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含港、澳、台医师)一、项目概述 1、办理单位: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3、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件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联系电话:86924811、86924847 6、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 5 号,1998 年 6月 26 日)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境外人员申请
2、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九十九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4 号,1992年 10 月 7 日)第三条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第八条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
3、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62 号,2008 年 12 月 29 日)第三条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第九条第九条“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港澳医师在内地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 3 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
4、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30 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6、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63 号,2009 年 1 月 4 日)第三条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第九条第九条“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有效期应与台湾医师在大陆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 3 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
5、注册手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30 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三、申请条件 1、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必须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台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2、外籍医师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邀请或聘用的医师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3、申请行医项目安全、可靠、必要、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4、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
6、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港、澳、台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 3 年的临床诊疗活动。5、港澳医师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6、台湾医师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四、办理流程 1、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聘用港澳台医师的市直属医疗机构、市卫生局注
7、册工矿及民营医疗机构,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聘用港澳台医师的区(市)县属医疗机构及区(市)县注册医疗机构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2、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3、外国医师团体来华行医、港澳台医师团体来内地行医的经上述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五、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请按下列目录装入标准档案袋中)注:注
8、: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1、医疗机构申请(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事由、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执业范围、执业时间、技术水平情况,拟达到的目的等);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附表);3、外国医师身份证明;4、外国医师学位证书;5、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6、外国医师
9、健康证明(国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证明);7、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内容包括: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的承担等);8、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技术性材料;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注:注:上述材料的第 4、5 项内容必须经过翻译、公证(公证机关为:驻华使(领)馆或中外双方公证处)。(二)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 1、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2、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申请表(附表);3、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5、港、澳、台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6、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10、;7、近 3 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8、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台医师签订的协议书;9、聘用医疗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1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注注:上述材料的 4、5、6 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台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网上预审批申请网址:网上预审批申请网址:125.69.80.28:8888/cdnetapplyapp/六、附表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近 期 照 片 出生日期 国 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编号 毕业院校 学 历 所学专业 拟聘用科室 申请执业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 工作经历 医疗机
11、构邀请或聘用外国 医师的事由 邀请或聘用 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及意见 (签名、盖章)年 月 日 邀请或聘用 医疗机构 区(市)县 卫生局意见 (签名、盖章)年 月 日 审查 人员 意见 签字:年 月 日 审批 人员 意见 (章)签字:年 月 日 港港、澳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 姓名:性别:地区:照片 永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年 月 日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医学专业最高学历: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年 月 日 毕业证书编号:取得行医资格时间:年 月 日 行医资格证书编码:在港、澳、台执业机构名称:在港、澳、台执业机构从事专业:申请执业类别:申请执业范围:申请人签名:年 月 日 内地聘用医疗机构名称:拟从事专业:聘用时间: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盖章)年 月 日 聘用医疗机构 区(市)县 卫生局意见 (签名、盖章)年 月 日 审查 人员 意见 签字:年 月 日 审批 人员 意见 (章)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