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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XX年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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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卫市XX年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中卫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2018年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106号)、关于印发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2016年2018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28号)和关于印发“蓝天碧水o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

2、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要求,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巩固环境治理成果,加大水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强化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推动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和谐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底,国控断面下河沿断面稳定保持在类,中卫金沙湾出境段面达到类水质;香山湖、清水河泉眼山断面稳定保持在类;中卫市XX县区城市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类;县级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优于类比例保持在100%(剔除本底值);中卫第一排水沟、第四排水沟、中XX县区北河子沟等3条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基本达

3、到类,全面消除地表劣类水体,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水污染专项整治及清河行动。 1.全面排查“九小”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对已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马铃薯淀粉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或生产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应纳入取缔范围的“九小”企业彻底取缔。对已取缔的“九小”企业或生产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防止死灰复燃。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严格监管cod、氨氮和总磷、总氮达标排放情况。新建、改建、

4、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对香山湖等环境容量少、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湖库实施生态保护措施,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湖泊流域面源污染防治以及点源氮磷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有计划地实施香山湖、长山湖、倪丁湖等湖泊生态补水及治理。 实施单位:XX县区、中XX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林业生态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财政局 3.加强黄河河道综合整治。加大黄河河道及周边区域监管巡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河道、倾倒废渣垃圾、乱耕乱种等

5、行为,切实保护河道安全和生态安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严格划定禁采区,出台划定方案,明确禁采期,集中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道采砂不影响河势稳定、不带来防洪隐患。规划建设黄河金岸外侧景观及两岸防护林,实行黄河两岸滩涂湿地禁牧封育,推动黄河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林业生态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财政局 4.加强河湖(沟道)排查。对沿河湖(沟道)进行排查,摸清本辖区入河的沟道,建立排污沟道电子台账,列出监督监测计划。定期对河湖、排水沟沿线进行巡查,加强管控,严防污水直排问题“死灰复燃”,杜

6、绝新增直排口。对直接入河流、湖泊、排水沟的工业企业直排口进行取缔,确实不能实行间接排放的企业,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排放,确保水环境安全。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农牧局 5.整治重点入黄排水沟。对XX县区第 一、第 三、第 四、第九排水沟提出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审定。2018年底全面完成中宁南河子沟第三污水处理厂、中XX县区北河子沟入河口人工湿地、海兴开发区苋麻河人工湿地建设。完成XX县区莫楼人工湿地、中XX县区北河子沟人工湿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投入运

7、行。对中XX县区北河子沟制定入黄口整治方案,确保北河子沟入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类水质。 实施单位:XX县区、中XX县区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集中整治工业水污染。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结合我市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本辖区2018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新建、改建、扩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含马铃薯淀粉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定重污染企业退出搬迁规划,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

8、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卫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2.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污染。制定工业园区达标排放工作方案,建立“一园一档”,制定工业园区排查计划,摸清园区涉水企业清单并建立电子台账。提升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加大推进工业园区内企业预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在线监控、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建设力度。到2018年底前,建成中宁石空工业园区东扩区污水处理厂、中宁第四污水处理厂配套的中水设施、海兴开发区人工湿地项目,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完

9、成验收工作。中卫市镇罗金鑫园开工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三)强化城镇生活水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超标排放行为,确保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排放标准。2018年10月底建成中XX县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并通过验收,在线监控设施同步安装到位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完成中XX县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地表准类改造工程建设并通过环保验收。

10、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2.推进污泥处理处置。继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非法污泥堆放点排查工作,对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各县(区)应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泥达到无害化处理处置。2018年,中卫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第二污水处理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平均达到80%以上,中XX县区第一污水处理慈航、第二污水处理厂、石空工业园

11、区污水处理厂、XX县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海兴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65%以上。无处理处置设施的,污泥必须全部运入垃圾无害化填埋场进行填埋。禁止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或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或在其它地方非法堆放。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农牧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按照禁养区划定方案规范绘制1。50000禁养区分布图,并向社会公布。在香山湖等重点河湖划定禁止和限制水产养殖区。完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电子档案,取缔关闭禁养

12、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有序关闭或关停村庄周边零散养殖户。2018年底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80%以上,建立电子台账。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积极推广绿色人工配合饲料,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施耕地质量提升与化肥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水肥一体化等化肥减量增效技术。实施农药零增长行动,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实施农

13、药零增长行动,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生物防治、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3.加强农田退水污染治理。沿黄灌区要加强农田退水污染防治治理力度,在适宜地段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农牧局、林业生态建设局 4.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

14、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调整种植结构,压减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建立节水型农业种植模式。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县(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林业生态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5.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县(区)对辖区农村污水收集、排放进行摸底调查,以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加强乡村旅游等旅游景区周边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完善农村环境整治长效机制

15、,加强对已建成的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将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第三方进行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继续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力度,开展农村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完善长效机制,实施水污染治理设施提升改造。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财政局、水务局 (五)着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1.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环保部门应对水源地水质、住建部门对出厂水水质、卫生部门对水龙头水质定期检测和评估,每

16、季度向社会公开。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2.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继续排查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18年11月底要完成中XX县区康滩水源地、XX县区XX县区水源地和南坪水库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定期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及供水水质检测。加快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工作。实施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编制达标方案,限期完成水源地水质达标整治或水源地更换工作。监控评估水源地风险。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7、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防治地下水污染。 (1)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矿山开采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及时实施封井回填。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 (2)制定加油站双层罐或防渗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责令中石油、中石化、宝塔石化等成品油零售

18、企业制定三年改造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倒排工期。2018年优先完成建站15年以上及周边存在饮用水源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更新改造。其他成品油零售企业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加强加油站年审管理,对未按要求完成双层罐或防渗改造的不予通过年审。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六)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1.制定工业水循环利用政策措施。钢铁、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实现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各工业园区管委

19、会 2.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鼓励政策及管网等配套设施,确保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热(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等项目,各县(区)均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交通局、水务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科学保护水资源。 1.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等各类水体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

20、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关于强化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向社会公开编制和实施进展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将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2.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

21、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对列入自治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中的用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3.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继续排查已建机井并建立电子台账,对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

22、4.完善节水型社会考核指标体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大对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力度。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

23、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林业生态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牧局 (九)强化排污许可管理。贯彻落实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按国家要求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许可证管理,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1.全面达标排污

24、。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每月抽查重点污染源,每季度抽查普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每季度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2.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执法检查,加强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及程序。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督查方案,

25、加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3.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区域内的纳污坑塘进行排查整治。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灌注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6、办理的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必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拘留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一)严防严控,提升监管执法水平。 1.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黄河干、支流流域上下游县(区)、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

27、城乡建设局、水务局 2.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整合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的地下水监测设施,构建全市综合监测网络,共享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地下水污染状况,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牧局 3.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重点加强县(区)级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县(区)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

28、理。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法制办公室 (十二)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建设一批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工程。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园区,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水务局、农牧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公布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区)工作方案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坚持问题导向,履职尽责,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

30、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积极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社会责任报告。 (四)强化督查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严肃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已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众开放日”让公众对重点企业水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了解,邀请其全程配合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积极营造社会监督良好氛围。第19页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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