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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数字经济与创新专题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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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IDEG 研究通讯研究通讯 第第 18 期期(“数字经济与创新”研究专题)(“数字经济与创新”研究专题)清华大学产业发展与环境治理研究中心编清华大学产业发展与环境治理研究中心编 2023 年年 11 月月 本期目录本期目录【编者按】【编者按】.1 1【观点摘录】【观点摘录】.2 2 贾开: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2 蔡昉:数字经济领域并不自动产生“涓流效应”.5 季卫东:元宇宙的数字经济与法律.7 查道炯:为什么谋划数字经济发展也要把握地缘政治变化?.11 江小涓:数字时代的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科体系建设.16【研究活动】【研究活动】.1919 APEC|实践案例研讨会:“可持续发展与数

2、字经济创新”.19 中国式经济现代化论坛|“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及应用”.20 CIDEG|专题研讨会:金砖国家数字经济治理的经验比较与借鉴.21 智慧城市调研|CIDEG 智慧城市项目课题组到广州白云区专题调研.23【出版发表】【出版发表】.2424 开放时代|贾开:“数字福特”与“数字后福特”共同富裕视野下数字生产组织结构的再选择.24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贾开、赵静:技术嵌入、价值倾向与算法分类治理.25 出版|贾开:走向数字未来:新技术革命与全球治理选择.26 数字法治|季卫东 赵泽睿:人工智能伦理的程序保障.27 中国行政管理|贾开、赵静、周可迪:算法全球治理:理论界定、议题框架与

3、改革路径.28【媒体声音】【媒体声音】.3030 财新网江小涓:中国数据交易尚未放量 数据所有权要继续讨论.30 人民日报陈劲:探索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管理创新.32 人民日报薛澜、张楠:以数字化提升国家治理效能.34 国际金融报季卫东:积极加强全球金融风险防范与沟通.38 光明日报江小涓:为“数据之治”贡献中国学术智慧.39 澎湃新闻陈玲:如何看待产业政策争议及数字经济的未来.42 1 【编者按】【编者按】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其中指出“十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总体规模

4、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日益凸显。”但同时,“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既有错综复杂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也有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尤其是,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创新活跃,加紧布局数字经济发展,牢牢抓住数字技术发展主动权,方能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清华大学产业发展与环境治理研究中心(CIDEG)一直开展“数字经济与创新”相关研究,围绕“数字经济”议题邀请专家学者共同讨论,通过官方微信平台和大众传媒进行科普传播、举办专题研讨会和学术年会,深入探讨实现路径。2023 年

5、以来,CIDEG 举办了“金砖国家数字经济治理的经验比较与借鉴”专题研讨会,以数字经济治理这一重要话题展开了机构合作和学术交流;承办了首届“中国式经济现代化论坛:低碳效率包容增长暨国际基础科学大会卫星会议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及应用”,共同就“中国式经济现代化论坛的发展战略”进行探讨;参加了 APEC“可持续发展与数字经济创新”实践案例研讨会,会上陈玲主任分享了针对中国和英国循环经济创新创业的比较研究。与此同时,CIDEG 学术委员、研究员等专家学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财新网国际金融报澎湃新闻等知名新闻媒介平台上作出了系列发言和访谈;赵静、贾开、季卫东等老师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开放时代 中国

6、行政管理等核心期刊上发表了重要研究成果;江小涓、蔡昉、查道炯等专家在重大国际论坛、会议中阐述了关于“数字经济与创新”的核心观点。本期研究通讯梳理了 CIDEG 近期与“数字经济与创新”相关的专题研究、会议活动,以及专家学者在各平台发表的核心观点和研究成果,供读者参考。2 【观点摘【观点摘录录】贾开: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贾开: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日前,北京发布 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从落实数据产权和收益分配制度、推动数据资产价值实现、深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数据服务产业、探索数据基础制度、加强数据

7、要素安全监管治理等七个方面提出了系统性举措。该意见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去年 12 月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之后,地方政府第一次较为全面的政策落实与引领性探索。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浪潮下,可以预见,各个地方政府今年或可都会围绕数据要素作用发挥和价值释放出台系列文件,并在全方位、差异化的探索中逐渐形成政策收敛与制度共识。在此过程中,一个关键性问题是,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应包含哪些内容,而我们当前又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突破以释放数据要素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巨大价值?如果我们将“数据二十条”与北京市实施意见做仔细对比的话,或可有新的观点发现与启发性思考。

