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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流动人口的一封公开信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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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致流动人口的一封公开信   流动人口是在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下的一个概念,指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但目前尚无明确、准确和统一的定义。那么你知道致流动人口的公开信是怎么写的吗?下面范文网小编整理了致流动人口的公开信,供你参考。 致流动人口的公开信范文一  招录留宿流动人口的单位: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为维护首都良好治安秩序,希望您在今后工作中继续自觉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以下责任:一是积极向招录或留宿的流动人口进行遵纪守法和首都市民文明规范的宣传教育,主动督促其及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京注销暂住登记。二是留宿流动人口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登记留宿人员的相关信息,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防范工作,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减少治安隐患,防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三是单位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的,要认真履行出租房主责任,出租房屋要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最大限度减少灾害事故,确保首都政治和治安稳定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希望您认真履责、合法经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为平安北京建设尽一份心、出一份力、做一份贡献。   北京市公安局   201X年X月 致流动人口的公开信范文二  尊敬的流动人口:   您好!首先,感谢你们为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的贡献,谨向你们及你们的家人致以亲切的慰问和美好的祝愿!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请您在到达居住地三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凡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时,须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时,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合法证件。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同时请注意三点事项:①《居住证》的有效期分别为1年、3年,居住期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换领手续;②变换居住处所应及时申报,如有丢失,要及时补办;③在离开居住地时应及时到办证的派出所办理注销。   如果你不遵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三)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您是跨县(市、区)居住的流住人口,请您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非常感谢您的支持配合,我们将以“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为宗旨,依法维护你们在本市期间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优质服务,也希望你们能够及时发现、举报居住身边的可疑违法分子,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供案件线索,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东营市公安局   二〇一X年三月 致流动人口的公开信范文三  流动人口:   感谢您为大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来到大城,请注意下列事项:   1、如果您未办理《婚育证明》,请先到您居住的乡镇或县人口计生局流动人口办公室办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办理户籍地计生部门签发的《婚育证明》。   2、如果您属于育龄期的妇女,在外出务工、经商前先到您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您外出经商、务工时,要带齐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证件,以备查验。   4、您到达大城县的15天内,尽快到计生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凭证件应聘工作岗位、租赁房屋等。   5、您如果是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每季度到我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把检查证明寄回您的原籍。   6、您需要租住房屋,请先向出租户出示《婚育证明》。   XXX   XXXX年XX月XX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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