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掘进监区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支护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指令、指示。 第2条 在带工队长和班组长的带领下,干好巷道支护工作范围的各项工作,并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掌握支护标准,严格按规程要求精心操作,安全施工。 第4条 施工前,首先检查并加固周围的支护,用好前探和连锁支护,备齐材料,方可进行支护工作,施工时,严禁空顶作业。 第5条 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经常敲帮问顶
2、,用长柄工具及时处理危岩、活矸。 第5条 认真执行作业规程,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确保一次成巷,不留尾工。 第6条 在施工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监区值班队长及时汇报,请示后按规程要求进行支护补强或改变支护方式。 第7条 遵章守纪,搞好自主保安,严禁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支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支护工行
3、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0条 掘进监区支护工对本工段的顶板支护工作负责。 第11条 施工时未对作业地点认真检查、或发现隐患未及时处理、或空顶作业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作业时遇有特殊情况,未及时向监区汇报的,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采取相关措施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