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吉林大学学科评价工作方案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6604687 上传时间:2024-12-1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吉林大学学科评价工作方案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吉林大学学科评价工作方案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吉林大学学科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有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情节轻微,未受处罚,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对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 1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条对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校园管理制度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对损坏校园公共设施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蓄意破坏校园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酗酒情节严重且不听劝告的研究生,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对无故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研究生,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考试作弊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或制止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研究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第十九条一人有违反本规定二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在较重一种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违纪研究生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其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察看。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临近毕业的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取消其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受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其在学期间评奖评优资格。 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其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依据《吉林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试行办法》处理。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档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处分违纪研究生一般应提供的材料: 能够认定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和证据、陈述及申辩材料、培养单位意见等。 第二十四条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研究生院讨论批准;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会议研究 3决定,送XX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内,可以向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对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来华留学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校研院字[2002]19号)同时废止。 第5页 共5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