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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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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规范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工作,保障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质量,促进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是指承担城市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提供园林景观技术咨询和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含境外、市外设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设施设备、经营效益和业绩等规划设计专业服务咨询能力水平。 第四条 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取得《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第五条 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市园林学会)负责本市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审核、认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 甲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任务的能力。 (二)设计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一级风景园林师不少于2人(或一级风景园林师1人和园林设计专业高级职称人员1人),二级风景园林师不少于5人(或二级风景园林师1人和园林设计专业中级职称人员4人),具有中级职称的规划、结构、给排水专业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相关专业大学生(初级职称和未评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甲级暂定资质设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一级风景园林师不少于1人,二级风景园林师不少于3人(或二级风景园林师1人和园林设计专业中级职称人员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规划、结构、给排水专业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相关专业大学生(初级职称和未评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 (五)年度设计产值不低于300万元;甲级暂定资质设计产值不低于150万元。 (六)有先进的园林景观设计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输入设备应有A3扫描仪,输出设备应有宽幅(A0)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 (七)计算机应用水平高,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独立应用CAD软件进行设计和应用office软件的能力;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可编制小型辅助设计程序、制作三维动画、及绘制效果图;成果应100%应用计算机绘制;成果归档除普通归档外,应100%数字归档。 (八)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 第八条 甲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可承担城市公园规划、市(省)级(含市级)以下风景名胜区规划等各类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包括与园林景观相配套的园林建筑、设施、艺术小品设计。 第九条 乙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中型园林景观设计任务的能力。 (二)设计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二级风景园林师不少于3人(或二级风景园林师1人和园林设计专业中级职称人员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结构、给排水专业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相关专业大学生(初级职称和未评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 乙级暂定资质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二级风景园林师或园林设计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结构、给排水专业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相关专业大学生(初级职称和未评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 (五)年度设计产值不低于100万元;乙级暂定资质设计产值不低于50万。 (六)有较先进的园林景观设计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输入设备应有A3扫描仪,输出设备应有宽幅(A0)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复印机。 (七)计算机应用水平较高,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独立应用CAD软件进行设计和应用office软件的能力;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可制作三维动画、及绘制效果图;成果应100%应用计算机绘制;成果归档除普通归档外,应100%数字归档。 (八)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 第十条 乙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下列设计任务: (一)城市公园内的景区或景点设计。 (二)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40000㎡以下的社区类园林景观设计。 (三)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10000㎡以下的城市公共园林景观设计。 (四)与园林景观相配套的园林设施、艺术小品设计。 第十一条 丙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中小型园林景观设计任务的能力。 (二)设计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二级以上风景园林师或园林设计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相关专业大学生(初级职称和未评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 (五)有基本的园林景观设计设施设备,能够满足设计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输入设备应有A4扫描仪,输出设备应有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 (六)具有基本的计算机应用水平,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独立应用CAD软件进行设计和应用office软件的能力;成果应100%应用计算机绘制;成果归档除普通归档外,应100%数字归档。 (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 (八)延续时年度产值需达到20万元。 第十二条 丙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下列设计任务: (一)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25000㎡以下的社区园林景观设计。 (二)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5000㎡以下的城市公共园林景观设计。 (三)与园林景观相配套的园林设施、艺术小品设计。 第三章 资质申报与认定 第十三条 市园林学会负责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园林学会组织资质认定专家组召开评审会,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申请资质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资质认定专家组由市园林局审定。 第十四条 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工程堪察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机构中专职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五条 市外(含境外)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及已取得《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或《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暂定)》的单位需要变更等级,均应按照本办法申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申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应先申报丙级设计资质。 第十八条 取得甲、乙级暂定资质至少满1年后,根据其业务情况,符合资质标准的,可申报就位。取得乙、丙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满1年并符合资质标准,方可申请高一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九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撤销或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变更手续。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合并或分立,应当在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延续换证。 第二十二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市园林学会统一印制,市园林局监制。 第二十三条 申请程序与办理时限: (一)申报单位持《资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市园林学会。 (二)资质认定专家组召开评审会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三)资质认定专家组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市园林学会业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园林局同意后,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方式为网上公示和公示栏公示。 (四)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每半年集中申报、评审公布一次。 (五)经评审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报送资料全部退还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资质证书》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和验资报告。 (三)单位法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与身份证等有关证明资料及其复印件。 (四)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职称或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学历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及其扫描彩色打印件。 (五)单位技术人员明细表(需标明工种、级别)。 (六)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业绩证明资料(合同、资金转入资料、区县园林绿化部门对相关业务的评价等相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七)资质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购置发票,以及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或正式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和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八)以上资料原件当场审验后退还,按A4纸规格扫描彩色打印。 第二十五条 实地考察内容: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二)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情况。 (三)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情况。 (四)规划设计成果及经营业绩实况。 第二十六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情况公告 经认定发给《资质证书》的,将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等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市园林局和市园林学会网站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转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第二十八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前3各月申请延续,过期3各月未申请延续视为自动放弃作废。 第二十九条 资质就位延续申报材料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说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状况,管理与技术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情况,遵守法规及行业规范情况及行业自律情况等。 (三)《资质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四)技术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年度完成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统计表及相关证明资料(合同、资金转入资料、区县园林绿化部门对相关业务的评价等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六)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七)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原件当场审验后退还,彩色扫描、复印件按A4纸规格打印装订成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园林设计专业指园林、园林规划设计、风景园林、风景旅游、植物、建筑学、城市规划、环境艺术等专业。相关专业指植保、园艺、结构、建筑材料(含工民建,建筑)、电气、给排水、道路桥梁等专业。 第三十一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承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由该业务项目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将其《资质证书》注销,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将《资质证书》注销,并公告: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三)转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认定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 8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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