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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碁镇南浦村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广州政府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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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石碁镇南浦村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广州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现就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 二、征收机构 征收主体:XX县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县征收办 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豫宁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征收范围 以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 四、补偿方式 1、私有住宅征收补偿分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其中一种,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主体建筑面积。 2、征收单位公房、非住宅房屋及所有附属建筑,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五、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证载明面积与实际不吻合以及无权属证的,其建筑面积由县房产发证部门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绘规范进行核定。违法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认 定。 六、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权属证未载明用途的以土地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权属证、土地权属证均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及无证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难以认定的,由县房管、规划、国土、城管部门共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手续。 2、住宅房屋经县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用途、不作住房使用部分按非住宅认定;未经批准改变用途,但办理了合法经营手续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已经营两年以上、当前尚在经营的,仍按住宅认定,但对其经营损失可评估补偿。 3、土地性质以土地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无任何手续,难以认定的,由国土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手续,作为评估依据。 七、补偿原则 1、私房征收补偿 ①货币补偿 住宅、非住宅房屋及装饰装修部份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相应的市场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住宅除按评估价补偿外,还安排一次性搬迁补助费、6个月过渡安置费,加奖6个月过渡安置费。非住宅房屋可补偿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和2个月过渡安置费。②产权调换 征收私房住宅的按照被征收住房主体建筑面积1。1在规定的安置小区以公寓楼还房。户型有大户三室二厅(设计面积126㎡左右)、标准户三室二厅(设计面积110㎡左右)、小户二室二厅(设计面积90㎡左右),具体面积以实际 测绘为准,被征收人按被征收面积就近套选户型。 2、公房征收补偿 ——行政企事业单位等公房征收补偿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公房住户由评估公司对住户私人投入的房屋装修及经许可的自建附属设施等进行评估补偿,另外给予住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和6个月过渡安置费,电视、电话、宽带等移装费补偿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公房住户必须安置的,按征收房屋实际居住人口数20㎡/人给予安置房安置,每户只能安置一套,但安置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必须是该产权单位的职工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②实际居住两年以上的; ③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的; ④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的。 符合保障住房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安置。 ——对不需要住房安置的,可按认定居住人口50元/月·人标准,一次性发放3年住房补贴,由公房住户自行安置。 ——直管公房征收的,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住户,参照公房住户安置原则执行。 3、其它补偿 ①过渡安置费 被征收住宅面积100㎡(含100㎡)以内的,按3.5元/㎡·月计算过渡安置费,月补偿过渡费不足350元的补足350元。被征收住宅面积超过100㎡的部分按2.5元/㎡·月补偿过渡安置费。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以被征收 房屋腾空交钥匙起至安置房竣工交钥匙止。如果系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补给被征收人2倍的过渡安置费。 ②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3.5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足350元的补足350元。 ③其它补偿费 有线电视拆安费等的补偿标准见本方案附件,征收部门已恢复部分,则不予补偿。零星树木等其他项目补偿按武府发[201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房价结算 1、产权调换安置房结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还一”,不同结构找差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20㎡(含20㎡)以内的,超过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成本价购买,超过20㎡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当期XX县区商品房市场均价90%购买。具体结构找差标准见下表: 被征收房屋结构安置房结构被征收户找补标准(元/m2) 钢混结构砖混结构-120砖混结构0砖木结构100土木结构287 “征一还一”面积内的安置房免缴房产契税和交易费,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 的安置房应按规定交纳税费; 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其多余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2、公房住户安置房结算 根据认定人口数20㎡/人作为安置标准,并就近套选户型。安置房总面积在规定(20㎡/人)面积内的按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面积20㎡以内(含20㎡)部分的也由安置户按成本价购买;超过20㎡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当期XX县区商品房市场均价90%购买,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安置户必须交清应缴的购房款,否则安置部门不能给安置房钥匙。 九、选房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交钥匙先选房”原则安置。即被征收人签订了协议,在搬迁腾空交钥匙后,由工作组出具搬迁完毕凭证(签字或盖章),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实登记,再发放选房序号,被征收人凭身份证、选房序号和征收协议参加选房。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选房工作与房源分配,县征收办负责监督实施,具体选房规则及监督办法另行制订。 十、资金支付 被征收人凭已签订的协议书和工作组开具的领款通知书,到县征收办办理领款手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金可全额领取。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只领取产权调换以外补偿部分。县征收办在支付补偿款的同时,应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十一、其它规定 本方案涉及的安置房成本价、XX县区商品房市场均价由县物价部门测算,报县政府审定。 凡被征收建筑物及附属物由县征收办依规组织有拆迁资质的队伍拆除,残值一律归县征收办所有。 本方案自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在此方案执行之前已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方案规定执行。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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