8、实施意见在继承“数据二十条”主要框架的基础上,尤为特别地在“发展数据服务产业”“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这两个领域做了更深入且细致的探索,并在文件中将其提升至与数据产权、要素市场、收益分配、要素治理的同等重要位置。在“发展数据服务产业”部分,实施意见提出了发展数据要素新业态、推进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推进应用场景示范三项内容,其中既包含了促进生产式人工智能发展以丰富合成数据供给的前沿探索,也包含了要求在政府、工业、金融、商贸、汽车、医疗等具体领域推进数据应用的可执行规定。在“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部分,实施意见提出了打造综合改革试验田、建设可信数据基础设施两大内容,较有创新性地提出了建设数据要素创

9、新研究院、支持数据驱动的科学研究、完善人工智能数据标注库等措施,并充分考虑了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与算力、网络建设的协同效应。实施意见对这两部分内容的丰富,或许反映出我们在“如何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制度探索过程中有了新发展。在过去几年的地方实践中,改革重点是聚焦数据产权制度的完善,并在数据确权基础上推进数据交易与流通。这一改革思路的内在逻辑 3 是试图以市场“交易”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并带动数据生态中的其他经济活动。但我们不能忽略的是,“交易”(以及围绕交易形成数据要素市场)只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一种方式,而非唯一方式。尤其是在数字经济的复杂生态体系下,很多数据要素价值都是以“非交易”的方式得以

10、实现,例如资讯平台基于用户数据而提供的精准推送服务,支付平台基于用户消费数据而提供的信用认证服务,以及基于交通、气象、环境等公共数据的开放开发而获得的广泛收益。对于“非交易”机制而言,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关键便不一定是数据确权或定价,而是遵循数据要素价值生产与流动的基本规律,通过建构或维系不同数字业态下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的制度性要求,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数据生态体系。实施意见中“发展数据服务产业”和“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这两个部分的具体内容即可被视为上述逻辑的基本体现。一方面,“数据服务产业”部分在新业态和模式创新两个小节列举了大量数据要素的新兴业态类型,甚至纳入了自去年以来正蓬勃兴起的生成

11、式人工智能。然而,此处的关键并非是要按照文本内容逐一推动相关产业发展,而是要求利益相关方认识到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应被置于“数据生产”视角下,尤其应注意“数据要素生产供给能力”的维系与提升。在现实实践中,这就意味着我们既要尊重当前数字环境(同时也是数据生产、流动环境)中已经形成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例如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数据权益结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也要防止现有生产方式走向阻碍数据要素生产供给的反面(例如平台“开放外链访问”的监管要求)。在此意义上,实施意见文本同时也表明,数据要素制度建设已经不能再停留于“数据”本身,而是需要延伸至数据要素价值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的整体考量。另一方面,“数据基

12、础制度先行先试”部分的两个小节则体现了综合性、系统性。“综合改革试验田”不仅囊括了数据空间、数据工场等带有整合性特征的基础概念,同时也涵盖数据知识产权、数据资产登记、数据跨境管理等多个基础性制度类型,而它们的目标则是为未来可能的数据业态创新准备基础条件,数据驱动科学、数据驱动大模型就是当前最引人瞩目的两个典型案例。“可信数据基础设施”则跳出了“数据”本身,而将“数据、网络、算力”纳入一体以作统筹考虑。从数据要素价值的生产性视角来看,这也是合乎逻辑的,因为数据并非在真空中产生与流通,网络与算力的建设同样将影响数据要素价值的发挥与否。4 基于上述观察,实施意见或可被视为我国在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方面进

13、入了新阶段的标志性文件,即从聚焦数据交易市场建设向更全面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转变,而后者的关键是以更综合、更系统视角来理解并改革数据要素价值的生产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生产关系,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数据本身。在此新视角下,未来我们或可迎来更丰富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探索与创新。5 蔡昉:数字经济领域并不自动产生“涓流效应”蔡昉:数字经济领域并不自动产生“涓流效应”从性质上说,数字经济是载体而非目的,经济的数字化转型是过程而非终点。数字经济的发展,作为提高和分享生产率的手段,承担着实现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只有确立这样的功能定位,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数字经济才能获得持续和健康的发展。

14、相应地,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数字经济既应该也能够做出应有的贡献。数字经济发展并不自动产生成果共享的“涓流效应”,只有在充分融合、连接的前提下,才能带动各类产业的生产率进步。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初次分配是决定生产率提高和分享的基础领域。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对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合理激励,都是在初次分配领域产生的。分享生产率成果需要以生产率的提高为前提。生产率本质上是资源的配置效率,生产率提高的基本途径则是生产要素的不断重新配置。数字经济恰可以利用其最突出特征,即具有良好的连接功能,推动产业链条的不断延伸,以及资源配置空间的不断拓展,推动生产率的持续提高。初次分

