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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单位小金库治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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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党政机关单位小金库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意见和全省“小金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巢办发200924号)要求,现就我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

2、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

3、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办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1月底基本结束,具体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至2009年6月10日)。 各镇、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

4、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11日至6月30日)。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并按“填报说明”的规定如实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镇、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有关

5、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逐级上报。各镇、县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6月28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全县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

6、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清查、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

7、件3)要逐级上报,各镇、县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09年10月底前报送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30日)。 各镇、县直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镇、县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2月3日前报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8、室,由其对全县“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委、县政府。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

9、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10、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专项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口把口。 县里成立由县领导负责,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牵头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人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银监办等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研究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1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联系电话:*657388017)。 各镇、县直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镇、县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2009年6月10日前报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各镇、县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小

12、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畅通群众意见反映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举报一件、查处一件。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人员,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

13、公室设立举报电话:(*657322176;7388017) (三)完善协调机制 “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镇、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导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帐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五)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镇、县直各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评估验收治理效果。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整改。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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