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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354-202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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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30.40 CCS J 4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3542023 代替 DB11/T 3542006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management of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2023-12-25 发布 2024-04-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354202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规定.3 5 投放点.4 6 收集站(点).5 6.1

2、 桶车对接点.5 6.2 密闭式清洁站.5 6.3 可回收物中转站.5 6.4 有害垃圾暂存点.6 6.5 村级收集点.6 6.6 乡镇级生活垃圾中转站.6 7 收运作业.6 7.1 车辆要求.6 7.2 作业要求.7 8 安全和应急.8 附录 A (资料性)公示牌信息.9 DB11/T 354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1/T 3542006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规范,与DB11/T 354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术语及其定义(见3.1,20

3、06年版3.1);b)增加了术语及其定义(见3.2、3.2.1、3.2.2、3.2.3、3.2.4、3.2.5、3.3、3.4、3.4.1、3.4.2、3.4.3、3.4.4、3.4.5、3.4.6、3.5、3.6、3.7);c)更改了一般规定(见4,2006年版4);d)增加了投放点管理要求(见5);e)更改了收集站(点)管理要求(见6,2006年版6);f)更改了收运作业要求(见7,2006年版7);g)增加了安全和应急要求(见8)。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城市管理研究院、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垃圾分类

4、治理促进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贺洁、马家幸、王晓燕、刘欣艳、胡昌夏、朱远超、谷春山、王洋、王全、羊泉松、庄登鹏、刘慧、刘子豪、尉俊。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6年首次发布为DB11/T 3542006;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11/T 3542023 1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过程中投放点和收集站(点)以及收运作业的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过程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

5、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T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 109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 20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CJ/T 280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DB11/06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

6、技术要求 DB11/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T 1390.1 环卫车辆功能要求 第1部分:生活垃圾运输车辆 DB11/T 1390.3 环卫车辆功能要求 第3部分:餐厨垃圾运输车辆 DB11/T 2130 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municipal solid waste sorting collection container 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简称“收集容器”。注:通常包括垃圾桶、垃圾箱和其他型式的收集装置。3.2 投放点 drop-off site DB11/T 3542023 2 具有生活

7、垃圾投放功能的场所或设施设备。注:通常包括生活垃圾分类驿站(以下简称“分类驿站”)、固定桶站、流动式收集车、固定交投点、流动交投点、大件垃圾投放点和装修垃圾投放点等。3.2.1 生活垃圾分类驿站 municipal solid waste sorting station 具备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可回收物交投、在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小区承担误时投放收集等功能的场所,是固定交投点的一种形式。3.2.2 固定桶站 fixed bin station 用于存放收集容器供生活垃圾投放的固定场所。注:包括全时投放固定桶站和定时投放固定桶站。3.2.3 流动式收集车 mobile collection v

8、ehicles 按一定路线行驶,在行驶路线上的固定点位和相对固定时间段停靠,并用于生活垃圾投放的专用设备。注:通常采用小型收集设备。3.2.4 固定交投点 fixed collection station 具备可回收物投放、回收、初级分类和暂存功能的,位置相对固定的可回收物交投点。3.2.5 流动交投点 mobile collection station 具备提供定时定点回收服务等功能,采用电话、网络预约回收或车辆流动回收等方式,可供交投常见品类可回收物的可回收物交投点。3.3 小型收集设备 small collection equipments 用于收集作业环节,配备收集容器,并可带有辅助装

9、卸生活垃圾装置的机具或车辆。注:通常包括三轮环卫机具和四轮收集车。3.4 收集站(点)collection station(spot)具有生活垃圾收集功能的建/构筑物或设置桶、箱等容器的敞开/半敞开(有顶无墙)式场地。注:通常包括桶车对接点、密闭式清洁站、可回收物中转站、有害垃圾暂存点、村级收集点、乡镇级生活垃圾中转站等。3.4.1 桶车对接点 bin and vehicle connection spot 将投放点收集容器进行归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收集容器内生活垃圾转接至运输车的场所。3.4.2 密闭式清洁站 confined cleaning station 指将分散收集的生活垃圾集中后,