15、配也是分享生产率成果的关键领域,但这一功能的产生并不是自然而然的,不存在市场机制可以自动解决收入分配的涓流经济学,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也非天然存在着对立消长关系的“大取舍”。研究表明,国家之间在收入差距上的不同表现,并不仅仅在于再分配力度的大小,而是首先产生于初次分配领域存在的在政策取向和制度安排上的差异。因此,若要使数字经济充分实现生产率分享,进而实现更多更高质量就业岗位创造、劳动者报酬提高以及收入差距缩小等目标,需要规制和政策有意为之。数字经济的发展也有赖于再分配领域的相关制度安排。数字经济提高生产率的作用,最主要来自“熊彼特机制”,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再分配领域的制度安排。熊彼特认为,创新是企

16、业家在优胜劣汰的创造性破坏过程中重新组合生产要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产率提高的步伐不是齐头并进的,生产率提高的效果更是云泥之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显示,在采用数字技术或者说数字化转型方面,行业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异质性,进而在生产率表现上形成巨大的差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索洛曾经在一篇短文中指出,人们随处可见计算机时代的来临,唯独在统计中看不到生产率的提高。这句话揭示了人们苦思不得其解的现实问题,这个矛盾现象被称为“索洛生产率悖论”,并引起广泛讨论。显而易见,这个 6 悖论也适用于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即何以在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整体生产率的提高仍然受到制约。在尝

17、试回答“索洛生产率悖论”时,有研究发现,寻租和寻求政策保护都产生阻碍新创市场主体进入、无效企业退出的竞争障碍,对于创造性破坏机制不能发挥作用难辞其咎。例如,美国企业的进入率和退出率从 20 世纪 80 年代至今,整体处于持续降低的态势,使美国经济的营商活力显著降低。生产率提高的停滞意味着做大蛋糕的幅度减弱,分好蛋糕也就成为无米之炊,导致美国社会收入差距的扩大。可见,加大再分配力度,建立健全广泛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从社会层面对劳动者进行更好的保护,而无需以此作为借口,妨碍在数字化转型中让创造性破坏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无论是在初次分配领域、再分配领域,还是在第三次分配领域,数字化技术发展

18、和应用的导向,都可以显著影响生产率的分享程度。提高生产率是市场主体应用数字技术的主要动机,必要的政策导向和制度安排有利于促进生产率的分享。与此同时,在经济发展的主动力系统和正式制度安排之外,还存在着巨大的空间,可以通过“助推”方式提高数字经济发展中生产率分享的水平。这种助推力量作为正式制度安排之外的运行环境,具有非强制性、行为后果副作用小、更加倚重当事人“向善”动机等特征。在助推这种行为中,善意和恶意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换言之,两者之间的界限常常就是不清晰的。如果在企业的经营函数中缺乏向善动机,就不可避免形成恶意助推。有助于共享生产率成果的助推,在三个分配领域皆可以体现。其中,包括慈善事业、

19、志愿者行动、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等内涵的第三次分配,尤其适合于借助这种助推方式,开辟更多扶贫济困和改善收入分配的贡献渠道。可以说,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三个分配领域协调配套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法律法规、社会规范、舆论引导以及社会诚信体系来营造一个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各种市场主体自觉地把社会责任具体体现为科技向善、管理向善和创新向善的行动。查看原文请扫微信二维码 7 季卫东:元宇宙的数字经济与法律季卫东:元宇宙的数字经济与法律 数字经济是由数据来驱动的,其中的数据确权、数据定价和数据治理等问题非常重要。作为数字经济的一种未来形态,元宇宙是由作为数字分身的虚拟人和非同质化代币NF

20、T 驱动的。其中,NFT 特别值得关注,因为 NFT 是撬动数字经济消费者群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杠杆,同时也能发挥汇通天下的金融功能,是实施金融功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载体。同时,元宇宙虚拟人的介入也使得人与人的关系发生非常巨大的变化,可以形成新的虚拟社交平台。在虚拟社交上 NFT 也会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实,元宇宙是一个非常新的现象,从它的前身赛博空间出现到现在只有 40 年,从元宇宙这一术语出现到现在只有 30 年,从元宇宙现象的预演和第二人生网游的出现到现在只有 20 年。但是,近年来由于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元宇宙迅速成为数字经济的一条新赛道,特别是 2021 年脸书改名事件,推动

