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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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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法规标题】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4-3-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三月十五日南充市城市规划

2、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九类: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

3、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可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或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凡未列入附表中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规定执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下列控制指标表的规定。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范围 控制指标 内容层数建筑类别 旧城中心区 一般地区建筑密度(%) 容积率(万/

4、ha) 建筑密度(%) 容积率(万/ha)居住建筑 普通低层住宅 43 1.3 40 1.2多层 32 1.9 30 1.8中高层 30 2.4 28 2.2高层 22 3.7 20 3.5办公建筑宾馆 多层 42 2.5 30 1.8高层 40 4.5 20 4.0商业建筑 低层 55 1.6 55 1.6多层 50 2.8 45 2.5高层 45 4.5 40 4.0市场 3层 55 1.6 55 1.6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 低层 50 1.0多层 40 1.5注:1、旧城中心区指顺庆城区的大东街、大西街、金泉街以北,西河路以东,和平路、长征路以南,滨江路以西。其余地区为一般地区。2、

5、居住建筑低层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为十层以上。普通低层住宅不含别墅。3、本表中商业建筑是指独立设置的综合商店、商场、饮食服务等建筑。4、底层为商业用房的商住综合楼,按居住建筑计算容量指标。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商住综合楼按混合类建筑基地计算容量指标。5、对混合类基地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的建筑和建筑面积比例及相应的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6、建筑密度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地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容积率是指每公顷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的比值(万m2/ha)。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

6、、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八条 原有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九条 在计算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时,建筑基地面积的计算,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的面积和其它代征的用地面积不得计入。但对于历史遗留的已有产权的小块用地,仅适宜建单幢建筑或少量群体建筑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可按实际情况,按规划审批的程序和权限确定。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计算,对高度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设备层、防洪层、地下室,不参与控制指标计

7、算。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长边方向与长边方向平行,下同):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一般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旧城中心区改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0倍。2、建筑的正面间距,按照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方 位 0-15 15-30 30-45 4

8、5-60 60折 减 系 数 1.0L 0.9L 0.8L 0.9L 0.95L(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山墙对正面,下同)1、一般地区不得小于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0.65倍,旧城区不得小于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0.6倍,最小值不少于10米。2、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须小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包括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下同)。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60度时,其最窄处的间距,旧城中心区按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控制,一般地

9、区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第十二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一般地区不得小于8米,旧城中心区不得小于6米,山墙开有居室窗户的按10米计算。第十三条 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设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般地区不小于两建筑高度之和的0.5倍,旧城中心区不小于两建筑高度之和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22米。(二)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各自规定间距的一半相加计算,且其最小值不小于20米。(三)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

10、、低层建筑垂直布置(山墙对正面)时的间距按相邻两栋建筑高度之和的0.25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四)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少于13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值不小于9米。(五)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不大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需要修建高层和中高层建筑,但又有困难的地段,经过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标准。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其最小值不小于18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其最小值不小于13米。(三)多层

11、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其最小值不小于10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最小值不小于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中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的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第十六条 建筑高度计算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项;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三)水箱、楼梯间、电梯

12、间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的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第十七条 沿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八条 建筑物沿用地界修建时,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但此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十九条 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第十八条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第四章规定的距离。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无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也可根据道路体系规

13、划、小区详细规划和市政府的要求对城市主要道路作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沿城市道路两侧修建高层和中高层无大量人、车流的建筑,其建筑主体应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后退道路红线,其裙房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建筑的后退距离,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市政景观等要求具体核定。第二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2万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1米。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的围墙、台阶及其附属设施,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修建。挑阳

14、台不得超出建筑红线1.5米修建。第六章 街景和建筑物高度第二十五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有关相应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建筑高度应服从详细规划,符合城市设计、城市景观规划等要求。第二十七条 临街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下述公式的规定:(+2)/1.2公式中:H为临街建筑物的高度;S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W为道路红线宽度。第七章 绿地建设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总面积占基地用地面积的比率(%),称之为绿地率。各类建筑基地的绿地率应符合本章规定。第二十九条 绿地是指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即各开发建设用地单元内

15、的绿地,应包括建筑基地内集中绿地(公共绿地)、房前屋后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绿地、街坊内部的道路(不含城市道路)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化。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居住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0%,旧城中心区不低于25%;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有专项标准的按专项标准执行,没有专项标准的按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居住建筑用地,应有相对集中的绿地设置。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便于居住者游憩活动。第三十二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综合平衡。第三十三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必须同建筑物同时设计

16、,同时竣工验收。建筑工程未作绿地修建性设计的,不予批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绿地建设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部门不予竣工验收。第三十四条 建筑基地绿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和小区路算至路边,当小区路没有人行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二)集中成片布置的公共绿地(面积大于400平方米)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三)建设基地范围内的道路(不含城市道路)

17、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第八章 其 他第三十五条 无电梯住宅不得超过6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户型的二层部分不计层数,其层高参与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底层为商业用房的商住综合楼,其底层商业铺面的层高不应大于4.5米。第三十六条 停车场(库)规定停车场(库)配建车位数不得小于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汽车 自行车或摩托车多层建筑 车位/户 0.5 2高层建筑 车位/户 0.6 1.5行政办公 车位/百平方米 0.5 2商业场所 车位/百平方米 0.5 4文化设施 车位/百平方米 0.3 5展览馆

18、车位/百平方米 0.5 2影 剧 院 车位/百座位 3 15体育馆 车位/百平方米 2 5医 院 车位/百平方米建筑 0.3 5公 园 车位/千平方米游览面积 0.5 10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米。(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为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为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大于12米。(四)小区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0米。第三十八

19、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外。第三十九条 主要繁华街道距离500-700米设一座公厕;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为300-500米。原有公厕需拆迁的,应报经市政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与公厕管理部门签定合同,确定还建方案后,方可拆迁。第四十条 城市地下、地上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另行行文作出规定。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二条 凡本规定颁布实施日之前,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原批准规划执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批准总图,并在有效期内(批准总图的有效期为1年)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7日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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