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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行政调解活动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6570217 上传时间:2024-12-1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8.4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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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推进行政调解活动方案 为深入推进“平安矿管”建设,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争议、维护矿产资源领域稳定方面的独特优势,促进我县矿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全面推进我局行政调解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执法监察大队,各分局,机关各股室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行政调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举措,作为化解矿产资源矛盾纠纷、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方法,把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局成立行业纠纷行政调解

2、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如下: 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行政调解中心于法规股,由法规股、执法监察大队、开发股、资源股、地质环境股、监察室、四个基层分局等部门组成。邱敏明同志兼任行政调解中心主任。 行政调解中心下设6个行政调解办公室,其各自职能如下: 1、法规股,负责受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 2、执法监察大队、四个基层分局,负责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等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 3、开发股,负责矿产资源开采权属争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交易等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 4、资源股,负责矿产储量、探矿权等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 5、地质环境股,负责地质灾害方面等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 6、监察室,

3、负责信访等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 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全局行政调解的组织、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行政调解中心负责组织调解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综合性行业矛盾纠纷的牵头工作,收集整理有关调解工作资料。并负责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行为规范、文书的统一制作,牵头组织调解人员培训,收集整理调解资料,并负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相关组织和部门的衔接工作等。 各行政调解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行政纠纷调解工作,争取将行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并收集整理调解工作资料。 三、行政调解目标 通过行政调解,及时化解争议纠纷,维护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稳定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预防行政责任过错,遏制侵权纠纷,化解与

4、矿产有关的群体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行政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调解原则。行政调解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背离国家法律、政策,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 2、坚持自愿调解原则。在调解工作中,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3、坚持公正公平原则。调解人员在调解中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有关联的,要主动回避,另择调解人员,以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 4、坚持积极主动

5、原则。加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5、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哪项业务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由该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牵涉多个业务部门的,由行政调解中心牵头组织调解工作。 五、调解范围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1、矿产资源权属争议; 2、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争议; 3、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复议案件; 4、依法可以调解的其他争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1、当事人(被申请人)不愿接受调解的; 2

6、、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已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 4、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5、申请人与申请调解事项无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的; 6、调解已无实质及程序上的法律意义的。 六、调解工作流程 矿产资源行政调解可以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进行。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并交付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调解人员现场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调解笔录中记录协议内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调解应当在10日内终结。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

7、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行政调解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2)受理。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已经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又重新申请调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两个以上部门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部门受理;属于两个以上部门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部门受理。对行政调解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局行政调解中

8、心指定管辖。 (3)调解。进行调解,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根据需要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协商座谈、现场调解、分别劝导、听证等多种方式。行政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以及本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释法明理,开展耐心、细致的劝导协调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

9、面客观地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笔录应当由争议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确认。 (4)结案。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经调解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行政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60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10、终止行政调解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 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纠纷事实、争议焦点; 3、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5、调解人员、各方当事人签名和行政调解机关盖章; 6、其他事项。 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调解机关留存一份。 (5)归档。进行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行政调解结案后,局行政调解中心应当归档编号,妥善保管。 行政调解案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行政调解卷宗目录; 2、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 3、行政调解告知书; 4、有关调查资

11、料或证据材料; 5、调解笔录; 6、调解协议书或调解终结材料; 7、送达回执。 七、行政调解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执法监察大队,各分局,机关各股室要认真履行行政调解各项职责。充分认识做好职能范围内行政纠纷调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严肃性。加强对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立足岗位,站在服务群众,稳定大局的高度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2、落实责任,积极化解。执法监察大队,各分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组织调解工作,视行政纠纷调解为己任,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零矛盾”上交。 3、严肃纪律,依法办事。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要严守廉政准则,在行政调解活动中,行政调解人员要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即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吃请受礼、索贿受贿,同时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若出现渎职、失职行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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