21、了整个社会对元宇宙的关注。在我国,元宇宙已经成为各地讨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驱动力量。元宇宙的基础是互联网,互联网是由数字通信技术推进的。互联网和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在九十年代互联网刚刚出现时,用户只是通过门户网站了解一些信息,这是互联网的第一个阶段;后来,美国和其他国家采取法律措施促进了基于互联网的互动,形成了互联网的第二个阶段,也就是既可以阅读也可以书写互联网,在这个阶段学术界正式提出互联网 2.0 的概念。在互联网 2.0 时代,基于互联网的互动使得互联网非常活跃。这种互动积累了大量的数据,这种数据反映人们的偏好、行踪和需求。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种数据是非常具有经济价值

22、的,这时候一批互联网平台企业充分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数据赋予的经济价值,实现了快速崛起,并且给整个社会和普通用户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地变化。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出现了两个问题:第一,个人数据的介入。包括大量个人数据在内的大数据所形成的经济价值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尤其是这个时候出现了平台数据垄断现象;另外一点是,大数据中所包含的个人数据,涉及个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无论是哪一个方面的问题,都意味着仅仅从企业视角来看互联网是不够的。这个时候需要考虑如何从数据主体个人的角度来探索互联网数据的应用方式。于是,有了 2008 8 年中本聪那篇神秘的文章、有了 2009 年 1 月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随着区块链技

23、术的应用,互联网进入了第三个阶段。这个阶段的本质是把个人数据黑箱化,使得平台用户可以点对点地沟通交易数据,实现数据管理的去中心化。这三个阶段的进化历程如图 1 所示。在互联网进化历程中,尤其是在互联网 1.0 到 2.0 的时代,各国均采取了法律措施鼓励基于互联网的互动,如我国的互联网+、互联网金融等概念。不过,后来出现了针对数据隐私安全进行防护,态度变得谨慎,后来针对平台的反垄断法规在各国相继推出。从数字经济视角来看互联网,这样两点非常重要:作为数字分身的虚拟人和作为交易媒介的 NFT 即非同质化通证。从元宇宙发展过程可以看到,数字经济需要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虚拟货币;二是通过运用虚拟货币

24、进行交易,从事商业活动。在网络游戏中从事商业活动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创意,更重要的是第二人生使我们有了新的选项。这意味着我们可以对自己的人生进行重新设计,也就意味着我们可以寻找一个符合自己理想的自己。这是元宇宙一项非常重要的特征。元宇宙能够吸引大家的关注,也是因为大家希望到元宇宙里寻找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另外,在这个过程中也有经济方面成功的故事成了诱因,当时有很多人在某些元宇宙项目打造的初期,获得了经济上的成功,吸引更多的人进入虚拟空间。当时数字经济圈就是通过这样的机制形成的。当然,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也使得原有的数字财产、网络财产的所有权难题得以破解,进而达成了元宇宙经济的技术基础。云宇宙中数字人

25、和 NFT 这两因素非常重要。作为数字分身的虚拟人,使得每个人可以重新设计自己,重新设计世界,形成一系列的数字延伸品。这些延伸品可以称之为分身经济。在一个元宇宙中,随着虚拟人各种各样的活动,特别是网游中让人们去创造一个新世界,出现了创作者经济,并且,不受物理条件的限制,也称为跨时空经济。目前,我国有 25 个省市自治区推出了自己的元宇宙计划,有些项目针对疫情防控期间造成的交通不便而形成非常新的跨时空的经济范围。另一个因素是 NFT在我国 NFT也被称为数字藏品,这反应了我国对它的理解。2020 年是世界性的 NFT 元年,NFT 市场出现了爆发性的增长,涌现了许多神奇的故事,如部分 NFT 拍

26、卖到了天价。尽管去年加密资产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价格低迷等,但是 NFT 交易市场仍然在迅速扩大,NFT 编 9 程接口请求量在去年前三个季度依然在迅速增长。并且,去年 4 月日本发布了 NFT 白皮书,里面特别强调 NFT 是日本在互联网 3.0 时代的一项基本国策、基本战略。从 NFT 角度来看数字经济和元宇宙,会发现一些非常奇特的现象,就是出现了一种“边玩边赚(Play to Earn,P2E)”的商业模式,例如在韩国、越南尤其是不少东南亚国家,出现了专门以 P2E 为生的人,甚至出现了专业化、行业化。其实,也可以通过 NFT发展数字化的普惠金融。这跟网络游戏的策略有着一定的关系。例如在越

