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物业治理条例 .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6657165 上传时间:2024-12-1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6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物业治理条例 .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物业治理条例 .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物业治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而制定了《物业治理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物业治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正当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然、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治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进步治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全国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治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视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   (九)监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用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治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视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治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治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治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视和协助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视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治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视。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4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