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屋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登记)
一、办理事项
存量房买卖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6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10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23、32、33条;
三、实施机构
1、受理: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各区房管局
2、审批: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三)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五)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房屋测绘平面图;
5、存量房买卖合同;
6、买卖房屋计税价值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个人另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买受人为18-49周岁非本市户口的女性流动人员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境外个人购房的,提交用工证明、资金证明或结汇证明、工作学习或居留证明;
5、监护关系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
6、监护人书面承诺书(出卖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
单位另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出卖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
4、境外机构在武汉设立的分支机构购房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之间、申请材料与登记薄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3、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登记薄的记载冲突;
4、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必要询问,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5、是否存在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办理流程
1、个人出售二手房: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房产交易中心及各区房管局交易大厅收件、收费→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2、单位出售二手房: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房产交易中心及各区房管局交易大厅收件、收费→初审→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八、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单位为出卖人的7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再次转移及灭失前有效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交易手续费:
住宅5元/㎡、非住宅11元/㎡;(2008年11月1日(含)以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
2、交易印花税:
交易金额的0.05%(2008年11月1日(含)以后购买或转让住房,对个人免征印花税)。
3、土地收益金:
按照房屋划拨土地性质的占地面积、等级和用途缴纳。
4、个人所得税:
个人住宅是否是家庭唯一住房及使用年限的不同情况分别按应纳税额的1%核定征收 或应纳税所得额的20%查账征收,非住宅按应纳税额的3%核定征收或应纳税所得额的20%查账征收。
5、营业税及附加:
个人住宅按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及使用年限的不同情况分别5.8%全额、差额征收或免征,单位住宅按5.8%差额征收;非住宅按5.8%差额的征收。
6、契税:
标准为住宅根据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合同签定的不同时间点,以及是否是家庭首次或唯一住房情况分别按2%、4%、6%、1%、1.5%、3%征收,单位购房按4%征收,非住宅按4% 、6%征收。
7、房屋登记费:
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8、证照印花税:
每本5元。
9、工本费:
每本10元。
10、土地增值税:武汉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清算(先清算后办证)
程序和流程
1、先行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及审核手续,并缴清税款或出具免税证明
2、后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征收方式
1、 查账征收
方法一:扣除项目金额按重置成本评估计算扣除
方法二:扣除项目金额按购房发票加计计算扣除
方法三: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可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上手交易、登记信息,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上手计税价格后,作为购房金额加计扣除。
2、核定征收方式:以上三数据均无的,对该交易行为实行核定征收。
申报准备资料
1、查账征收方式
方法一:按重置成本评估价格计算扣除
(1)存量房转让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重置成本评估报告
(4)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或免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方法二:按购房发票计算扣除
(1)存量房转让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取得房屋的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缴纳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或免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方法三:按上手计税价格计算扣除
(1)存量房转让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取得房管部门出具《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确认上手计税价格
(3)购房缴纳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或免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核定征收方式
(1)存量房转让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或免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表
档次
级 距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税额计算公式
说 明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0
增值额30%
扣除项目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
40%
5%
增值额 40%-扣除项目金额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
50%
15%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35%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1)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7个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7%、9%。
(2)其他远城区(含东西湖、汉南、蔡甸、新洲、黄陂、江夏区)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6%、8%。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上述 “三率”执行。
关于武汉平安大厦产权过户聘请税务顾问服务项目
项目需求拟定如下:
1、完成平安寿险关于武汉平安大厦名下物业过户给买方相关税务清算及筹划。
2、完成平安信托关于武汉平安大厦名下物业过户给寿险,再由寿险过户给买方相关税务清算及筹划。
3、负责本次武汉平安大厦过户工作所有与税务有关的工作及出具税务清算(包括本次与出让方交易相关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报告(需税务局认可的)。
4、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方利益,帮委托方节省交易成本。
5、项目历史情况了解请与王涛(13871303181)老师沟通。
请各位根据前期沟通了解,看是否需要补充相关其它资料方可完成报价,如需要请列出所需资料清单,同时请各位给出初步的可行方案,请注意,可行性方案不含报价,谢谢。
武汉平安大厦
项目位于武汉市商业中心地带江汉路,是一座集购物、办公、金融、餐饮、娱乐等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建筑,是武汉市的标志性建筑。
佳丽广场于1994年由香港陆氏集团投资开发,1997年开发完成。项目整体为层高251米59层的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27万方,大厦前后有6000平方米广场空间。项目位于武汉市商业中心地带江汉路,是一座集购物、办公、金融、餐饮、娱乐等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建筑,是武汉市的标志性建筑。佳丽广场21层—42层写字楼现由平安保险公司整体购买,并于2006年11月最终完成消防验收予以交付并更名为武汉平安大厦。
佳丽广场 平安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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