27、南,某些类似奖学金的机制设计,使得低收入阶层也能进入到这个游戏中,不断地积累财富偿还学贷。另外,NFT 的租赁服务和代币质押等,都可以视为普惠金融模式。前些年,社会上的普惠金融主要是互联网金融。当前,在元宇宙中普惠金融出现了一些新形态。近年来,国家特别强调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因为,世界的不确定性、流动性大幅度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强调实业立国、强调制造业是必须的。只是,这其中可能存在一些矛盾或者没有理清楚的问题,那就是发展元宇宙经济是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但是,元宇宙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催化剂是什么?实际上,NFT 对于元宇宙经济的运作非常重要,扮演着媒介的作用。我国现在把 NFT 限制为数字藏品。

28、这需要考虑能不能做到、会不会压抑元宇宙经济等问题。对 NFT 了解的人都知道 NFT 有其固有的金融化倾向,具有代币属性,很容易转化为加密资产。如果 NFT 的用途非常广泛,可以分割,特别是在NFT 交易过程中可以进行分割,变成有价证券。如果 NFT 可以与现实世界的法定货币进行兑换,实现货实交易。无论是哪一种功能都会指向金融,这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各国都要面对这个问题。一方面知道 NFT 有风险,另一方面对它的法律属性又有不同看法。比如,美国将 NFT 看成有价证券,日本则将之视为加密资产。从不同角度来理解它,得出的法律定义并不一样。这就导致了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容易造成举棋不定的状况。事实上,

29、NFT 确实存在交易风险、有投机的风险,包括洗钱等犯罪的可能性。我国现在唯一的数字虚拟货币是央行的数字货币,不能进行买卖交易,也不能和其他虚拟货币有任何的兑换,其他虚拟货币都没有获得合法性。早在 2013 年,我国就开始强调比特币的风险防范,没有给予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地位,但事实上仍然存在虚拟货币交易的现象。币圈的虚拟币交易是以个人承担风险为前提的,直到币圈在 2021 年 9 月被完全封闭。这里的很多问题在法学界看来是很清楚的,比如监管的困难。NFT 在交易过程中的监管是非常困难的,投机倾向非常严重,洗 10 钱风险也很大。但是,也要客观评估元宇宙经济本身所产生的影响,应该解答风险防控和发展

30、需求之间的平衡题。其实,各国的举措都不一样。比如说,美国把区块链众筹的ICO 项目作为证券法规的监管对象;日本把它归于延伸品交易的法律规制对象;法国考虑到它的特殊性,经过反复的讨论,然后全民投票确定了按照特殊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进行处理;德国完全根据现有法律进行规制。这些做法说明各国都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同时又意识到如果不承认它的合法性,就有可能给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各种障碍。不过应看到,以区块链为基础的元宇宙经济,是把无须成本的代币作为杠杆,来撬动消费者群体构建虚拟社区。这对社区治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是,从 FTX 破产事件也能看到,区块链依然存在着非常巨大的风险,必须进行防范。只是,在这个过

31、程当中,与 NFT 相关的游戏金融、分散金融、绿色金融等又构成了元宇宙数字经济的源头活水。如何使两者保持平衡,成为法律上应考量的重要问题。11 查道炯:为什么谋划数字经济发查道炯:为什么谋划数字经济发展也要把握地缘政治变化?展也要把握地缘政治变化?观察一个国家的数字经济生态应纳入技术和市场层面的跨国关联,这是常识。但人们一般会觉得它与“地缘政治”思维或行为比较遥远。这部分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地缘政治”更多被看成仅仅与国家间的安全、政治和外交关系相关,也因为该词汇的使用特别多元,且难以形成理解通常意义上的技术和市场国际关系所要求的量化判断。的确,从 1858 年一家英国私人公司在爱尔兰(欧洲)与

32、纽芬兰(北美洲)之间完成铺设了第一条洲际海底通信电缆开始,今日人们用“数字经济”描绘的技术和商业行为所走过了一个技术不断升级、全球应用不断扩展、需求也不断增长的历史过程。这容易让人反问:地缘政治不就是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外在环境么?一方面,从电报、电话技术发展到今日 5G、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众多的物质和人力资源禀赋和经济治理制度不同的国家和社会之间形成了有序互动的基本格局。另一方面,通讯技术用于跨国交流,既使得知识和信息传播突破了地理意义上的国家边界、催生了国际货物贸易、人员流动的增长,也为如何有效管理今日人们习以为常的“无线世界”中的乱象和滥用行为带来了挑战。同时,不同的国家从电子