10、再由生活垃圾运输车运送到生活垃圾处理厂或大型转运站的小型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3.4.3 可回收物中转站 recyclable transfer station 对可回收物进行集中回收、初级分类、减容、暂存和转运的场所,可兼具有害垃圾、大件垃圾等其他品类生活垃圾暂存功能。DB11/T 3542023 3 3.4.4 有害垃圾暂存点 hazardous waste temporary storage spot 按规定设置用于暂存家庭产生的有害垃圾的场所。3.4.5 村级收集点 village collection spot 在自然村内设置的具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暂存和宣传等功能的场所。3.4.

11、6 乡镇级生活垃圾中转站 rural municipal solid waste transfer station 主要建设在农村地区将收集的生活垃圾集中后,再由运输车辆运送到末端处理设施的小型生活垃圾收集设施。3.5 收集作业 collection operation 将生活垃圾从投放点集中到收集站(点)的作业过程。3.6 运输作业 transportation operation 将投放点或收集站(点)的生活垃圾通过运输车辆直运或经转运站转运至末端处理设施的作业过程。3.7 运输车辆 transportation vehicles 用于运输作业环节并具有装卸生活垃圾装置的专用机动车辆。4

12、一般规定 4.1 应按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单独堆放、分类运输。分类标志应符合 GB/T 19095 的规定。4.2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遵守下列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13、服务合同。4.3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维护保养、考核评价等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岗位培训。投放点、收集站(点)及收运作业应由专人负责,坚持接诉即办,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4.4 生活垃圾收运设备、工艺和设施应满足相关标准和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4.5 投放点和收集站(点)的设置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简洁、适用,应便于投放和收集作业。作业人员应保持站点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无臭味,定期对内部和周边环境进行消杀。4.6 居住小区、自然村的公示牌,投放点和收集站(点)设置的公示牌、宣传栏应完整无损,公示信息应准确并及时更新。公示牌信息内容参见附录 A。4.7 信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4、: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职责建立投放点、收集站(点)、车辆及收运作业台账。设施设备管理台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地点、服务范围、作业单位及负责人信息、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时间、主要部件、运行状况和年检及维修保养记录。DB11/T 3542023 4 小型收集设备、车辆台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车辆型号、购置时间、主要部件、易损件、备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工作情况、保养和维修情况。生产作业记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来源、种类、质量、去向、作业人员信息和出勤记录。按要求将相关信息、数据接入政府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数据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应虚报、瞒报和迟报,并符合“北京市生活

15、垃圾精细化管理服务平台”要求。鼓励运行管理单位宜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促进生活垃圾收运智能化水平提升。5 投放点 5.1 居住小区和自然村应在公共区域设置不同类型投放点,满足各品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需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积极与居民/村民协商选择投放点的具体位置。固定桶站应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增设或单独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满足该区域四品类生活垃圾投放需求。5.2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设投放点,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5.3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

16、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5.4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5.5 收集容器应设置规范的分类标志并易于识别和分类投放,可按照场景特点设计、设置小类分类标志。5.6 收集容器应密闭,摆放整齐有序,宜采取套袋、定期洗桶等方式保持收集容器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完好率应符合 CJJ/T 102 的规定。塑料垃圾桶技术条件应符合 CJ/T 280 的规定。5.7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定期检查评估分类驿站和固定桶站的运行情况,根据生活垃圾投放量和投放需求及时增减投放点数量,调整收集容器数量和种类的配置。收集容器的数量和容量设置应符合CJJ 27 和 C

