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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协议书.doc

1、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负责人:        身份证号:                乙方负责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合作开展教育培训服务,协议遵照以下条款进行: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甲方有义务保证对辅导学生的教学质量 ②甲方根据家长和学生需求有权利决定辅导方式,乙方不得干涉。 ③甲方有权利定期对辅导学生和家长进行沟通回访,如发现反馈情况不符合事实,有权利取消合作关系。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乙方有义务及时联系和反馈甲方提供的信息。原则上当天

2、反馈联系情况,无论成否。 ②乙方有权利对甲方的服务进行监督。 ③乙方有权利对甲方的服务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继续合作。假如对甲方的服务不满意,可以随时取消合作关系。  二、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批准,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公司(以下简称 )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三、盈余、工资分派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派:随着合作经营的进一步,利润可观后,年终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奉献经合作人商议后决定。   2、盈余分派:除去经营成本、平

3、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派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派。   3.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四、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人批准;   2. 新合作人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

4、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批准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公司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其他合作人的所有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

5、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公司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

6、合作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公司的合作人。 五、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导致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补偿;  (二) 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公司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批准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具有法定合作人数;   4.

7、合作事务完毕或不能完毕;   5. 被依法撤消;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因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批准,自合作公司解散后15日内指定乙合作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拟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

8、分派。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盈余分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七、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的损失;假如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解决;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解决,转让的合作人应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

9、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所有补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公司法》而导致合作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五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补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八、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九、备注: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商议决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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