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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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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常州市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推进我市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工作,减少和防范电梯事故发生,保障市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简称住宅电梯施工)相关费用的筹集、补贴、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的非单一产权的住宅楼宇、保障性住房类住宅小区。 第三条(工作原则)坚持保障安全、统筹兼顾、业主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采取据实申报、事后补贴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住宅电梯施工,由市及各辖市(区)政府安排配套扶持资金实施财政资金补贴。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施工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将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统一推进。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施工相关工作的组织推进,明确本辖区住宅电梯施工负责部门(以下简称“电梯旧改部门”),并设立服务专窗,负责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补贴申请、资料审查、资金拨付等工作。 住房与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管、审计、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公积金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及住宅电梯施工的指导、监督、审计等工作。 第五条(筹集方式)住宅电梯施工所需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商定的分摊比例,自主筹集资金; (二)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依法或按照约定使用物业公共收益; (四)社会力量捐赠、资助、无偿提供技术服务等; (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加装电梯贷款; (六)财政性资金; (七)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本条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补贴条件)住宅电梯施工的资金补贴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住宅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施工资金补贴的住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二)投入使用达15年以上(含本数)且故障率高、运行状况差,重点是24年以前交付使用的电梯; (三)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严重不足; (四)符合法定人数签字同意的书面意见书。 第七条(提交申请和安全评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辖区电梯旧改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安全评估机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电梯安全评估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文件要求开展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并在完成现场评估工作之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有明确施工意见的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编制施工方案)申请人应当根据电梯安全评估结论,结合业主实际,编制住宅电梯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施工内容、施工安排、工程造价、资金筹措方案(应包括筹资途径、分摊方式等)及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 第九条(提交补贴申请)住宅电梯施工方案确定后,申请人向所在辖区电梯旧改部门提出老旧电梯施工补贴申请,并提 交下列资料: (一)住宅电梯施工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住宅电梯施工方案; (四)经业主同意的老旧电梯施工方案意见书; (五)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申请确认)辖市(区)电梯旧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委托安全评估机构进行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方案确认合格且经辖市(区)电梯旧改部门同意后,申请人方可实施老旧电梯施工。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老旧电梯施工,逾期不给予资金补贴。 第十一条(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住宅电梯施工,按以下标准予以事后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辖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一)电梯更新:给予更新费用不超过40%的补贴资金,每台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电梯改造:给予改造费用不超过40%的补贴资金,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电梯重大修理:给予重大修理费用不超过40%的补贴资金,每台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参与出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户按实际出资金额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上述费用包括电梯安全评估、拆除、购置、安装、改造、 重大修理等费用,不包括电梯装饰费、检验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补贴资金申报)电梯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辖市(区)电梯旧改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报资金补贴: (一)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使用登记材料(如有); (二)相关合同及财务凭证、工程预决算; (三)电梯施工工程验收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拨付)辖市(区)电梯旧改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申请人应在对应电梯的单元楼道、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将老旧电梯施工工程名称、时间、工程预决算、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处理的,由辖市(区)电梯旧改部门按财政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资金监督管理)住宅电梯施工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发现利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截留、挤占补贴资金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的,未拨付的资金不再拨付;已经拨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申报主体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施工标准界定)住宅电梯改造、重大修理的界定标准依据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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