17、JJ 205 的要求。5.8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安排作业人员加强分类驿站和固定桶站的运行管理。分类驿站应在公示的开放时间有人员值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固定桶站的日常管理,有效管控和制止乱扔生活垃圾及对已分类生活垃圾的翻拣、混合等行为,全时投放固定桶站应保证任意时间投放生活垃圾的便利性,定时投放固定桶站应采取有效措施分时段投放生活垃圾;作业人员应及时收运生活垃圾,不应出现生活垃圾散落、收集容器满溢等情况。5.9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合理规划流动式收集车作业路线和时间,确保生活垃圾及时清运。5.10 固定交投点应为密闭式建筑,或为符合安全规范的顶棚和围墙形式。地面应作防水、防渗

18、漏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一般地面为混凝土地面。5.11 固定交投点内部应分区管理,可设置交投区、可回收物堆存区、工具存放区等。5.12 流动交投点选定的经营区域应符合所在街道(乡镇)的管理要求,经营区域应在地面划出明显的范围标记或以公示牌等形式进行公示。5.13 流动交投点采用电话、网络预约方式的,应保持预约渠道畅通,按照约定提供回收服务。5.14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合理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和装修垃圾投放点,满足投放需求。投放点应设置在相对固定、方便投放和作业、不影响居民正常活动的场所,附近道路应具备运输车通行条件。大件垃圾投放点和装修垃圾投放点可合并设置。5.15 大件垃

19、圾投放点和装修垃圾投放点内垃圾应码放有序,宜采取围护遮挡等防污染措施。暂存的大件垃圾或装修垃圾达一定存量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预约收运服务单位进行收运,确保投放点干净整洁,防止出现环境卫生死角。DB11/T 3542023 5 5.16 收集作业后,作业人员应将收集容器及时复位和清洗保洁,采取打药或设置灭蚊蝇装置防止蚊蝇孳生,投放点周围 3 米内应干净整洁、无存留垃圾和污水。6 收集站(点)6.1 桶车对接点 6.1.1 应设置在相对固定、便于收运车辆作业的场地,不应占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宜采取绿植、围挡等遮挡美化措施。6.1.2 在非对接作业时间,收集容器应保持密闭、排列有序。6.

20、1.3 对接作业时应控制生活垃圾飘散、臭味和扬尘。6.1.4 对接作业后,作业人员应及时清理场地,确保地面干净整洁。6.1.5 宜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收集容器存放、对接作业过程的监督管理。6.2 密闭式清洁站 6.2.1 规划、建设应符合 CJJ 179 的规定。应按照各品类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作业的要求,合理、有序布局站内各功能区。应安装生活垃圾来源身份识别设备、称重计量设备、运输车辆来源识别设备及视频监控设备。6.2.2 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关工艺技能,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与质量要求,按规定要求操作使用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6.2.3 作业人员应按要求检查进站生活垃圾成分和分类情况,不符合要求

21、的不予接收,危险废物、违禁废物不应进站。6.2.4 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建立各种机械设备、除尘除臭系统的技术档案,认真做好当班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规范管理各种运行、维护、监测记录等技术资料。6.2.5 管理责任人应了解站内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和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运行管理要求,应定期检查站内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时上报,并合理处置。6.2.6 管理责任人应合理安排小型收集设备作业时段,确保生活垃圾收运运行顺畅,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合理安排收运作业频次,应采取降噪措施,减少噪声影响。6.2.7 作业场所内应保持环境干净整洁,除尘除臭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安全作业、称重

22、计量、装卸物料、压缩转运过程和污水收集处理应符合 CJJ 109 的规定。6.3 可回收物中转站 6.3.1 应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统筹考虑区域面积、规划、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位置和规模。不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与其他街道(乡镇)统筹共建。每个中转站覆盖居民户数不宜大于 20000户,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2000m。6.3.2 可优先结合现有密闭式清洁站或规划环卫设施共建。6.3.3 应结合运营需要设置称量区、分拣减容区、存储区、装卸区等作业区。作业区面积应满足可回收物中转功能和能力的要求。具备条件的可单独设置有害垃圾暂存区、大件垃圾暂存区等,且与可回收物中转区域有物理间隔。6.3.4 地面

