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合作协议甲方负责人: 身份证号:乙方负责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合作开展教育培训服务,协议遵照以下条款进行: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义务保证对辅导学生的教学质量甲方根据家长和学生需求有权利决定辅导方式,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有权利定期对辅导学生和家长进行沟通回访,如发现反馈情况不符合事实,有权利取消合作关系。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义务及时联系和反馈甲方提供的信息。原则上当天反馈联系情况,无论成否。乙方有权利对甲方的服务进行监督。乙方有权利对甲方的服务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继续合作。假如对甲方的服务不满意,可以随时取消合作
2、关系。二、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甲、乙双方批准,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公司(以下简称 )为项目投资主体。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三、盈余、工资分派与债务承担1、奖金分派:随着合作经营的进一步,利润可观后,年终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奉献经合作人商议后决定。2、盈余分派:除去经营成本、平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派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派。3.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四、入伙、退伙、出
3、资的转让(一)入伙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人批准;2. 新合作人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作人书面批准退伙;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公司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其他合作人的所有损失。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经济损失;执行合作公司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
5、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公司的合作人。五、 严禁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导致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补偿;(二) 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公司进行交易;(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六、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作期限届满;2. 全体合作人批准终止合作关系;3.
6、 已不具有法定合作人数;4. 合作事务完毕或不能完毕;5. 被依法撤消;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因素。(二)合作的清算: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批准,自合作公司解散后15日内指定乙合作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拟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派。5. 清算时合作
7、有亏损,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盈余分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七、违约责任(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的损失;假如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解决;(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解决,转让的合作人应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导致的所有损失;(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所有补偿责任;(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公司法而导致合作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五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补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八、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九、备注: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商议决定!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约日期: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