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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试行)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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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XX县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各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中共XX县区委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工作服务发展需要,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将社会工作服务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的过程和做法。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商,积极履责,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效进行。 (二)规范有序,积极稳妥。从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服务需求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第四条 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主体,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具体负责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包括购买服务岗位和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岗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按照社工薪酬指导价标准,由政府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工岗位服务。购买服务项目是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实行项目打包,由政府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六条 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范围包括。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服务、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和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新莞人、低保户、优抚人员和社区矫治矫正人员等服务对象的应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 第七条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其中成立3年以上的需经市级及以上专业社会组织评估机构评定为3a或以上等级。 (二)具备公益性、非营利性质;运作状况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具备较强的组织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为主体,并以专业社会工作为主要方法提供社会服务。 (四)无受登记管理机关处罚、年检不合格或不接受年检等不良记录,已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在最近一次考核评估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其它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计购买服务项目。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均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服务需求,设计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包括社会工作服务岗位)。鼓励、提倡并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自主设计并积极申报创新性社会服务项目。 (二)测算购买服务费用。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在设计项目时同时做好购买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工作,合理测算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费用,并据此编制项目计划书(至少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绩效目标、预算经费等内容)。 (三)审核购买服务项目。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对项目经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选择服务提供机构。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向社会公布,随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要求,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择优选择服务提供机构。确定服务提供机构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提供能力、服务素质及服务质量。 (五)订立购买服务合同。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具体用人单位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验收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完成后,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和评估结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须定期组织自查,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九条 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预测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并据此编制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资金预算;规范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环节,统一申报程序;实施对申报项目考察、论证、评审的组织工作;建立社会工作项目库,将项目库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结合起来,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通过论证和概算评审后进入项目库,部门预算根据社会服务的需求按其轻重缓急从库中抽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编制年度本级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指导并监督购买方进行项目的考核评估和验收;负责开展绩效评价;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 市、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协助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审核本级财政年度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负责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定期向服务购买方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 XX县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的要求,加快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设置原则 (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 (二)按对象定岗位、按需求定数量; (三)不新增行政、事业编制专职工作人员员额。 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类别 全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在市、镇(街)的民政、教育、卫生、劳动、信访、人口计生、公安、司法、监所、禁毒、新莞人服务管理、文化、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应急等部门以及社区服务单位,根据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实际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或职业水平证书的公务员、职员、聘用人员。另一类是针对特定的服务对象,按一定的比例,在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学校、医院设置一定数量的社工岗位。 随着我市社会工作的发展,有关部门应适时对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进行调整。 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主要职责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及价值理念,制订相关社会服务领域的政策;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推进公益性社会组织建设;指导和监督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促进其不断提高社会服务专业化水平。 职员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与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紧密合作,做好相关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社区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及手段,为社区发展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与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合作,统筹协调社区社会工作。 公益性社会组织社工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及手段,为特定人群、针对特定事件提供专业社会服务。 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的方式和标准 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的原则和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区服务单位和公益性社会组织配备社会工作人才。 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主要采取提升转换的方式,通过专业培训,掌握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及其基本知识,在此基础上,动员、组织其积极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在该单位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内设机构招考、录用或招聘人员时,必须面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对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机构等一些社会工作服务对象较多的事业单位,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限额内,实行对在编在岗社会工作人员进行提升转换和派驻社会工作者相结合的方式。派驻社会工作者不占用该单位的事业编制。 学校、医院、社区服务中心、新莞人服务中心、残疾人服务机构等都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一定数量的社工。其中学校、医院社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派驻,派驻社会工作者不占用该单位的事业编制。社区服务中心、新莞人服务中心、残疾人服务机构可对现有员额内的在岗人员进行提升转换,动员其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XX县区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有效整合社工、志愿者两种人力资源,实现互动合作,共同促进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组织联建。积极构建社工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互帮互助、区域联动的新机制。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村(社区)的志愿服务组织与社工机构结对互助、定点服务。加强社工与志愿者之间的联系。原则上,每名社工固定联系至少10名志愿者,共同开展工作。 (二)队伍联育。在社工教育培训中,设置志愿者使用及训练的有关课程,帮助社工充分认识志愿者的价值,在工作中善用志愿者资源。将志愿者培训纳入社会工作教育培训规划。对我市志愿者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特别是对负有管理志愿者职能的志愿服务骨干,要根据需要开展重点培训。 (三)信息联享。搭建社工、志愿者信息系统的联动平台,实现两者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资源配置。