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二、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项目负责人指令性的工作、指令性的时间、指令性的地点所发生的劳动过程中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三、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安全保卫科和公司经理。五、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时光扩大。六、事故发生后,应当按事故级别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2、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七、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八、对积极及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扩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应根据事故大小、性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以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二)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2. 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1) 3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2) 7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3) 建设部3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4) 国家和建设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
3、规定。(5) 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3. 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1)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巳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电或 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事片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2) 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 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3) 事故发生后
4、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各项目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4) 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4. 事故现场处置:(1)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 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 受伤人员的救护。(3) 保护好事故现场。5. 事故调查。事故
5、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6. 事故处理:(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 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3) 对事故责
6、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 市综合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后实施归档管理。7.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1) 事故调查报告。(2)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3) 事故快报表。(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6) 事故调查笔录。(7) 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8)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9) 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