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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政发[2009]20号
金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乡县城乡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乡县城乡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金乡县城乡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各项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用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无详细规划的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办公区、工业区与居住区不得混建。严格控制零星插建,实施城市综合开发。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按以下指标控制:
居住建筑:多层住宅容积率1.0—1.5,建筑密度不大于28%;高层住宅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不大于25%。
办公建筑:多层办公容积率0.6—2.5,建筑密度不大于38%;高层办公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35%。
商业建筑:容积率0.8—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
工业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由金乡县规划局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和建设工程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金乡县规划局报批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法定资质机构鉴定的危房翻建项目。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须配建停车场,服务半径一般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方式。居住区配套停车位不宜低于居住户数的70%,地上露天停车比例不得超过10%。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面积一般不低于建筑工程面积的15%,在原有用地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补建停车场后方可建设。
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及公共场所应设置有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第六条 建筑间距在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日照分析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规定;
2、低、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新城区、开发区不得小于18米,老城区不得小于16米;
3、高层及小高层居住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内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36米,且不小于其建筑面宽。
第七条 建筑物退让须满足以下规定: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新城区、开发区按表一控制,老城区按表二控制。
表一:新城区、开发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表
道路类别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m)
后退交叉口距离(m)
低层、多层建筑
小高层、高层建筑
低层、多层建筑
小高层、高层建筑
城市主干道
15
20
18
22
城市次干道
10
15
12
18
城市支路
5
10
8
12
表二:老城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表
道路类别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m)
后退交叉口距离(m)
低层、多层建筑
小高层、高层建筑
低层、多层建筑
小高层、高层建筑
城市主干道
5
8
8
10
城市次干道
3
5
5
8
城市支路
1
3
3
5
2、除特殊要求外,围墙后退主次干道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退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0.5米。
3、当相邻用地为居住用地时,对地界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北侧地界退让:布置高层建筑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确保北侧地块离地界18米以外的用地大寒日日照满足国家标准;布置多层时退让地界为日影线的一半,且不低于12.5米。
(2)对南侧地界退让:布置高层建筑时离地界不低于18米;布置多层建筑时离地界为日影线一半,且不低于12.5米。
(3)对东、西两侧地界退让:考虑视觉干扰和卫生等因素,布置高层建筑时,退让地界不小于7.5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15米;侧面开窗时,退让地界不小于10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18米。布置多层建筑时,退让地界不小于3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6米,侧面开窗时,退让地界不小于5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10米。
4、建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最小距离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按表三控制。
表三:建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建筑类别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最小距离(m)
绿地在建筑的东侧、西侧或南侧
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
围墙
0.5
1
低层、多层建筑
2
3
小高层、高层建筑
3
6
5、城市出入口及主要节点建筑退距,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老万福河、西沙河、金济河、金马河、莱河等河道蓝线、绿线的控制宽度均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
第九条 控制下列建筑的层数: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不含架空层);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5层;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4层;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3层。
第十条 在规划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交叉。
城区各类管线的敷设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城区管线的改建需开挖城市道路的,须经金乡县规划局技术审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特殊情况下,可设置栅栏、透景围墙或半透景围墙。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如确有必要,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建筑结构、造型,并严格按程序报批。
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内或无人行道的街巷,不宜将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
第十三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均须安装室外夜景照明设施。建筑工程上设置的各类广告,应在尽量不改变建筑物原造型的前提下设置,并须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金乡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金乡县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录
名词解释:
一、低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在本规定中,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中高层住宅,日照间距按高层建筑计算。)
三、高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当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24米建筑的屋面上除必要的楼梯间(包括电梯间)、水箱、设备间外,布置有可使用的室内空间时,其高度如超出24米,应按高层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消防对高层建筑的界定按消防规范确定。
四、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的高度。
五、建筑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一般是指建筑外(山)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外包尺寸)。
六、建筑密度: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七、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建筑的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金乡老城区改建范围:
北起北外环线,南到缗南二路,西起西大街,东到金济河。
主题词:城乡规划 技术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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