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人事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维护人事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人事考试安全、有序进行,依照国家和XX省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州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依据有关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事考试工作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四条本预案工作原则为: (一)把握全局,重在预防。要增强忧患意识,提前做好各项考试的准备工作,以不变应万变。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事局统一领导,市考试测评中心具体负责。按照属地原则,各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事考试突发事
2、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报省人事厅。 (四)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方人员要迅速到位,第一时间内做出反应。上下级考试部门之间、考试部门与考点之间、考试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共同解决问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成立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考试测评中心主任担任。 第六条市考试测评中心是全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考试测评中心主任兼任应急工作办公
3、室负责人。 各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是所辖区域内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办事机构。 第七条人事部门选派到考点的巡视组长是本考点人事考试应急工作的临时应急指挥,主考和副主考是本考点人事考试应急工作的副指挥,本考点与考务的工作人员应服从临时应急指挥的领导。 第三章事件确认 第八条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人事考试正常进行或对人事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情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分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对整个考试的安全和结果以及人事考试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一般事件是指该类事件对考试工作有一定的影响,经过妥善处理,考试可以正常进行或考试结果客观、公正、有
4、效;或考试中出现的个别问题、个别现象。 第九条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由于试卷在命题、印刷、运输、考前保管等环节发生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试卷泄密; (二)试卷保管期间遭受水、火灾致使试卷损坏的; (三)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者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 (四)考试期间,两个或两个以上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的; (五)考生集体罢考,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点秩序极为混乱的; (六)发生恐怖性事件;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或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 (七)地震、台风、火灾、洪水以
5、及其他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八)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十条一般事件包括: (一)试卷启封后,发现试卷科目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者试卷有缺页、漏印、重影、损坏等情况; (二)考试过程中,发现试卷试题出现明显错误; (三)考试期间突然断电、停电; (四)计算机考试中出现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 (五)考试结束后,发现考试试卷或答题卡丢失;或发现考生故意带走试卷或答题卡的; (六)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考点应立即向考点巡视人员报告。由巡视人员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做好突发性事件情况记录。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制定
6、合理的解决措施,由应急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情况特别重大的突发性事件,要及时上报省人事厅,并协助其制定处理方案,及时通知考点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发生第九条一款事件时,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一)如确信试题并未大规模扩散,经上级批准,考试仍可以如期进行;考后查明失、泄密,且已查明失、泄密扩散范围,经上级批准,由市考试测评中心宣布在查明失、泄密扩散范围内的考试无效,并在此范围内启用备用试卷进行考试。 (二)如在命题过程中发生试题泄密,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启用备用试卷、重新命题、缓考的决定。 (三)如果在印制前发生泄密的,启用备用试卷如
7、期进行印刷并正常考试。印制中发生失、泄密的,立即更换印制机构,同时启用备用试卷进行印刷,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正常考试或延期考试。 (四)在运输保管期间发生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泄密的,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启用备用试卷重新印刷、本次成绩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并向上级申请缓考的决定。 第十三条发生第九条第二款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上报省应急处理工作小组,根据上级指示做出决策,进行有效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第九条第三款事件,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启用
8、备用卷或尽快将试卷送至考点,并让考生按时进入考场侯考,由考点及考点巡视人员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并视情况补足考生的考试时间,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应急领导小组应将情况报省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经同意后做出如下决定: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该次考试;取消该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 第十五条发生第九条第四款事件,考点主考或巡考人员应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指派考试测评中心会同考点,封闭整个考点,更换监考人员,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
9、十六条发生第九条第五款事件,出现考生集体罢考情况,考点及巡视人员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应报请市应急领导小组终止该场考试,并将情况作详细记录,及时报省应急领导小组。 考试过程中发生考生围殴打骂考试工作人员等情况,考点及巡视人员首先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不服从劝解,情节严重者,报市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九条第六款事件,如果发生恐怖性事件,应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的协助,排除危险;市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请求缓考和更换考点后,并启用备用试卷再考;或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继续考试。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由考点医务人员做好应急
10、处理,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若爆发传染病,考点应配合政府和防疫部门,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八条发生第九条第七款情况事件,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上级请示,经批准后做出停考、缓考决定或其他处理方案。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考点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政府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九条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突发性事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第二十条考试过程中发生一般事件,考点应立即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情况记录。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处理方案,通知
11、考点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发生第十条第一款事件,市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上级指示做出启用、复印备用试卷的决定,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考生安抚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第十条第二款事件,市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上报,接到上级更正通知后,及时通知考点,考点通知相关考生;如果有考生在试卷更正前交卷,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发生第十条第三款事件,考点要做好考生安抚工作。如果停电、断电不影响考生考试,考试应正常进行;如果停电、断电影响考生考试,考点应立即启用备用电源,考试正常进行。 如果属区域大面积停电,考点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认恢复供电时间。市应急领导小
12、组立即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指示,做出如下决定:该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该次考试;取消该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考生该科目考试费用。 第二十四条发生第十条第四款事件,如果因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情况记录。 第二十五条发生第十条第五款事件,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巡视人员。巡视人员应迅速查清缺失考生的信息,并尽快联系该考生,如确认考生已带走试卷或答题卡,责令考生将试卷或答题卡送回,并在考场记录单上做详细记录,建议将该科目成绩按零分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承认和交还的,报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其他不可预知的一般性突发事件时,考试测评中心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十七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考点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监视事态发展,随时沟通,妥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考试期间任何人员不得接待新闻单位的采访;关于突发性事件的各种问题以及考生的各种意见和要求,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进行解释、解决。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