33、和数字通讯技术中得益的程度和未来发展的空间不一样,这就使地缘政治因素促成或限制国家间在技术和经济领域互动成为谋划未来数字经济发展空间的必修课。“地缘政治”被用于思考跨国经济关联中的政治性风险管理,因 1973 年一些阿拉伯国家针对一些西方国家定向限制石油出口,世界经济进而发生危机,而成为国际经济与政治关系研究学界常用的概念之一。国际政治和经济学术研究从此次危机中得出一些具有规律性的认知。例如,就宏观层面而言,相互依存是国家间关系的本质;尽管现实竞争力和未来获益空间不均,建立经济交往活动的制度并维护其稳定性,有利于保护供需双方的共同利益。就运营层面而言,当一方在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跨国流动中处于控制

34、性地位时,它就具有将之“武器化”(卡脖子)使用的潜力甚至本能;同时也有被需求方设法弱化这种影响力的担忧。这样,经济交往行为就被置于国家间纷繁复杂的政治和安全关系生态之中。所以,既然不确定性是国家间关系的本质,企业(特别是在业务跨国的情形下)的“在商言商”追求就只有在主动管理国际政治风险的基础之上才能实现。基于石油这个从地理所在确定、物权所属也具有较少争议的商品的跨国产品交换所 12 得出的风险认知,适用于思考数字经济所依赖的网络空间吗?的确,网络世界与物质世界有区别。但是,就思考数字经济活动的跨国性关联而言,我们有必要看到,人们更习惯采用的“网络空间”这一表述侧重描述其物理性,但只是部分传递了

35、计算机科学中基于控制论(cybernetics)和“空间”(space)结合而形成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所要表述的意涵。Cyberspace 当然包含对硬件跨国互联的认知,但它的所指,却具有政治学甚至哲学意义:计算机、互联网、智能手机等维系跨国数字经济行为的技术和设备,其研发和应用的终极目的是什么?是满足技术、商业发展需求还是人的欲望?通过物理性网络而流动的是数据还是搜集、整理并使用数据的人的偏好?而不同国家、不同的人所追求的利益,在内容和节奏上是存在差异的。“技术向善”是一个理想追求,但是,不同的人对“善”与“非善”的(本质和场景)理解存在差距。这些都属正常现象。伴生的利益冲

36、突,由谁、通过何种途径协调?如此等等,都使得在世界上不同地理位置使用同一个联通世界的通讯网络的人(和由人所组织的企业)不得不适应维系信息、技术和商业互动的国际政治空间。一种观点将网络/赛博空间视为可规避现实存在的地缘政治纷争的途径。毕竟,互联网/赛博空间是全球性的,跟有型产品或人员不一样,数据的跨国流动不受通过海关和检疫监管环节而明晰的国界约束,因此,信息和数据的跨国互动可超越一个民族和国家内的政治偏好,也不受国家之间的地缘政治偏好不同影响。在实践中,这种观点并不成立。互联网促成的全球互动的数字化,只是当今和未来国家间信息流、技术流和物质流的一部分。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没有也不可能独立于个人或企业

37、所在的地理意义上的国家的市场准入许可和准入后的监管而发生。也就是说,跨国交易的数字化并没能摆脱地缘政治;二者相互作用,并随之导致整体意义上国家间互动出现新的、复杂性状况。另一种观点把互联网/赛博空间看成是全球性公共品(public good)。这种观察既有事实基础也符合人类共生发展的理念。与此同时,就像思考国际金融体系、公共健康、环境的可持续性、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等等可归类为全球性公共品的议题一样,倘若数字经济行为互动机制的稳定性不足,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都面临“共害”(public bad)。这一点更容易获得共识,但提供、维护或巩固公共品则必须基于既有的实力以及贡献方的利益追求得到满足。13 全

38、球数字经济版图中,市场规模和技术实力等意义上的“横沟”依然存在,在一些领域还有扩大的趋势。在竞争状态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从全球公共品中得益的程度与其贡献的多寡挂钩。也就是说,公共品不是免费品;以大型企业或者国家为观察单元的数字经济行为体,只有在找到相互获益的路径时,才能有进一步发展的共同空间。这就涉及到国际政治偏好。还有一种观点则更具现实意义:随着数字化产生的经济力量高度集中(而且近年越来越集中),对维系跨国数字化经济的基础设施被“武器化”监管的忧虑程度也在提高。这些基础设施包括根服务器、海底光缆、卫星、数据储存设备;信息平台;半导体技术和标准、算法、5G 和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专利等等。一方面,