23、应作防水、防渗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一般地面应为混凝土地面。6.3.5 中转站内如有减容压缩设备,应在其下方设置残留液体收集装置。污水排放应符合 DB11/307的要求。6.3.6 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屏蔽、隔声等减震降噪处理措施,噪声排放应符合 GB 12348 的要求。DB11/T 3542023 6 6.3.7 分类减容后的可回收物应按类别堆放整齐,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无洒落。注意存放高度和稳固程度,确保存放安全。6.3.8 中转站内不应开展生产类废金属的切割、破碎等加工活动。6.3.9 其他管理要求应符合 DB11/T 2130 的规定。6.4 有害垃圾暂存点 6.

24、4.1 各街道(乡镇)可结合可回收物中转站等固定场所设置有害垃圾暂存点,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并明确管理人员。6.4.2 区级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应采取地面硬化、防渗、防雨、防风及渗漏液体收集等防护措施。6.4.3 运营管理单位应记录有害垃圾的名称、数量、入库、出库、去向等信息,做好计量统计工作。6.4.4 暂存点内的有害垃圾应进一步细化分类并按类别分开存放,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完好、有遮盖、密闭、不渗漏,避免所盛装的有害垃圾泄露污染环境。6.4.5 有害垃圾暂存点应由专人管理,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和劳保用品。管理人员应加强日常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6.4.6

25、应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约定收运频次,避免因有害垃圾暂存量过大、时间过长,产生安全隐患。6.5 村级收集点 6.5.1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根据村域面积、常住人口,在自然村合理设置村级收集点。6.5.2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场地条件合理配置收集容器、称重计量和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村级收集点应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功能,宜增加洗桶、监控设施,可具备积分兑换功能。6.5.3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根据收运模式和实际需要确定收集点内暂存的生活垃圾品类,一般应包括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因场地条件限制,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暂存点

26、可异地选址。6.5.4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安排专人值守,承担收集点运行维护、分类质量监督、垃圾称重计量、台账数据记录、分类宣传引导等职责。6.5.5 村级收集点作业人员应保持点内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收集容器摆放有序,并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当班工作记录、交接班记录等工作。6.6 乡镇级生活垃圾中转站 6.6.1 应符合 CJJ/T 47 有关规定。6.6.2 中转站产生的污水宜沉淀后直接排入污水管网。对不能排入污水管网的,应设置污水收集池,并定期清运处理。6.6.3 中转站内设置的通风、降尘、除臭、降噪等装置应进行及时维护、保养。6.6.4 应符合 6.2 的要求。7 收运作业 7.1 车辆

27、要求 7.1.1 小型收集设备宜具备与收集站(点)相匹配的身份识别功能。7.1.2 桶装式电动三轮环卫机具应安装垃圾桶锁止机构,底板处应有垃圾和渗漏液防滴落设计,装载区域应采用密闭结构并设置装卸门。DB11/T 3542023 7 7.1.3 厢式电动三轮环卫机具宜采用液压伸缩杆结构,机身应安装垃圾桶提升装置,厢体应采用举升翻转方式、密闭结构,入料口应采用联动开闭形式,卸料门应配有防漏密封条。7.1.4 小型收集设备应按要求统一涂装,标识车辆编号和监督电话。7.1.5 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厨余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 DB11/T 1390.3 的规定;可回收物运输车辆宜采用封闭式箱式货车,应符

28、合相关管理要求;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并应符合 DB11/061的规定;其他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 DB11/T 1390.1 的规定;大件垃圾运输车辆宜采用封闭式箱式货车;装修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7.1.6 各品类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分别按要求统一涂装和标识,应标识运行单位名称、监督电话。7.1.7 各品类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宜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应安装车辆轨迹导航设备。直收直运车辆应安装身份识别、称重计量设备,厨余垃圾运输车辆应安装质量判定设备。称重计量精度应符合 DB11/T 1390.3 的规定。7.1.8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运输车