通过信息平台,公开社工服务信息,让志愿者获取招募信息,了解服务项目。通过信息共享,社工及时调取所需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发布机构的志愿者服务计划,在服务结束后评定志愿者的表现,迅速反馈意见。 (四)活动联办。社工制定各类服务项目,根据工作项目的需要,通过社工所属机构,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志愿者服务,引导和带领志愿者参与、协助实施服务项目。志愿服务组织应根据申请进行项目评估,尽可能提供志愿者服务。这类志愿者应由志愿服务组织和社工所属机构共同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需要社工协助的,社工机构应给予支持。 (五)制度联商。市、镇(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加强联系交流,定期召开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商量解决问题的办法,完善制度建设,做到各项工作相互协商,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逐步探索建立“社工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志愿者协助社工改善服务”的运行机制,促进社工、志愿者的共同成长,确保联动工作扎实开展。 二、配套措施 (一)在市志愿者协会和镇(街)志愿服务中心设置社工岗位。在市志愿者协会和镇(街)志愿服务中心内分别设置一定数量的社工岗位,负责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工作等。社工岗位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 (二)激励表彰。对于志愿者队伍中有从事社会工作职业意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志愿者,在其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经过登记后,优先录用为社会工作者。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优秀志愿者给予表彰,形成“志愿者光荣、人人争当志愿者”的良好氛围。 (三)资金支持。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保障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经费。志愿者服务期间,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可提供一定的交通饮食补贴。 三、组织管理 (一)市民政局、团市委成立全市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和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实施绩效考核评估工作。 (二)各镇(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成立本镇(街)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负责联动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市、镇(街)两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共青团组织牵头分别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相关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参加,共同统筹协调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研究解决联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开辟了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积极谋划、狠抓落实。 (二)加强督导,总结规律。要围绕社工、志愿者在工作中的分工及合作等具体事项,进行督查和指导,促进社工、志愿者联动,不断总结规律,努力提高联动工作的实施效果,为深化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事业奠定基础。 (三)注重规划,强化培训。各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注重联动工作的实施规划,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工作,明确职责,完善管理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社工、志愿者的相关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我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XX县区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明确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范围、方式,提高社会工作服务绩效,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支持的原则 (一)事权合理界定。合理界定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确保政府管理不缺位、不越位。 (二)事权和财权相统一。明确市、镇(街)两级的事权,社会工作的责任主体在镇(街)一级,所需经费主要由镇(街)财政承担。市财政主要负担市属单位所需社会工作经费。 (三)公益性。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主要采取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负责提供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财政支持和社会筹资相结合。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主、社会筹措为辅的社会工作经费保障模式。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与政府资助社会工作制度,各级财政对社会工作予以适当倾斜。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社会工作。大力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资金、社会捐赠向社会工作投入。 二、财政支持的范围和内容 (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服务、就业服务、社区管理与服务、家庭婚姻服务、医疗康复服务、社会行为矫正、心理道德辅导、基本权益维护、儿童服务、老人服务、残疾人服务、新莞人服务管理、减灾救灾、慈善捐助、殡葬服务以及青少年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军队社会工作等业务范围内,由政府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费用。 (二)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社会工作国内外交流合作、社会工作宣传发动等开展社会工作必要的项目费用。 三、财政支持的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 通过政府采购或特定委托等方式,购买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逐步将政府直接“养机构、养人、办事”转变为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行“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考核”的契约方式。在试点阶段以购买岗位为主,同时开展购买项目的探索与尝试,逐渐形成以购买项目为主、购买岗位为辅的购买服务模式。 具体运作方式。由市、镇(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将政府所需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以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部分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定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合约。市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由市民政局负责,镇(街)购买服务由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 根据政府与公益性社会组织协议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社工数量和职业水平,采取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相结合,按照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的原则,保证其薪酬不低于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水平。购买社工服务岗位的,综合考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经费供给标准和社会工作机构实际情况,暂时按照无职称4万元/人。年、助理级6万元/人。年、中级9.9万元/人。年的标准确定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支付购买服务的金额。由市民政局会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平均薪酬变动情况,适时对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经费供给标准进行调整。 (二)政府资助。 在开展社会工作中,用于社会工作教育培训、调查研究、理论探讨、交流合作,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办、社会工作宣传平台建设等开展社会工作相关的项目费用,各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对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承担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其工作业绩予以表彰奖励。 四、经费来源及分担 (一)经费来源。 1、市、镇(街)两级财政逐步加大对社会工作服务的财政投入,社会工作发展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解决。 2、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社会工作。 3、社会捐助。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捐赠,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 (二)经费分担。 市财政负担市属单位购买社工服务的经费和全市性的社会工作专项经费;镇(街)财政负担辖区内购买社工服务的经费和开展社会工作相关的专项经费。通过慈善会等慈善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放到社会工作中去。 五、管理职责及分工 (一)民政部门职责。 1、受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申请,负责项目考察、评审、招标等。 2、根据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购买(资助)资金预算。 3、编制年度购买(资助)资金决算。 4、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 5、负责项目考核,跟踪、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牵头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 6、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财政部门职责。 1、审核年度购买(资助)资金预算。 2、审查年度购买(资助)资金决算。 3、参与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下达资金计划、制定与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4、办理资金拨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职责。 1、策划具体的项目规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负责项目实施。 2、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 4、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六、评估考核 市、镇(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要健全社会工作服务的绩效审计制度、年度财政报告制度、第三方评估考核体系等相关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实施的效益性评价考核工作,加强对社会工作资金使用的内部审核和外部监督。 (一)规范性评估考核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明确使用的项目和达成的目标。 2、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和使用标准使用经费。 3、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程使用经费。 4、是否按照规定核算和管理经费。 5、是否存在假报项目、预算不实、混淆项目、套转经费等违规行为。 6、其它需要评估考核的内容。 (二)效益性评估考核主要内容。 1、购买服务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 2、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效益。 3、购买服务项目受益群体的反馈意见及认同程度。 4、其它需要评估考核的内容。 第18页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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