39、数字技术的跨国应用的本能性追求是垂直性控制:产权所有者推动其技术在不同国家和地域复制性采用并收取使用费。所以,“技术中性”(其采用不受国家政治偏好的制约)、不同技术路径间的互操作性、技术标准的开放性、用户适配性;允许试错并以补丁应对,这些都是技术业界所追求的理想政治和政策环境。另一方面,因为数字技术也具有军民两用功能,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其纳入以保护国家安全为出发点的政府监管范畴。而监管的途径之一便是针对性地限制被纳入监管范畴的物项、技术、算法的出口和进口。随着越来越多的数字技术被赋予国家安全属性,其应用的国际政治空间便又回到了现代通讯技术诞生前的产品和服务排他性(拥有方)和依赖性(进口方)博弈判

40、断。数字经济的地缘政治竞争,还体现在不同国家的监管模式或理念层面。一些国家对其头部数字技术和平台服务企业实施“轻监管”,以有利于其企业在国内乃至全球穷尽资源优化配置的可能性。这些国家的政府同时以“小院高墙”的方式(包括建立战略联盟的途径)对前沿技术的跨国合作,在研发、出口、投资等环节采取国别针对性限制措施。这样做的目标之一是维系不同国家在数字技术领域的代际差,为本国数字经济企业在全球竞争中提供有利的地缘政治空间。另一些国家则基于其市场是跨国数字企业盈利所依,特别是原始数据的免费产生地,而通过设立前置性竞争法规,以图限制外国数字经济企业利用技术跨国应用的垂直性、国际税收制度的碎片化等途径而强者通

41、吃的政策和商业空间。这些国家的监管机构强调个人隐私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道德义务,强调虚拟经济交换行为必须与实体经济活动形成共享效应。14 “数字主权”概念为基于个人隐私保护和对数据跨境流动设置防火墙等管制措施提供了地缘政治意义上的合法性。不论是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是设立防火墙,目的都是为本国企业在全球数字经济竞争中谋取空间和时间,以图为本国企业缩小技术差距创造政策空间。如何在对技术和数据的跨国流动的管控和本国企业获取境外优秀和最新的创新成果之间求得平衡,是以“数字主权”为基础性逻辑而设置监管政策和措施所必须面临的两难。近年,传统地缘政治思维中的国家整体实力对比,在跨国数字经济治理中,越来越具有显

42、性。例如,跨境电商业务中的非商业性壁垒在增多;大国贸易战中,技术战的成分最高,这也体现在数字技术企业的跨国融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的不断泛化。又如,数据跨境流动管理中“国家安全”的成分在提高。如何在公益性数据、商业性数据、(技术进步所依的)独占性数据中求得最大公约数,在经历一个艰难但具有现实利益的博弈过程。此外,一些发达经济体在推动制造业“回岸”和“友岸”,这既有其呵护国内经济发展空间的成分,也有形成政治性排他安排的意图。最后,虽然“双支柱”税收方案有利于实现跨国数字经济收益公平分配的理想,但是国家主权原则依然在发挥作用,达成条约性协议的路程依然漫长。这样,思考中国的数字经济(特别是平台

43、经济)治理的基础性逻辑,就有必要将全球性竞争环境和国际规则纳入视野,国家监管应呵护其企业的技术和业态创新能力、激励企业参与跨国性组织和协会以谋得协同效应,促成其在全球数字技术业态创新中获益能力的提高。此外,基于所有的国际经济规则谈判机制都设置了与企业咨询、允许企业游说的渠道,中国的数字经济企业应通过深入参与国际技术和非技术规则的形成过程,了解各参与方的诉求、妥协的空间;预判规则形成的态势,预知在境外经营中合规的需求。面对数字经济跨国关联的条约和协议,企业该做的不是规避,而是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参与,并将承诺落实的规则嵌入日常工作指引。总而言之,跨国数字经济互动中的“地缘政治”,既不虚拟也不神

44、秘,它就像一个游泳池,企业只有进入、体验,才能提高自身的驾驭波浪或旋涡的能力。15 查看原文请扫微信二维码 16 江小涓:数字时代的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科体系建设江小涓:数字时代的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科体系建设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CIDEG 文库”系列丛书主编江小涓教授发表了题为数字时代的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科体系建设的演讲。发言内容如下:第一,“数据要素市场”问题。数据要素有特点,一是多主体可以主张权利,包括消费者也是数据生产者,这使产权问题很难处理,即使比较相似的知识产权框架也难以适用。二是数据可以复用,数据用多少次都依然存在,经济学研究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问题,数据的复用性使它