29、辆应具有密闭、防雨、防臭、防遗撒、防滴漏功能。7.1.9 运行管理单位应保持收集运输车辆车容车貌整洁,无破损、滴漏,车体外部无污物,标识与车牌完整清晰,应定期维护、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7.2 作业要求 7.2.1 运行管理单位应分类收集、运输不同品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合理安排收运车辆和作业人员。7.2.2 运行管理单位应合理规划收运时间和路线,科学确定收运频次,规范收集、运输作业,实现生活垃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频次与时间应符合如下要求:城市地区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每天收集、运输,夏季宜增加厨余垃圾收集频次;农村地区应每天收集,及时运输。可回收物应

30、根据投放点实际投放量及时收运,也可提供电话、网络预约和车辆流动等方式定时定点回收;有害垃圾可采取定期或预约等方式根据实际产生情况收运;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根据投放点实际投放量或提供预约等方式及时收运。7.2.3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将生活垃圾运送到指定的收集站(点)或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应混装混运,不应将生活垃圾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7.2.4 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7.2.5 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由运输管理单位告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并要求改正,对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厨余垃圾暂不收运,按质量要求整改达标后及时收运。

31、由作业人员通过现场目测或采用工具翻查的方式进行判定,在交付点拟交付的厨余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垃圾的,即判定为分类质量不合格。7.2.6 作业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驶,确保行车安全。7.2.7 收集作业过程中应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小型收集设备行驶过程中收集容器应保持密闭。7.2.8 小型收集设备进入密闭式清洁站倾卸垃圾前,应通过扫描二维码、刷卡等形式,识别登记生活垃圾来源,并按收集容器容积或称重计量各品类垃圾量。7.2.9 流动收集应按公示的作业时间收集生活垃圾,不应甩点。DB11/T 3542023 8 7.2.10 大件垃圾应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类大件垃圾收集时不应

32、将其拆分或破碎,也不应将其随意丢弃。7.2.11 运输作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载荷或有效容积,不应超重、超宽和超高运输。7.2.12 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将车辆清洗干净,按要求停放,并定期消杀。8 安全和应急 8.1 运行管理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从业人员数量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记

33、录,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时消除隐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作业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中与本岗位相关的内容与要求。8.2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设备及运行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 GB 12801 的规定。8.3 分类驿站和收集站(点)应按 GB 2894 要求设置和使用安全标志,应按 GB 50140 要求配备灭火器材。8.4 收集运输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措施。在疫情防控时期,应按照防疫管理规定,做好收集容器设置、收集容器和车辆消毒及作业人员健康防护管理。8.5 遇因处理设施设备保养、检修、故障等原因导致前端生活垃圾清运不及时等情况,应立即启动生活垃圾运

34、输、处理应急预案,增加应急清运、处理力量。8.6 遇自然灾害时,应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时间,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8.7 收运作业现场发生交通事故、火灾、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DB11/T 3542023 9 附 录 A(资料性)公示牌信息 A.1 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信息至少包含:公示牌名称;各品类生活垃圾投放点指示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电话;管理区域内各品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方式;生活垃圾收集服务单位、责任人及电话;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责任人及电话;区城市管理委监督电话。A.2 投放点公示牌信息至少包含:公示牌名称;投放生活垃圾品类及投放点服务时间;各品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服务单位、责任人及电话;各品类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服务单位、责任人及电话;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及电话。A.3 村级收集点公示牌信息至少包含:公示牌名称;收集生活垃圾品类及收集服务时间;各品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服务单位、责任人及电话;各品类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服务单位、责任人及电话;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及电话。A.4 街道/乡镇级收集点公示牌信息至少包含:公示牌名称;编号(各区自行编号);收集生活垃圾品类;收集时间;收集点管理单位、责任人及电话;收运服务单位、责任人及电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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