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化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产区域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焦化厂其他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 2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l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公司级动火作业、厂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
2、作业。 公司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1厂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作业和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4.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厂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公司级动火作业管理。 4.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4凡在化产区域、焦炉炉底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
3、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用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6拆掉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四周有可燃物,应采用防火措施。动火点四周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依据现场的具体状况采用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四周的易燃物品,或采用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
4、靠,不准带病使用。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用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公司级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及厂安全科安全员、公司煤气防护站有关人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
5、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状况下能及时采用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状况,使系统坚持不低于980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用措施后方可持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优良,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分析应由煤气防护站工作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动火
6、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别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5使用CO监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1如使用监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5.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
7、2%。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分为两种,公司级动火、厂级动火。厂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表。 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依据动火等级,按6.4规定的审批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负责人。 6.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状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执行人。 6.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
8、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 6.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展使用范围。 6.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科、动火所在单位和动火执行人各持一份存查。公司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处煤气救护站、厂安全科、动火执行人各持一份存查。 6.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6.3.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日常厂级动火作业如焦炉地下室烧管等作业可适当延长时限。 6.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6.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6.4.1公司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单位领导初审签字,经厂安全科长、复检签字、报设备厂长审批后,由安
9、全处煤气防护站终审批准。 6.4.2厂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单位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厂安全科、武保科复检签字、报主管厂长终审批准。 7职责要求, 动火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具体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四周状况,参加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独立承当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别工种作业证。假设带徒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假设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
10、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状况应马上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用措施。监护人必须遵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
11、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加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状况,应马上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状况和安全措施落实状况,随时改正违章作业,特别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四周状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6.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