玛配送中心为最低点,形成中部低,西侧较高,东侧相对平缓的建筑天际轮廓线。 8.5 外环大道沿线,形成由北至南逐级递减的缓和曲线。 8.6 外环大道和丹梓大道是本片区内重点城市设计地带,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保证街道景观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城市街道景观,并尽可能地从红线退让范围中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2) 街道界面的建筑、挡墙、小品等,其色彩以中性、柔和为基调,建成通透型,减少封闭感;建筑强调顶部处理;挡墙、护坡须施以绿化,形成有浓郁特色和生活气息的优美的立体景观。 (3) 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8.7 杭福深铁路及外环大道沿线两侧设置30米的防护绿带,并要求两侧地块控制出一定退让空间,以缓解巨型的高架对视线的压迫感。 8.8 生物医药园内将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作为标志性建筑物。 8.9 国家级生物医药产业园城市设计要求 (1) 支路应结合步行和自行车道路建设相对较宽的道路绿化带,以起到降低噪音、卫生防护的作用。 (2) 中心水体四周围墙设置为通透式,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 (3) 单位附属绿地率≥40%。 (4) 生产厂区除道路是硬化处理以外,其他裸露地须全部经绿化处理,并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整个厂区绿地以草坪为主。 (5) 园区与西北角居住用地之间设置20米绿化带。 (6) 园区整体色彩以冷色调为主。 8.10 杭福深铁路沿线城市设计要求 (1) 高架铁路桥体外饰宜采用素雅的色彩,如白色或天空色,宜采用轻巧的金属框架和通透的玻璃幕墙。 (2) 建议充分利用高架桥底绿化空间,设置居民活动及游玩的公共绿化空间。 8.11 客家民居的保护与利用 (1) 本图则对两座客家民居予以保留,分别为荣田世居和卢氏宗祠。 (2) 荣田世居自本体建筑外墙向外延伸10米作为传统保护区,该范围内禁止建设。自传统保护区向外50米作为建设控制地带,其中,30米范围内仅设置绿化、小品,形成公共活动空间,以保护客家民居周边的小环境;30-5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 (3) 对卢氏宗祠进行修缮,作为配套区的文化娱乐设施,周边2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以内。 8.12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 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 建筑物外墙色彩应淡雅、明快,避免使用凝重的色彩。 (4) 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5) 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6) 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8.13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 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 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 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8.14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图 表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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