45、的稀缺性改变。三是快速迭代。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就是存量要素(数据)无用或者快速折旧。第二,数字时代服务业性质改变问题。认为服务业低效率,是经济学由来已久的主流观点。鲍莫尔直接将服务业定义为低效率部门,由于服务过程需要服务提供者直接参与,劳动节约型技术应用空间较小,劳动生产率提升缓慢,因此服务业在 GDP 中的比重上升意味着资源更多地配置在了低效率部门,会带来整体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然而,在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加持下,服务业一个日益增加的部分呈现出规模效率、贸易效率和分工效率,特别是服务业分工日趋广泛深入,促使服务业整体效率显著提高。数字技术对经济效率的提升远不会止步于各类服务业,而是通过数字服务

46、的全链嵌入,对其它各类产业和各种经济行为效率的提升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第三,新的产业组织形态出现。产业组织是公认被数字经济影响最突出的领域。一方面,各种交易成本的降低是数字技术最直接的影响。企业与市场边界不仅快速调整,而且形态改变,分工倾向于极致且高度弹性化。另一方面,大企业或大型网络组织管理成本极大降低,大企业与多元、个性、精准特点相容,垂直一体化和网络化生产组织迅速发展。目前看,两种形态并行推进,带来我们不熟知的产业组织形态及相互关系。产业组织多方向变化、多形态并存。第四,研发和创新的数字新形态。我体会到三个重要变化。一是开源模式如何能用传统创新理论进行分析。现在大数据和智能产业更多采用

47、开源模式,经济学有关研发的传统分析框架分析开源模式碰到挑战。我和几个学生已经在思考和研究了挺长时间,仍然装不到一个逻辑一致的体系之中。二是数据在研发中的极端重要性使创新分布发生变化,大平台企业借助数据优势,向前沿技术及基础研发攀升,我们如何用一个逻辑一致的分析框架,把这个阶段研发各主体关系的变化,既表达清楚又能合理解释。三是分布 17 式研发模式的出现。以前研发是大企业有研发的中心自己做。上世纪 80 年代以后,专业研发机构也很通用。有了数字平台之后,研发可以在广泛领域中有非常专业的分工,因为平台可以汇聚大量研发人员,按照每个研发任务组织团队,使参与具体项目的研发人员高度专业化。第五,数字时代

48、公共治理边界变化问题。我体会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变化。一是数字应用导致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出现变化。政府干预市场与社会活动的依据之一是“外部性”,这类问题由于损益计算不能具体化,因此市场不能解决,必须由政府进行干预。数字技术可以将部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例如排放问题、公地问题等。由于网络广泛连接、海量算力和颗粒状信息可获得,外部性可以计算和量化到个体,将外部问题内部化。还有政府调控产业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分散的市场主体信息缺失,行为有“盲目”性和缺乏预见性。现在大型平台和数据类企业拥有更实时精准的“全局”数据,智能技术正在迅速形成更强大的预见能力,那么相关领域传统的产业调控政策是否应有相应变化?甚

49、至有些原来的完全公共品也具有了商业价值,私人部门愿意提供。公共频道虽然不可收费却能广泛获客,带来网络效应、广告价值和数据价值,无需排他就可以由市场提供。另一方面,数字平台规模很大,市场控制力和社会影响都很大,是否要监管和如何监管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但是面对许多难题。一是大而管不了,一些消费者日常使用的大平台,出了问题肯定不能一关了之,有问题要整改但不得停运。二是快而跟不上,平台上的商户、商品和服务数量巨大,以百万、千万计,而且更新极快,外在监管力量完全跟不上。三是深而看不透,大平台都有上千项多层次投资项目及其他利益关联,不细查深查不易看透看准。四是新而看不懂,不同平台商业模式不同,相似平台也

50、有很大差异,视频平台哔哩哔哩、抖音、快手还有小红书,经营模式有挺大差别,而且各自都在持续创新,外部监管者看明白理解到位很不容易。大家都在谈敏捷监管,即使如此,没有监管理念和思路的重大调整,监管的合理性有效性不易到位。第六,大数据技术应用于人类价值观判断领域产生的问题。我们的司法系统提倡使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赞同者很多,认为算法客观可靠,不会受人类主观性的影响,具有客观性、阳光下的纠纷解决情境,从而规避人性局限和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努力做到标准一致、客观公正和“同案同判”。但是 2019 年 3 月法国出台了相关法律,禁止多种我们“赞赏”的大数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其中一种是一致性分析:不得将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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