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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安用地处置管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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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两安用地处置管理实施方案 一、为加强全区“两安”用地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合法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政办发16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两安”用地是指按市政府第60号令规定核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 三、成立区“两安”用地处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两安”用地处置的监督、协调工作。禁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擅自协议转让“两安”用地。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按市政府第60号令妥善安置全部被征地农民后,要求处置剩余“两安”用地的,须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出具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区“两安”用地处置协调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在国土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实行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区政府委托市城投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全区“两安”用地土地整理事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不得擅自与区政府委托外的其他机构合作融资进行“两安”用地土地整理。 六、市城投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两安”用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达成协议,对“两安”用地实行费用包干收回的,协议履行及土地出让后,返还的出让金、增值收益均由区政府统筹用于全区农民安置,其中20%给市城投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资回报额。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无自有资金进行土地整理,需由市城投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土地整理,其土地依法处置后返还的出让金和增值收益的20%由市城投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回报额。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土地整理的,其土地依法处置后返还的出让金、增值收益全额返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所返款项应优先解决市政府第60号令实施有关遗留问题,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 九、年7月1日全区“两安”用地处置冻结前已签订处置协议的“两安”用地,未变更土地权属主体的,按本规定执行;属合作开发的“两安”用地,不论土地权属主体是否变更,均须报区“两安”用地处置协调领导小组重新审核备案。 十、未经区“两安”用地处置协调领导小组批准擅自处置“两安”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置“两安”用地的,责令其纠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予以追究。 十二、本办法由XX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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